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场自习课上的集体观影,为何让14岁少女住进精神科?广西南宁某中学的自习课上,全班同学投票选出的"娱乐活动"竟成为一场法律纠纷的导火索。当班主任点头同意播放那部恐怖片时,没人想到几小时后,学生子涵会对着手机胡言乱语,更没想到这场看似寻常的集体活动会引发关于校园
自习课看恐怖片吓出精神病?法院判决揭示校园侵权认定四大要件
王营
一场自习课上的集体观影,为何让14岁少女住进精神科?
广西南宁某中学的自习课上,全班同学投票选出的"娱乐活动"竟成为一场法律纠纷的导火索。当班主任点头同意播放那部恐怖片时,没人想到几小时后,学生子涵会对着手机胡言乱语,更没想到这场看似寻常的集体活动会引发关于校园侵权责任的深刻讨论。法院最终判决学校承担30%责任,这背后隐藏着怎样的司法逻辑?
2023年10月的那个下午,科任老师的临时请假让班级陷入自习时间。在"全班同意"的民主表决下,一部恐怖片被搬上教室屏幕。当晚,子涵的微信聊天记录出现异常言语,数日后医院确诊其为"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
法庭上,学校以"特殊体质说"抗辩,强调已建立心理健康制度,仅愿承担10%责任。但法院最终采信医学证据:《出院记录》显示症状与观影存在连续性,且无家族病史佐证"特殊体质"主张。30%的责任比例划定,既承认学校管理过失,也考量了未成年人自担风险能力。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法院抽丝剥茧完成侵权要件审查:
违法性行为认定
恐怖片作为文化产品本无原罪,但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规定的分级审查义务。当血腥、惊悚内容冲击未成年人心理防线时,组织行为便具有了违法性。
损害结果的医学背书
"急性精神病性障碍"的诊断绝非儿戏。医学资料显示,患者会出现幻觉、妄想等阳性症状,且子涵的症状从观影当晚持续至入院,形成完整证据链。
因果关系的司法破解
学校主张的"特殊体质说"被医学证据击破。法院明确指出:无病史记录+症状突发性=影片刺激的直接诱因。这种"若无则不"的因果关系判断,成为责任划分的关键支点。
过失认定的预见义务
班主任以为"全班同意"就能免责,却忽略了教育者的特殊预见义务。恐怖片对青少年心理的潜在风险,属于教学管理中应预见而未预见的漏洞。
此案暴露出三个系统性缺陷:
内容审查的形式主义
从投票通过到屏幕放映,全程缺乏专业内容评估。对比北京某中学建立的"影视作品三级审核制度",涉事学校显然将"民主程序"等同于免责金牌。
心理防护的制度空转
校方强调已建立心理健康制度,但事发时既无应急预案,也无观影后的情绪疏导。这种"纸面防护"恰恰证明管理存在实质漏洞。
教师培训的法律缺位
班主任对《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中"适宜教育方式"的理解存在偏差。最高法指导案例早已明确:教师对活动内容的审查义务不因学生同意而转移。
30%的责任比例背后,是司法对校园管理提出的三重警示:
首先,集体活动必须建立"内容+心理"双审查机制,不能以多数决替代专业判断;其次,教师培训应增设法律风险模块,特别是未成年人心理承受力的评估技术;最后,校方责任险条款需细化心理健康事件赔付标准,不能将"突发性精神损害"排除在保障范围外。
这场因恐怖片引发的诉讼,最终成为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它提醒所有教育工作者:在教书育人的道路上,法律红线远比我们想象的更清晰。当教室屏幕亮起时,责任的天平早已开始计量。
来源:王营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