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女恳请知州大人明鉴,准予离异!"南宋绍兴二十年的一个清晨,临安府衙内,二十八岁的王氏跪在堂前,语气坚定。她状告的不是别人,正是她的结发丈夫。
"民女恳请知州大人明鉴,准予离异!"南宋绍兴二十年的一个清晨,临安府衙内,二十八岁的王氏跪在堂前,语气坚定。她状告的不是别人,正是她的结发丈夫。
"砰!"
惊堂木重重落下,临安知府赵不弃眉头紧锁。堂下跪着的王氏,是当地绸缎商之女;而被她告发的,是她的丈夫、秀才周某。
"王氏,你可知《宋刑统》有载:妻告夫,虽得实,徒二年?"知府的声音在公堂回荡。
王氏抬起头,目光坚定:"民女知道。但周某在外蓄妓,数月不归,更将民女的嫁妆挥霍一空。民女宁可入狱,也要离此婚姻!"
这个发生在1150年的案件,最终以王氏胜诉告终。法官在判词中写道:"夫出外数月不归,且擅用妻财,准予离异,嫁妆悉数归还。"
在宋代,像王氏这样勇于提出离婚的女性并非个例。她们用各自的方式,在森严的礼教秩序中,为自己争取着一方天地。
才女李清照的"休夫"壮举
建炎三年(1129年),四十六岁的李清照做了一件震惊朝野的事——将再婚丈夫张汝舟告上公堂。
这段不幸的婚姻始于赵明诚病逝后。在战乱中颠沛流离的李清照,嫁给了小她二十岁的张汝舟。谁知此人竟是觊觎她与赵明诚共同收藏的金石文物。
"这些可是我與明诚半生心血啊!"当发现藏品在战乱中散失大半后,李清照在日记中悲愤地写道。张汝舟见无利可图,便原形毕露,动辄拳脚相加。
按照宋律,妻告夫要判处二年徒刑。但李清照宁愿坐牢,也要告发张汝舟科举作弊的旧案。她在诉状中写道:"忍以桑榆之晚节,配兹驵侩之下才。"——我怎能以晚节匹配这等奸商小人?
最终,张汝舟被流放,李清照虽被判刑却很快获释,成功摆脱了这段仅维持百天的婚姻。
少女阿云的割耳明志
时间倒回治平四年(1067年),登州府衙内,十三岁的少女阿云做了一件震惊朝野的事。
"民女宁愿割耳,也绝不嫁韦某!"阿云右手持剪刀,左耳鲜血淋漓,却目光坚定地跪在堂前。
原来,在母亲丧期内,她的叔父为贪图聘礼,擅自将她许配给相貌丑陋、性情暴戾的韦某。阿云多次恳求退婚未果,最终选择了这个极端方式。
这个案件一直闹到京城,连王安石、司马光都卷入争论。最终,宋神宗下诏:"违律为婚,离之。"——违法缔结的婚姻,应当解除。
刘氏的携产再嫁
南宋绍兴年间,江宁府发生一起引人注目的财产纠纷案。寡妇刘氏在丈夫病逝后,带着自己的嫁妆和这些年积攒的私房钱改嫁。前夫家族将她告上公堂,要求追回财产。
主审官员在判词中明确写道:"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刘氏携嫁资再适,于法无碍。"并引用了《宋刑统》的规定:"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
这个判决,确认了宋代女性对嫁妆的绝对所有权。
这些看似"超前"的婚姻自由,并非凭空而来,而是建立在宋代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上。
《宋刑统》的明确规定
宋代继承并发展了唐代《户婚律》,在《宋刑统》中详细规定了女子可以提出离婚的七种情形:
丈夫外出三年不归丈夫令妻子为娼丈夫强迫妻子与别人通奸丈夫毁打妻子致重伤丈夫贫贱时娶妻,富贵后弃妻丈夫患有恶疾或重大不治之症丈夫犯罪被流放这些条文为女性解除不幸婚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七出"与"三不去"的平衡
宋代法律在赋予丈夫"七出"权利的同时,也设置了"三不去"的保护条款:
妻子无所归不去(无娘家可回不得休弃)与更三年丧不去(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得休弃)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不得休弃)这种平衡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妻子的权益。
司法实践中的进步判决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案例可见,宋代法官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往往展现出开明的一面。
胡颖在判词中明确指出:"夫出外三年不归,听妻改嫁。"
吴革在审理周氏离婚案时强调:"妻家所送之财,自合还妻家。"
这些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巩固了女性的婚姻自主权。
宋代女性能够在婚姻中保持一定自主性,与其独立的经济地位密不可分。
厚嫁之风与财产权
宋代盛行厚嫁之风,女子出嫁时携带的嫁妆往往十分丰厚。据《东京梦华录》记载,富贵之家嫁女,"陪嫁田产、金银、奴仆,动辄万贯"。
更重要的是,这些嫁妆在法律上被明确为妻子的个人财产。《袁氏世范》中特意提醒:"嫁女须随家力,不可勉强,然或财产宽余,亦不可视为他人,不以分给。"
离婚时的财产保障
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女性有权带走全部嫁妆。北宋天禧年间,开封府就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王氏女子与丈夫和离,不仅带走了当初的嫁妆,还获得了一半夫妻共同积累的财产。
法官在判词中引用了"妻财异制"的原则,认为:"妻家所送,与夫何预?"——妻子的嫁妆,与丈夫有什么关系?
寡妇的财产继承权
寡妇在丈夫去世后,不仅可以继承部分遗产,如果再嫁,还能带走自己的嫁妆和继承的财产。这种经济上的保障,使得许多女性在丧偶后能够自主选择是否再婚。
然而,我们也不能过分美化宋代的婚姻自由,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诸多局限。
地域与阶层的差异
士大夫家庭的女性往往享有更多自主权,而平民女子则难以摆脱传统束缚。南宋笔记《癸辛杂识》记载,贫寒之家的女儿常常被当作"抵押品"抵债,婚姻自主无从谈起。
城乡差异也十分明显。都城开封、临安等大城市的女性权利意识较强,而偏远农村地区仍保持着严格的父权制。
理学影响的扩大
南宋后期,随着程朱理学影响力的扩大,"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观念开始传播。理学家们极力推崇妇女守节,对寡妇再嫁持批评态度。
《宋史·列女传》中记载的节妇、烈女数量明显多于前代,反映出社会风气的转变。
法律与实践的差距
尽管法律条文相对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地方官员的保守倾向常常使女性的权利难以落实。李清照虽然最终胜诉,但仍被判处二年监禁,只是因特殊赦免才得以免刑。
宋代的婚姻制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传统社会的重要窗口。
法律的完善是权利保障的基础
从《宋刑统》到《名公书判清明集》,宋代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为女性权利提供了切实保障。这启示我们,任何权利的实现都需要制度性的保障。
经济独立是人格独立的前提
宋代女性能够带着嫁妆离婚或改嫁,这种经济自主权为其人格独立奠定了基础。这一点在今天依然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传统与现代的辩证关系
宋代的历史表明,在中国传统文化内部,也存在着尊重个人意愿、保障妇女权益的积极因素。我们既不需要全盘否定传统,也不应盲目复古。
当我们翻开那些泛黄的宋代判例,仿佛能看见李清照在写下离婚诉状时颤抖却坚定的手,能听见阿云在公堂上"宁割耳鼻,誓不嫁韦郎"的誓言,能感受到那些带着嫁妆离开不幸婚姻的妇人们心中的希望与忐忑。
历史从来不是单一色调的画卷,而是在约束与自由之间寻找平衡的永恒探索。当我们为今天的婚姻自由而欣慰时,也不要忘记那些在历史夹缝中为自己争取尊严的先驱们。
假如你生活在宋代,面对不理想的婚姻,你会像李清照那样不惜对簿公堂,还是选择其他方式争取幸福?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见解!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宋刑统》《名公书判清明集》等宋代法律文献及可靠史料撰写。为增强故事性,部分场景细节在符合史实基础上进行了合理推演。历史研究求同存异,欢迎读者朋友交流指正。
【史料来源】
1. 正史法典:
· 《宋刑统·户婚律》
· 《名公书判清明集》
· 《宋史·礼志》《宋史·许遵传》
2. 笔记小说:
· 《涑水记闻》司马光 记
· 《癸辛杂识》周密 著
·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李心传 撰
3. 现代研究:
· 张家驹《宋代社会研究》
· 柳立言《宋代的家庭和法律》
· 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
来源:胡途途不糊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