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星卡”偷税上千万!主犯判了七年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10-14 19:02 1

摘要:被告人沈某、陈某分别系武汉某文化公司、泉州某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2021年至2023年,武汉某文化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沈某决定委托泉州某科技公司的陈某等人采取低报价格方式通过海关走私进口“球星卡”。其中,沈某指使他人联系外商采购“球星卡”、支付货款、决定报关价

10月11日,天津三中院召开走私犯罪案件审判新闻发布会,发布一起偷逃税案件。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走私“球星卡”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沈某、陈某分别系武汉某文化公司、泉州某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2021年至2023年,武汉某文化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沈某决定委托泉州某科技公司的陈某等人采取低报价格方式通过海关走私进口“球星卡”。其中,沈某指使他人联系外商采购“球星卡”、支付货款、决定报关价格,并负责“球星卡”进境后的销售。陈某负责联系制作虚假报关单据报关,转递“球星卡”。经计核:武汉某文化公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900余万元,其中泉州某科技公司参与偷逃应缴税额670余万元。2021年至2023年,泉州某科技公司、陈某还采取相同手段协助另外两家公司走私进口“球星卡”,偷逃应缴税额34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武汉某文化公司、泉州某科技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球星卡”,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陈某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单位武汉某文化公司罚金人民币710万元,判处被告单位泉州某科技公司罚金人民币305万元,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依法追缴犯罪所得。涉案球星卡等物品被依法处理。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球星卡”是以运动明星IP为核心的收集型交易卡片,随着各类体育赛事的流行,其作为体育周边产业商业价值不断增长。近年来,“球星卡”逐渐发展成为具有盲盒属性的一类小众收藏品,其市场价格受球星影响力、发行数量、稀缺性影响较大,投资回报率显著高于市面上其他普通投资品,因此部分人为了高利润空间选择铤而走险,以夹带、伪报等方式走私牟利。

本案中,各被告单位、被告人在经营“球星卡”贸易过程中,以低报实际成交价格方式走私进口,并通过国内网购平台、网络直播间售卖牟利,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破坏进出口贸易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人民法院依法打击走私“球星卡”犯罪行为,警示从业商家如实向海关申报卡牌品类及价值,依法纳税,正常办理进口通关手续,同时提醒“球星卡”爱好者要通过正规渠道进口购买,审慎投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枕斗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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