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股票简称:中远海控 股票代码:601919 公告编号:2025-050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控”、“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远海控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的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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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公司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因此,公司前十大股东亦为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
2、“持股比例”,按公司截至2025年10月10日的总股本15,489,754,739股计算。“股份种类”中,A股指人民币普通股,H股指境外上市外资股。
3、截至2025年10月10日,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集团”)直接持有公司704,746,860股A股股份,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5,924,873,037股A股股份,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Peaktrade Investments Limited间接持有公司221,672,000股H股股份,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中远海运(香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158,328,000股H股股份;中远海运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7,009,619,897股,约占公司截至2025年10月10日总股本的45.25%。其中,中远海运集团附属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380,000,000股H股股份,包含在HKSCC Nominees Limited持股总数中。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601919 证券简称:中远海控 公告编号:2025-051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2025年5月28日,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控”、“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暨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分别批准了《关于给予董事会回购公司A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关于给予董事会回购公司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回购不超过该决议案获股东会批准通过时公司已发行A股总数10%的A股股份及H股总数10%的H股股份,并具体办理A股、H股回购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通过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披露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暨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2025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远海控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拟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场内回购H股股份,回购的股份将全部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通过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股股份方案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49)。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简称“债权申报”)。债权人逾期未提出权利要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股份的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一)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如需债权申报,需提供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文件。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需保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债权人债权申报所邮寄的所有复印件,公司不承担返还的义务。
(二)债权申报的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采取现场或邮寄方式进行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5年10月16日至2025年11月29日
2、申报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58号8楼
3、联系人:证券事务部
4、联系电话:021-60298620
5、邮编:200080
以现场方式申报的,接待时间为每日9:00-11:30;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日/邮戳日为准,并请在邮件封面注明“债权申报”字样。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601919 证券简称:中远海控 公告编号:2025-052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6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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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5年5月28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并经2025年8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中期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5,489,754,73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674,262,653.84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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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A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相关事项,请查阅本公司通过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发布的相关H股股东通函、公告。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为:
(1)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0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该类股东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QFII 股东执行。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4]81号《通知》”)的规定,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04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除上述股东之外的A股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前人民币0.56元,现金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 2025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公共关系部
联系电话:021-60298620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6日
来源: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