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胶能“治糖尿病、艾滋病”?江西曝光6起“坑老”骗局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10-16 11:20 1

摘要:2025年,江西省市场监管局针对老年人药品、保健品市场开展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此次行动依法查处一批“坑老”“骗老”案件。10月15日,记者注意到,曝光的6起典型案例中,涉事商家包含日化用品店、健康食品店、医药公司、养生馆、医疗器械公司等,通过夸大产品功效、虚

2025年,江西省市场监管局针对老年人药品、保健品市场开展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此次行动依法查处一批“坑老”“骗老”案件。10月15日,记者注意到,曝光的6起典型案例中,涉事商家包含日化用品店、健康食品店、医药公司、养生馆、医疗器械公司等,通过夸大产品功效、虚构治疗作用等手段诱导老年人消费,累计罚款超70万元,有力维护了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

1.夸大益生菌功效宣称“抑制癌细胞”

涉事商家

抚州市东乡区兵秀日化用品经营部

案情介绍

抚州市东乡区兵秀日化用品经营部(下称当事人)对一批主要针对老年人群体的产品,包括“白云山维一植物精油”“红景天精氨酸胶囊”“铁皮石斛益生菌”“接骨木莓益生菌”等进行功效宣传,如:“接骨木莓益生菌”具有淡斑美白、滋养肌肤、提高自身的免疫力、止血、抗辐射、抑制癌细胞等作用。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存在对产品功效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该案对普通食品或保健品进行虚假、夸大宣传,声称能治疗疾病,欺骗老年人购买超出实际需求的高价食品、保健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2.把普通饮料吹成“治病神药”

涉事商家

新余市渝水区赛凌自然健康食品店

案情介绍

新余市渝水区赛凌自然健康食品店(下称当事人)组织员工到居民小区开展免费测量血压活动,通过活动吸引老年人群体顾客进店体验其产品,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播放PPT以及讲解“细胞食物100问”等方式,向老年人宣称一款由上海赛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赛鼎“CELLFOOD”江蓠饮料存在治疗疾病等功效。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为普通食品,无前述治疗功效,存在对产品功效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1万元。

3.借短视频引流谎称普通食品能“减肥”

涉事商家

江西稳妥医药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江西稳妥医药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在国内有关短视频平台上推广引流消费者,从而获得客户资料,再通过公司售后服务部座机电话、员工的个人手机和微信等方式联系消费者,利用公司统一话术及网店售后服务+营养顾问+营养老师模式层层推广,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推销祛湿贴,益生菌,蛋白棒、固体饮料等产品,并宣称具有减肥功效。

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产品均为普通食品及保健品,并不能起到减肥功效,也不能代替药品功效,存在对产品功效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萍乡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罚款15万元。

4.吹嘘蜂胶能“治糖尿病、艾滋病”

涉事商家

安福县福兴养生保健馆

案情介绍

安福县福兴养生保健馆(下称当事人)组织老年人听课,通过播放视频、现场宣讲等形式推销一款名为“联峰牌蜂胶软胶囊”的产品,宣称蜂胶软胶囊具有抗病原微生物、抗肿瘤、治疗糖尿病、治疗艾滋病、蜂胶为百病之药等功效。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为保健食品,并无其宣传的疾病治疗效果,存在对产品功效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安福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罚款9万元。

5.夸大灵芝孢子粉暗示“加量见效”

涉事商家

江西丰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江西丰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通过在店内宣传体验区组织老年人开展活动,播放视频及现场宣讲等方式,向老年消费者宣传其所售的保健食品“国豫堂牌破壁灵芝孢子粉胶囊”(保健功能仅为“有助于增强免疫力”)具有“使血压正常、改善睡眠、大小便规律、缓解脚痛、改善夜间少尿、改善体质”等功效,并暗示“加量服用效果更好、现场体验者均获改善”。

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产品为保健食品,且无法提供其宣传内容真实性的合法有效证明,存在对产品功效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罚款4万元。

6.发鸡蛋诱老人体验激光治疗仪 称“不得癌症”

涉事商家

鹰潭享年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鹰潭享年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销售华夏百川中频激光治疗仪(二类医疗器械),通过在门店发放鸡蛋等小礼品来吸引老年人上体验课,供老年人免费体验。同时在体验课上播放视频讲解,宣传产品功效。

当事人在宣传视频中虚构公司领导王总,向顾客宣称华夏百川中频激光治疗仪具有净化血液、活化细胞、调理植物神经等8大功能,其中最大的功能是净化血液,长期坚持,不得癌症,其宣传内容与仪器适用范围不一致,存在对产品功效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贵溪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罚款2万元。

来源:凤凰网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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