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刘与朋友老张签订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尚未还清贷款的货车有偿转让给老张,老张须按月向大刘支付当月月供款。老张仅支付了半年的月供款,之后便未再支付。向朋友转让月供车后朋友断供,偿还车贷的责任由谁承担?
大刘与朋友老张签订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尚未还清贷款的货车有偿转让给老张,老张须按月向大刘支付当月月供款。老张仅支付了半年的月供款,之后便未再支付。向朋友转让月供车后朋友断供,偿还车贷的责任由谁承担?
——还贷责任仍需大刘承担,但可向老张追偿。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大刘与老张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大刘按约定交付车辆及车辆行驶证,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老张却未依约按月支付月供款,构成违约。鉴于大刘系在月供期间转让,车辆并未直接过户给老张,故向银行偿还车贷的责任仍需大刘承担,但大刘有权要求老张偿还应由其给付的月供款并支付违约金。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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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