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到某军工企业视察,记者违规拍摄部分新型武器外形并播出,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10-10 13:59 1

摘要:电视画面中一闪而过的涉密新型武器外形,却在境内外网站广泛传播,一扇本应紧闭的保密大门由此被推开。

被众多境内外网站转载,相关责任人均受处理

电视画面中一闪而过的涉密新型武器外形,却在境内外网站广泛传播,一扇本应紧闭的保密大门由此被推开。

一次普通的领导视察,一家当地电视台的随行报道,却因记者一个明知故犯的违规拍摄行为,导致部分处于保密状态的新型武器装备外形通过电视新闻公开播放。

这些本应受到严格保护的涉密画面,随后被众多境内外网站转载,造成严重后果。

这起发生在军工企业的泄密事件,揭开了一些新闻媒体在追求报道时效性和独家性时,忽视保密审查的严峻现实。

01 保密警示

军工企业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支柱,一直是保密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在信息传播速度日益加快的今天,一些新闻媒体为了抢新闻、博眼球,却忽视了最基本的保密原则。

近期披露的一起泄密案例显示,一位领导同志到某重点军工企业视察工作时,当地电视台派记者随行报道。

尽管该企业明确告知记者部分场景涉密,不能拍摄,但这位记者却明知故犯。

02 隐患成因

保密常识缺乏、保密纪律不严,是这类泄密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

有的供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经审查批准,就随意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有的新闻出版单位盲目求新、求快,在新闻采编、撰稿、审查、公开等各环节“打擦边球”。

在这种思想影响下,保密审查让位于关注度,引发泄密后果,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03 审查缺位

在这起事件中,随行记者拍摄了部分尚处于保密状态的新型武器装备的外形,并在当地电视新闻中播放。

这些涉密画面随后被众多境内外网站转载,造成了严重后果。

事发后,相关责任人均受到严肃处理。

这起案例清晰地表明,新闻宣传报道是机关、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密审查是规范新闻报道信息公开的重要环节,是有效防止宣传信息泄密的“安全阀”。

04 制度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此外,《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第九条也详细规定了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向新闻出版单位的采编人员提供信息时的义务。

当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或无法判断时,新闻出版单位应当提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审定。

05 防范之道

针对这类泄密隐患,保密观提出了明确的保密提醒。

供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统一宣传口径,对涉密敏感内容应作出明确申明,要求新闻记者不得将其编入新闻稿内,并履行保密义务。

新闻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拟公开报道、播放的稿件、图片、音视频等,应当按照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权限和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军工企业的大门缓缓关闭,而那位记者拍摄的画面仍在境外网站流传。

保密与公开的平衡木上,每一次疏忽都会在国家安全的砝码上留下难以弥补的缺损。

正如那扇缓缓关闭的军工大门,保密审查这扇“安全阀”必须时刻拧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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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朵一点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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