摘要:房某彪案,一桩曾被堂而皇之地载入《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的“铁案”历经近十年的沉冤,最终在2019年得以昭雪。此案从一审判处6年有期徒刑,到二审离奇加刑至11年,再到最终由青岛中院再审宣告无罪,其间的司法轨迹如同一面棱镜,折射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根深蒂固的顽疾与
本文作者:李靖宇
摘要:
房某彪案,一桩曾被堂而皇之地载入《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的“铁案”历经近十年的沉冤,最终在2019年得以昭雪。此案从一审判处6年有期徒刑,到二审离奇加刑至11年,再到最终由青岛中院再审宣告无罪,其间的司法轨迹如同一面棱镜,折射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根深蒂固的顽疾与困境。本文旨在以一名刑辩律师的视角,对房某彪案的所有公开裁判信息进行系统性回溯与解构。我们将深度剖析原一、二审有罪裁判的脆弱逻辑链条,并对再审判决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核心法律概念进行具象化、精细化的解读。更重要的是,本文将力图穿透案件表象,探究导致这起悲剧性错案的核心症结——它绝非偶然的司法失误,而是一系列系统性弊病共同作用下的必然产物。最后,我们将适当引入国际比较视野,探讨如何借鉴更先进的证据评估模型,以期为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审慎的司法体系提供镜鉴。
一、有罪的“建构”:解剖原审裁判的脆弱逻辑
任何一份有罪判决,都应建立在一个由确实、充分的证据构成的、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封闭证据链之上。然而,当我们回溯房某彪案的一审与二审裁判时,看到的却是一个以言词证据为绝对核心、逻辑上极度脆弱且充满矛盾的“有罪叙事”。原审法院的定罪思路,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口供本位”和“印证陷阱”的司法惯性作业。
(一)言词证据的“王座”:定罪逻辑的核心与风险
房某彪案的定罪,“主要以言辞证据作为证据核心”。这其中,最具杀伤力的无疑是所谓的“被害人”,即房某彪女儿的陈述。在强奸这类“一对一”的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将其作为定罪的基石,甚至唯一支柱,本身就蕴含着巨大的风险。
原审法院的裁判逻辑可以推演如下:
1.核心指控确立:
以“被害人”详细、生动的陈述为起点,构建房某彪实施强奸行为的基本事实框架。这份陈述,在当时看来,可能包含了时间、地点、过程等具体细节,满足了形式上的“真实性”要求。
2.被告人供述的“印证”:
房某彪本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成为印证被害人陈述的关键一环。尽管房某彪在庭审中翻供,并声称遭受刑讯逼供,甚至口供由他人代写,但原审法院显然采纳了侦查机关获取的这份供述。这种对庭前供述的高度依赖,而对庭审辩解的漠视,是“侦查中心主义”的典型体现。
3.外围证据的“补强”:
案件中可能还存在其他辅助性证据,例如“同监室证人证言”或某些物证,如报道中提及的“沾染血迹的小毛毯”。这些证据被用来作为“补强证据”,与核心的言词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一个看似完整的证据链条。
(二)“相互印证”的陷阱:一个封闭的错误循环
表面上看,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互吻合,似乎构成了完美的证据闭环。但这恰恰是“印证证明模式”最危险的误区。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模式极易演变成一个由有罪推定主导的、自我循环、自我强化的错误认证过程。
在房某彪案中,这个错误循环极可能是这样运作的:
第一步:获取突破口
侦查机关在获得“被害人”的初步指控后,便将房某彪作为唯一嫌疑人。此时,有罪推定的心态已经形成。在于司法机关对“非亲历不可知”证据采信规则的机械适用,导致未成年被害人陈述被赋予近乎绝对的证明力(对于“非亲历不可知”的相关问题笔者将单独行文阐述)。
第二步:定向取证
所有后续的侦查活动,都围绕着“证实房某彪有罪”这一目标展开。为了获取能够与被害人陈述“印证”的口供,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非法手段的使用风险急剧增加。房某彪声称其口供由他人代写,且内容涉及强奸地点等关键细节,这强烈暗示其供述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迎合侦查人员已掌握的“案情”而被“制造”出来的。
第三步:污染与塑造
其他证据也可能在这一过程中被“污染”。例如,同监室的证人可能为了立功减刑而提供迎合办案人员需求的虚假证言。而那条“沾染血迹的小毛毯”,其血迹来源、形成时间等关键信息若未经严格、中立的鉴定,其解释权就完全掌握在办案人员手中,很容易被解读为支持有罪结论的“铁证”。
第四步:循环论证
最终,在法庭上,检察官会展示:被害人陈述被被告人供述所印证,而这两者又被证人证言和物证所印证。一个看似天衣无缝的证据链条就此形成。然而,其基础——被害人陈述——本身就是虚假的,而用以印证的被告人供述则是被非法手段“制造”出来的。整个论证过程,不过是用一个谎言去证明另一个谎言,陷入了致命的循环论证。
原一、二审法院未能洞穿这个虚假的证据链,反而将其作为典型案例加以推广,这暴露了其在证据审查上的严重失职。它们没有对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性质疑,未能识别出“印证”背后的污染风险,最终沦为侦查阶段错误的“橡皮图章”。
二、无罪的“还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精确指向
2019年7月1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房某彪无罪。这一结论看似简单,却是对原审有罪逻辑的彻底颠覆。它并非宣告“房某彪绝对没有做过”,而是法律上最严谨的表达:国家(公诉方)未能提供足够可信的证据来证明房某彪有罪,因此,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必须推定其无罪。
根据案件逆转的关键信息,我们可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指向进行深度还原。
(一)“事实不清”的具体指向
“事实不清”主要指向案件核心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在缺乏可信证据支撑后,变得模糊不清、无法确定。
1.“强奸行为”是否发生存疑
这是最核心的事实。原定罪的基石是女儿的指控。当女儿通过信件等方式揭露真相,承认其为诬告后整个案件的地基便已坍塌。再审法院必然会认定,原审据以定罪的最主要证据——被害人陈述——因其虚假性而丧失了证据能力。没有了这份陈述,强奸行为是否真实发生,便成了一个巨大的问号。
2.“犯罪时间、地点、手段”等细节全面存疑
原审判决中认定的犯罪细节,很可能直接来源于虚假的被害人陈述和被“制造”的被告人供述。一旦这两份核心证据被排除,判决书中所描绘的一切犯罪场景都成了空中楼阁。再审法院无法根据任何可靠证据,重新构建一个清晰、确定的犯罪过程。因此,关于犯罪的一切具体事实,都陷入了“不清”的状态。
(二)“证据不足”的逐项瓦解
“证据不足”则是对原审证据链条中每一个环节的否定性评价,它意味着没有任何一项证据能够独立或共同地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1.被害人陈述
从“核心证据”到“无效证据”。翻供信件的出现,使得女儿的原始陈述的可信度归零。再审法院必须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真实性的要求,将其作为伪证予以排除。这是证据链断裂的第一个,也是最致命的一个环节。
2.被告人供述
从“认罪”到“非法证据”。房某彪关于刑讯逼供和他人代写口供的申诉,在被害人陈述被推翻后,其可信度大大增加。再审法院极有可能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即便无法百分之百确认刑讯逼供,但供述内容与案件其他情节的矛盾(例如,供述是为迎合虚假陈述而作),以及获取程序上的瑕疵,足以使其证明力被大幅削弱,甚至完全否定。一份与虚假陈述高度“吻合”的口供,恰恰反证了其自身的不真实。
3.证人证言
从“佐证”到“孤证”。同监室人员的证言,在司法实践中素以“稳定性差、投机性强”而著称。在失去了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的支撑后,这类证言变成了毫无根基的“孤证”。再审法院会审慎地考察证人作证的动机(是否为立功减刑)、证言来源(是否为听信传言或办案人员暗示)等,并最终认定其不具备定案所需的“排他性”和“确定性”。
4.物证的“中性化”
从“铁证”到“无法解释的物品”。那条“沾染血迹的小毛毯”,在整个有罪叙事崩溃后,其证明价值也随之瓦解。在原审中,它被解读为“强奸过程留下的痕迹”。但在再审中,辩方可以提出无数种合理解释:生活中的意外划伤、其他人的血迹等等。除非有DNA鉴定等确凿无疑的科学证据,能将其与“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这一具体情境建立唯一、排他的联系,否则它只能作为一个“中性”物品存在。它无法再为有罪指控提供任何实质性的支撑。
综上,青岛中院的再审判决,正是通过这样逐一击破、层层剥茧的方式,将原审构建的虚假证据大厦拆解得一干二净。最终,公诉方手中没有任何一张能够指向房某彪有罪的有效“牌”,法庭面前只剩下无法排除的重重合理怀疑。此时,宣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司法公正的唯一选择。
三、错案的根源:拷问司法体系的核心症结
房某彪案的发生,绝非个案,也绝非偶然。将板子仅仅打在一两个办案人员的“失职”上,是浅薄的,也是危险的。这起冤案如同一剂猛药,迫使我们必须直面并深刻反思我们司法体系中长期存在、盘根错节的核心症结。
(一)制度绩效的扭曲:“破案率”与“批捕率”的紧箍咒
在我国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不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如同一道道无形的紧箍咒,深刻地影响着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行为模式。这种以量化指标评价工作优劣的机制,极易导致办案人员将追求“结案”置于追求“公正”之上。为了完成指标,他们有强烈的动机去“侦破”案件,而非“查明”案件。这种压力之下,有罪推定成为最便捷的思维路径,而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则成为“提高效率”的手段。房某彪案中,侦查人员对获取口供的执念,以及二审法院在缺乏新证据的情况下将6年刑期加重至11年的惊人操作,背后都可能闪现着这种扭曲绩效观的影子。
(二)控辩失衡的现实:被架空的“有效辩护”
刑事诉讼本应是控辩双方在法官中立主持下的平等对抗。然而,在房某彪案的原审阶段,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严重失衡的诉讼结构。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掌握着几乎全部的司法资源,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可谓是步履维艰。在法庭上,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对证据真实性的质疑,往往难以得到应有的重视。法官更倾向于采信代表“国家”的公诉方的意见,辩护意见常常被视为“走过场”。这种“控强辩弱”的格局,使得司法程序对侦查错误的纠错功能被严重削弱,辩护律师难以发挥其作为“人权保障最后一道防线”应有的作用。
(三)司法裁判的惯性:从“侦查中心”到“审判走过场”
长期以来,“侦查中心主义”的烙印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刑事司法。法院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刑事追诉流水线的一环,而非一个独立、中立的裁判者。许多法官习惯于对公安、检察移送的案件进行书面审查,对于案卷中存在的矛盾和疑点缺乏进行实质性调查的动力和勇气。他们相信“前面”的环节已经把好了关,自己的任务只是对已有的“成果”进行确认。房某彪案被选入《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恰恰是这种司法惯性的最极端体现——一个充满错误的案件,不仅未被审判环节所纠正,反而被系统包装成了“样板工程”,其背后反映出的司法审查能力的匮乏和责任心的缺失,令人触目惊心。
(四)纠错机制的迟钝:正义为何如此“迟到”?
房某彪案从定罪到平反,耗费了近十年光阴,期间还伴随着其母亲左某爱为儿申冤、含恨自杀的家庭悲剧。这暴露了我国冤假错案纠错机制的启动门槛之高、运行之艰难。申诉程序往往面临着“申诉难、立案难、再审难”的困境。司法系统内部存在着一种维护“裁判既判力”和“司法权威”的强大惯性,对于承认和纠正自身错误持非常审慎甚至消极的态度。若非房某彪案出现了“被害人翻供”这样颠覆性的新证据,这起冤案或许将永远尘封于案卷之中。一个依赖于偶然性、戏剧性事件才能启动的纠错机制,本身就是不健全、不可靠的。
四、他山之石:国际视野下的证据评估与改革路径
研究和预防错案是世界各国共同的司法课题。国际比较研究表明,导致错案的因素具有惊人的普遍性,如虚假供述、目击者误认、伪科学、检方不当行为等。房某彪案的成因,完全可以被纳入这一全球性的分析框架。借鉴国外,尤其是普通法系国家在证据评估方面的理论与实践,对于我们防范类似悲剧重演,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超越直觉:引入概率性证据评估模型
传统上,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主要依赖于其内心确信和生活经验,这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为了克服这种主观性的弊端,法证科学和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者们,开始尝试引入更为客观、结构化的证据评估模型,其中,贝叶斯网络(Bayesian Networks)和模糊逻辑(Fuzzy Logic)是两种备受关注的方法。
1.贝叶斯网络:这种模型基于概率论,能够以图形化的方式展示证据与待证事实(如被告人是否有罪)之间的概率关系。
优势:贝叶斯网络迫使我们将模糊的“内心确信”转化为具体的概率评估,它能清晰地揭示出,当一个核心证据崩塌时,整个证据链的强度是如何系统性瓦解的。它能有效对抗“印证陷阱”,因为伪证之间的“印证”并不会增加真实发生的概率。
2.模糊逻辑:与处理概率的贝叶斯网络不同,模糊逻辑更擅长处理证据中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例如,一个证人说“我好像看到他了”,这种陈述的可靠性就不是非黑即白的,而是一个模糊的程度问题。模糊逻辑可以为这类证据的“可信度”赋值(如0.4),并将其纳入整体的逻辑推理中。
优势:模糊逻辑承认了现实世界中证据的不完美性,提供了一种量化处理主观判断和模糊信息的方法。
尽管这些模型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仍处于探索阶段,且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但它们代表了一种方向:即推动司法证明从主观心证走向客观化、科学化、逻辑化的新阶段。如果原审法官能够借助类似的模型进行辅助分析,他们或许能更早地识别出那个看似完美的证据链中致命的逻辑缺陷。
(二)制度性改革建议
借鉴国际经验和房某彪案的惨痛教训,我们必须推动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性改革:
1.彻底改革司法绩效考核体系
废除一切形式的“破案率”、“有罪率”等不科学指标,建立以办案质量、程序公正、人权保障为核心的考评体系。
2.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强化法庭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中的最终决定权和实质审查责任,确保庭审在查明真想、保障人权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3.强化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
切实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构建真正平等对抗的控辩关系。
4.建立独立、高效的冤案审查机制
仿效英国的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CCRC)等模式,设立一个独立于公检法体系之外的常设机构,专门负责审查和调查潜在的冤假错案,降低纠错的门槛和成本。
结论
房某彪案已经尘埃落定,国家赔偿也已发放,但对我们整个法律共同体而言,反思远未结束。这起案件以一种极端而残酷的方式,揭示了当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权力运行失去监督、司法理念出现偏差时,一个普通公民的命运会何等脆弱。它不是一个孤立的司法事故,而是我们刑事司法体系系统性弊病的一次集中爆发。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的职责不仅是在法庭上为个案的公正而战,更有责任在法庭之外,为制度的完善而疾呼。我们必须推动司法证明从经验主义向科学主义的深刻转型,必须呼吁构建一个真正让控、辩、审三方有效制衡的诉讼格局,必须致力于建立一个能够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的司法生态。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告慰那些像房某彪一样被错案夺走岁月和尊严的灵魂,才能确保“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不再因为下一个“房某彪”的出现而蒙尘。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我们必须拼尽全力,让它不再以如此沉重的代价来临。
来源:一个人很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