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据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发布的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安市监处罚〔2025〕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州市昌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安远版石店因为将小通草冒充通草销售给顾客,顾客投诉后被查处。
据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发布的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安市监处罚〔2025〕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州市昌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安远版石店因为将小通草冒充通草销售给顾客,顾客投诉后被查处。
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某消费者称其于2025年6月18日到昌盛大药房(安远版石店)称要购买通草,后续其本人发现昌盛大药房(安远版石店)销售给他的并非通草而是小通草。据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昌盛大药房(安远版石店)现场的中药饮片区并无通草售卖,只有小通草,存放小通草的储药屉外标签标明“小通草”字样,药屉内药品包装袋外标签同为“小通草”字样,昌盛大药房(安远版石店)也提供了购进票据和销售票据同为“小通草”。
经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昌盛大药房(安远版石店)是连锁药店,该涉案“小通草”系赣州市昌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2025年1月20日从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采购,采购价470/kg,共采购4kg,采购总金额1880元,并于2025年2月18日配送至当事人店内,共配送0.25kg/袋,零售价0.75元/g。举报人刘汝康于2025年6月18日在昌盛大药房(安远版石店)购买“通草”时,昌盛大药房(安远版石店)工作人员在药店没有“通草”的情况下,将药效、形状基本相同的“小通草”充当“通草”销售给举报人,销售价0.75元/g,共销售15g,金额11.3元。2025年7月2日,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对昌盛大药房(安远版石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通草”销售,经查询当事人药店使用的药品管理系统“海典”未发现“通草”库存及销售记录。至案发,货值金额为11.3元,违法所得为11.3元。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 ,通草和小通草虽外观与功效有近似之处,但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植物药材:
通草:基原为五加科植物通脱木(Tetrapanax papyriferus)的干燥茎髓,主要产于四川、贵州等地区。性味甘淡、微寒,归肺、胃经,核心功效为利尿通淋、通气下乳,尤其擅长治疗气滞型乳汁不下(如产后乳闭)及湿热尿赤。临床应用中,常配伍王不留行、路路通等,用于水肿胀满、乳汁不通。
小通草:基原包括旌节花科植物喜马山旌节花(Stachyurus himalaicus)或中国旌节花(Stachyurus chinensis),以及山茱萸科植物青荚叶(Helwingia japonica)的干燥茎髓,主产于云南、广东等地。性味甘淡、寒,归心、肝、脾经,核心功效为清热利尿、通乳,无 “通气” 作用,更适用于湿热引起的小便不利、淋证。临床应用中,多用于轻症乳汁不畅或湿热黄疸,常与黄芩、栀子等配伍。
最终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昌盛大药房(安远版石店)上述行为违反了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修订)》 / 第五条 / 第十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修订)》 / 第十六条 / 第二款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并依法进行了处罚。
来源:战斗怒吼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