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起传销案被指“未审先判”“跨江捕捞”,有异地警方认定不算犯罪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10-12 09:18 1

摘要:2025年9月19日,赵某等人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二审再次开庭。据旁听者回忆,庭审中,检方新出具了一份海安警方作的“案情介绍”,提到该案曾有“公检法会商”的情形。

居中审判的法官,如果在开庭前已得知“公检法会商结论”甚至是参与商定,那他还能公正审判吗?

江苏海安查办的一起传销案,被指“未审先判”且有趋利性执法之嫌。另外,常熟警方对该案涉人员作出“不算犯罪”的认定。

目前,该案在江苏南通中院二审,尚未判决。

【谁参与“公检法会商”?】

2025年9月19日,赵某等人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二审再次开庭。据旁听者回忆,庭审中,检方新出具了一份海安警方作的“案情介绍”,提到该案曾有“公检法会商”的情形。

由此,辩护律师当庭申请法院调取参会人员名单,以便确认一审是否存在“该回避未回避”的程序违法情形。

“目前还不知道是谁去参加会商的。如果是同一个人,那就很直接(违法)了。案子还没审,公检法商定的结论都已经有了,之后的开庭不是走过场么?”一位辩护律师说。

在律师看来,即便是法院派A去参加的、安排B审理,“这就不影响了吗?A是代表法院去参加的,不是代表个人。”

据悉,负责二审的南通中院未就该问题当场或庭后给出任何回应,而是直接通知将在近期对该案进行宣判。

刑诉法在第三章对“回避”问题进行了规定,如第二十九条列举的四种情形里,专门点出了“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在笔者看来,那份“会商人员名单”并非“可查、可不查”的情形,这是涉及到公正审判的大问题。法官不该无视辩护律师的这一正当申请。

【异地警方“跨江”抓人】

这起传销案的案情不算复杂,争议却极大。一审、二审的辩护律师多是作无罪辩护。一审判决书摘引的证言、口供、起诉书等,对事发经过有所还原。

现年41岁的赵某,拥有高级传统文化讲师、高级国学规划师等证书、易经推广相关专业委员会理事等身份。

2017年,赵某在张家港创办了一家国学馆。两年后,他和夏某凌、马某华一起成立苏州圣知国学书院,讲授国学易经、风水命理内容。

他们三人有所分工。赵某负责课程培训和提供易经方面的服务,夏某凌负责整体运营、市场推广,马某华负责财务等事务。

一开始,公司经营不理想。于是,他们商量后,借鉴常熟、广东等外地的相关模式,改进了公司运营方法,将课程内容由浅入深分档为:公益课、768元实战班、9999元VIP学员、31688元弘扬使者、76888元传承人。

公司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宣传推广,如社交平台直播引流、学员转发、推荐等。

赵某供述说,为避免做成传销,他们只保留了传承人有获得推荐奖励的资格。

传承人想拿到推荐奖励,除参加完培训课程学习,还需要通过推广咨询服务能力考核,跟书院签《合作协议书》。

笔者拿到的一份合作协议提到,“传承人”协助书院完成推广服务后,可以获得新学员所交学费35%以内的服务费。

相关供述显示,达到传承人级别的,还可以公司名义与书院申请加盟,设立分院(或叫运营中心)。

书院一开始只有辅导老师。这些辅导老师手底下有一部分学员后,书院决定成立事业部。至案发,书院下设三个事业部,分别对下面的分院进行管理,完成上传下达工作,帮忙解决相关问题。另外,书院还有20多个助教。

2023年6月27日傍晚,赵某等十多人在位于张家港的圣知书院开会,突遭海安市警方闯入抓人。海安市公安局称,该案线索系他们在工作中发现的。

【听个风水课被定“参与传销”】

2024年1月,海安市检察院将该案公诉至法院。检方认定,圣知书院的发展模式为传销形式。

据起诉书指控,为让圣知书院通过开展付费课程能盈利,赵某、夏某凌、马某华制定了运作模式,形成总部、事业部、分院(运营中心)的组织架构层级,另设定事业部经理提成、助教提成、分院提成等规则不断发展新会员。经查,至2023年6月案发,该传销组织共计发展会员2995人,层级12级,涉案金额3398万余元。

据判决书记载,庭审中,赵某等人及其辩护律师解释,学员花768元上实战班,只是获得相应的课程内容,没有提成资格,听完课不满意还可以无理由退款,这不应当认定为传销活动的入门费;

圣知书院的五个课程级别中,只有达到传承人级别且与书院签订协议后,才能通过介绍学员获得提成,其他级别学员即使介绍一个传承人,也无法获得任何提成,传销的金字塔结构在此处已断裂;

其他级别学员介绍他人来书院学习,完全出于对课程的认可,不是参与传销活动,不应算入传销层级和人数;

分院或运营中心属书院分支机构,承担职能性工作,获得的5%服务费是工作报酬,非传销活动抽成;事业部经理和助教是公司内部职工,有固定工作职责,其获得的均属劳动报酬,非传销抽成。

……

赵某受审时还提到,曾有当地公安和市场监督局去书院查后,认为书院的经营是合法的,他们才继续经营。

2025年3月17日,江苏省海安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赵某、夏某凌、马某华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五年九个月、五年。

据知情者说,那2995人中,只有288个“传承人”,其中140人与书院签约。那么,其余的大多数人,是花几百元买个3天2晚的易经、风水课听,即被认为系参与传销活动。

【传销层级、人数认定引争议】

据悉,早在2013年,两高一部专门出台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传销组织层级、人数的认定等问题进一步有所明确。

《意见》规定,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多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到,圣知书院的返利只有一级,达不到“三级以上”的构成要件。

而法院认定,传销组织中的层级,系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销售活动人员之间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返利层级。另外,分院负责人、分院所属的事业部经理均可层层提成,并非仅有一级返利。

律师解释,分院、事业部所获提成系水电、房租等必要支出、劳动报酬并非返利。法院说,房租、水电、相关人员的劳动报酬等支出应当是相对固定数额,并非这种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宣判后,三位被告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南通中院二审时,上诉人一方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地将“邀约层级”当作传销层级,以致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重大错误。

“单纯的邀约层级,如果不能层层提成和返利,就形同口口相传,不属于传销层级。”有辩护人指出,本案从任何一个传承人代理人为起点,提成的层级都只有一级。事业部负责人和助教拿到的2%-3%不是返利提成,而是劳动报酬。分院或运营中心拿到的5%不是返 利提成,而是运营补贴,且综合支出和运营成本,可能为负数。

据悉,检方也就该案提出了抗诉。南通中院已通知律师,该院不日将进行二审宣判。

【在海安算犯罪,常熟、张家港不算?】

据悉,二庭开庭时,上诉人一方还提到,本案不存在三级返利,他们销售的是真实的产品和服务,没有骗取他人财物,且张家港、常熟等地均认为不涉及传销犯罪。

笔者获悉,海安市公安局曾向常熟、张家港等地发函,要求当地公安机关对案涉的其余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查处。

而常熟市公安局经侦犯罪侦查大队向海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复函称,经对移送的相关资料查阅,发现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故将线索移送常熟市监局处理。经常熟市监局核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形成三层以上上下线关系,不予认定那些人组织传销活动。

有旁听人员向笔者证实,在2025年9月19日的二审开庭中,检方曾出示了海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作的一份“情况说明”,提到海安公安2025年2月5日移送张家港的线索,被张家港公安局于同年3月13日以邮寄的方式退回,未说明原因。

同样的事情,同属江苏省,为何常熟、张家港不作为传销犯罪查处,而海安警方却立案查处呢?

笔者注意到,二审时,有辩护律师指出,本案的主要行为地在张家港而非海安,原则上应当归张家港管辖。赵某当庭供述,海安市公安局在对书院进行搜查的搜查证上没有列明涉嫌的罪名,在对赵某执行刑事拘留时的拘留证刚开始也没有列明罪名。

“赵某认为,海安市公安局在搜查和行拘的时候,实际上连罪名都没有想好。再结合马某华一方所称,海安市公安局要求马某华退赃400万换取取保,但其实际涉案金额远低于400万。以上种种现象,实难消除本案存在‘远洋捕捞’、‘趋利执法’的疑虑。”

据悉,海安市警方的立案管辖源于圣知书院的南通分院位于海安。而南通分院被认定的涉案金额为160万余元、传销人员112人。相较整个案件而言,海安警方实现了“以小搏大”。

当然,海安警方查办该案,是否涉及趋利性执法,还需由官方认定。期待江苏省级政法机关介入核查。

最后,笔者强调,撰写文章只为观察司法个案、探讨现实问题,绝无恶意。涉民营企业的案子,切记,严格执法,审慎司法!

来源:震轩案件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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