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男子9.9元买过期饮料索赔1000元,自称“职业打假人”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10-11 18:51 2

摘要:10月9日,张先生以“外地游客”身份在重庆的一家连锁超市花费9.99元,购买了一瓶去年8月生产,现在已过期两个月的饮料,并提供了完整的购买视频作为佐证,向超市方提出1000元赔偿的要求。

10月9日,张先生以“外地游客”身份在重庆的一家连锁超市花费9.99元,购买了一瓶去年8月生产,现在已过期两个月的饮料,并提供了完整的购买视频作为佐证,向超市方提出1000元赔偿的要求。

索赔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买到过期食品,消费者不仅可以向商家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偿。

在后续与超市交涉过程中,张先生坦言自己并非真正的外地游客,而是一名职业打假人。自己长期在全国各地寻找过期、翻包(篡改生产日期)等问题商品,购买后通过法律途径索赔,是自己的主要盈利方向。

不过他还透露,当前的业务环境已大不如前,“现在过期食品越来越难找了,很多商家都有了很强的保质期管理意识,这直接导致我的营收能力下滑。”

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定位,相关律师表示,目前法律并没有针对职业打假人的明确规定,各地判罚也不一样,有些地方认为职业打假人也属于“消费者”,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比如,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相关文件也首次明确职业打假人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但是也有的地方,认为“职业打假人”的诉求属于非正当维权,法院往往不允支持。

而国家层面,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示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拟新增“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规定,未来,或将进一步挤压“职业打假人”的生存空间。

来源:快节奏讲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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