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发布裁判文书?当心侵权!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10-10 20:24 1

摘要:基本案情2022年,某小区业委会成员李某、张某因与业主陈某等21人发生纠纷被起诉,经端州法院审理后以“证据不足”裁定驳回陈某等人的起诉,该事件引起小区全体业主的广泛关注。李某、张某为了“自证清白”,在未经陈某等人的同意,也未对涉案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个

在某小区业主群内,

当事人发布出一份

未隐去个人信息的裁判文书,

以求“自证清白”,

却被人状告侵权。

这是否会构成

侵犯他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呢?

来看这起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某小区业委会成员李某、张某因与业主陈某等21人发生纠纷被起诉,经端州法院审理后以“证据不足”裁定驳回陈某等人的起诉,该事件引起小区全体业主的广泛关注。李某、张某为了“自证清白”,在未经陈某等人的同意,也未对涉案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个人信息作任何遮蔽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将上述裁定书发布到该小区业主微信群里,该群内有400多名业主成员。被披露个人信息的罗某等11人以李某、张某侵犯其隐私权为由起诉至端州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张某在上述微信群发布道歉声明和道歉视频,每日早上8点发布一次,不少于3个月;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3000元。法院审理

端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李某、张某在未经业主罗某等人同意且未对业主个人信息进行遮蔽等处理的情况下,将包含有业主个人信息的裁定书发布在业主微信群,客观上造成了罗某等人个人信息的泄露,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罗某等人要求李某、张某赔礼道歉,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但要求道歉的方式方法不符合公平合理和对等原则,根据侵权责任与侵权行为及影响范围相当的原则,法院确定李某、张某在该业主微信群向罗某等人赔礼道歉,发布时间为连续七日,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在《西江日报》公告本判决判项,公告费用由李某、张某缴纳。关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李某、张某披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对罗某等人的正常生活及精神状态造成影响,结合其过错的程度及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酌定两人共同向罗某等11人每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张某提起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等系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对个人信息中私密信息的披露,属侵害隐私权行为。发布、转载裁判文书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泄露或不当处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信息,否则可能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社交平台发布言论时,务必严守法律底线,规范自身行为,做到文明上网、理性表达。对于他人的个人信息,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公开、传播,以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和防范意识,切勿在公开场合或社交平台泄露个人或家庭隐私,若发现自身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应保留好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受侵害】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资料来源:端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公正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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