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新疆项目已装修的房屋土增清算能否扣除装修支出(20251011)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10-11 18:45 1

摘要: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疆有个商品房开发项目,该项目销售已装修的商品房,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价包含装修费用,请问我公司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扣除装修费用支出?

今日主题

TOPIC

销售新疆项目已装修的房屋土增清算能否扣除装修支出

问 Question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疆有个商品房开发项目,该项目销售已装修的商品房,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价包含装修费用,请问我公司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扣除装修费用支出?

答 Answer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关于房屋装修 纳税人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价包含装修费用的,实际发生的装修支出允许扣除。装修支出是指纳税人随房屋一同出售的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或者功能受损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支出,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不包括可移动的家具、电器、装饰用品或与房屋连接但拆除后无实质性损害的物品。 综上,你公司新疆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价包含装修费用的,实际发生的随房屋一同出售的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或者功能受损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装修支出允许扣除。

因此, 你公司新疆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价包含装修费用的,实际发生的随房屋一同出售的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或者功能受损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装修支出允许扣除。

来源:老周楼市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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