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51号),深入推进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广东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方案
(2025—203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51号),深入推进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全民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分类指导,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和重点环节。总目标是降低艾滋病新发感染,减少相关死亡,将整体疫情持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具体工作指标见附件)。
二、重点任务
(一)宣教干预行动。
1. 加大健康知识普及力度。加强《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等防治法规宣贯,落实“公民健康素养”防治知识宣传,发挥爱国卫生运动优势,持续推进防治知识进社区、进企业、进医院、进校园、进家庭,依托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结合支农、惠农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活动开展宣传。要通过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督促车站、机场、口岸、港口客运站、宾馆酒店、娱乐和洗浴场所等运营单位组织开展宣传。
2. 加大综合干预力度。各地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精准研判风险人群并开展综合干预,根据实际情况建设“互联网+”综合干预平台。每个地市及疫情严重县(市、区)要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艾滋病暴露前和暴露后药物预防服务。要进一步落实艾滋病综合干预措施,巩固血站临床用血艾滋病核酸检测全覆盖,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的规定并加强检查,有条件的高校设置艾滋病自助检测材料和安全套自动售卖设施,落实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健康教育、检测治疗和生育指导等措施。
3. 加大社会力量参与力度。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有效利用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等经费,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会力量参与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计划。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志愿者和社会公众人物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活动。
(二)监测检测行动。
4. 开展多渠道监测预警。进一步加强大数据等技术应用,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控智慧化多元化监测预警机制。推进机构间信息交换,有效利用哨点监测、耐药、分子流行病、出入境等数据,强化疫情研判及趋势分析。利用病毒基因测序、分子传播网络和新近感染分析等,进一步深入开展新报告感染者和病人(以下简称感染者)流行病学调查、高危行为接触者追踪和传播风险判断。
5. 提升多层次检测能力。各县(市、区)至少1家医疗卫生机构具备艾滋病核酸诊断能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民营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艾滋病检测能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监管场所应当至少具备实验室快速检测能力。鼓励全省各地积极开展分子生物学检测能力建设,到2030年,省级区域公共卫生中心和珠三角9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备相关能力。
6. 加强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各地要统筹资源,利用互联网技术健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咨询检测服务网络,积极探索创新检测策略,推广自我检测服务,并建立自我检测与咨询转介相衔接机制。
7. 强化医疗机构发现作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重点在肛肠科、泌尿外科、皮肤性病科、呼吸科、妇产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等相关科室为门诊和住院患者,特别是接受手术治疗或有创操作的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筛查,主动发现感染者。疫情严重地区可探索将检测筛查拓展到其他常规就诊者和体检人群。
8. 制定针对性筛查计划。各地要结合辖区艾滋病流行特点,将艾滋病筛查与其他相关工作相结合开展针对性筛查。将老年人艾滋病检测工作与其他公共服务项目相结合,探索结合有关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50岁以上年龄组人群开展艾滋病检测。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和重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干预检测工作。
(三)治疗救助行动。
9. 提高抗病毒治疗质量。全面推广检测、诊断、治疗“一站式”服务,对新报告感染者尽早启动治疗,加强中断治疗、失访、流动感染者的追踪和治疗转介。优化治疗方案,及时实施对治疗失败病例的诊疗评估及处置,做好感染者异地抗病毒治疗衔接,60岁以上感染者占比超过20%的地市探索设立治疗延伸点。加强艾滋病与结核病、病毒性肝炎、梅毒等共病筛查和转介治疗。完善协作机制,健全承担艾滋病综合医疗服务的医院与定点医院的转诊会诊制度,将诊治工作纳入医疗机构考核管理范围。持续推进中医药参与艾滋病诊疗工作试点项目,完善中医及中西医结合诊疗规范。
10. 加强感染者关怀救助。依法保障感染者及其家属合法权益,减少社会歧视。落实医疗卫生机构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落实机会性感染有关救治保障政策,对经济困难的感染者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诊疗费用。落实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时发放基本生活费。
(四)重点人群防控行动。
11. 深入推进消除母婴传播。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服务和转诊体系,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发现感染孕产妇及时报告辖区妇幼机构,开展专案管理和孕情监测。优化早筛、早诊断服务流程,进一步缩短确诊时间。落实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全程干预措施,确保感染儿童及早获得规范的诊断和治疗。完善流动个案追踪随访和信息对接机制,保证服务的连续完整。
12. 全面推进青少年预防。强化部门协作,落实学校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实施抗艾防艾行动,提升校园综合干预服务能力。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建立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机制,组织编写各教育阶段艾滋病防治和性健康教育读本,并纳入课程教育,持续打造推广我省青少年宣传教育品牌。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的防控领导小组,中学阶段开展专题教育。促进校内外青少年养成健康文明的行为习惯,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危险行为的发生。
13. 强化中老年人预防。鼓励多种途径开展预防干预,将老年人预防性病艾滋病纳入老年健康素养提升、老年健康宣传周、老年心理关爱等工作内容,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群特点的性病艾滋病防治活动,推动减少中老年人不安全性行为。加强对老龄感染者的家庭和社会支持,促进老年人主动、自愿接受艾滋病检测和规范化诊疗。
14. 积极引导流动人口预防。各地应根据辖区流动人口特点,研究制定艾滋病防治的策略和措施。负责流动人口、外籍在粤人员管理服务相关部门,要在管理、服务、监督检查过程中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就业培训,流动人口集中的用人单位要不定期开展警示性教育,在流动人口集中区域设置安全套和艾滋病自检试剂自动售卖设施。
(五)重点地区攻坚行动。
15. 强化区域协同和重点地区攻坚。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强化信息互通和区域协同。加强粤港澳大湾区信息共享,联合开展监测检测、诊断治疗、综合干预等工作。大力支持开展国际以及与邻近地区防治工作交流与科学研究合作。疫情较重的县(市、区)因地制宜探索工作模式,加大资源投入,形成防治合力,做到“一县一案”,全面提升各县(市、区)防治能力。
16. 发挥先行区引领作用。统筹推进艾滋病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以遏制艾滋病性传播为主攻方向,聚焦当地艾滋病流行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着力解决制约检测发现、治疗和干预等重点环节的难题。创新机制模式,推进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猴痘等多病共防共治。积极学习借鉴省内外先行区成功模式和优秀实践,结合实际进行推广应用。
(六)社会综合治理行动。
17. 依法做好相关领域治理。严厉打击涉黄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处理涉及艾滋病传播的危险行为,对涉嫌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部门抓获的卖淫嫖娼、聚众淫乱、涉黄人员、吸毒贩毒人员开展宣传教育,动员自愿检测,并对检测阳性者实施后续管理及提供抗病毒治疗。监管场所应当对所有被监管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将感染者纳入重点管理范围并开展抗病毒治疗,落实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信息互通机制。加强省内社交媒体、网络平台和社交软件监管,督促相关企业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发布风险提示和健康教育信息。
18. 强化禁毒防艾联动。将禁毒工作与艾滋病防治紧密结合,及时清理和打击从事毒品交易的社交媒体、网络平台和个人。做好药物滥用监测特别是对非列管替代物的监测,动态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和非法催情剂的生产和流通。要优化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布局,加强药品安全管理,不断健全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衔接转介机制。
三、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压实属地责任,地级以上市艾滋病防治协调机制要结合工作实际召开多部门专题会议,研判本地疫情形势并推进措施落实。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防治相关投入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生健康、疾控、工业和信息化、药品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强化信息通报和部门协同,加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原料药、成品制剂供需监测,按照国家部署将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医保,保障药物持续稳定供应。结合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专项、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核心技术和关键策略研究。完善防治体系,强化“三医”协同发展,优化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和衔接,配齐配强防治专业人员,加大对防治人员的关心爱护,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落实卫生防疫津贴等有关政策。
来源:律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