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撕毁重贴借条是否有效?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10-09 14:15 1

摘要:案情简介:2009年,严某通过中间人向林某出借5万元,约定1年利息4000元。2010年严某持撕碎重贴借条起诉林某,并解释为林某以要求延长借条还款期限而收回借条重写为由,故意撕掉后又拒不另写延长还款期限的借条。林某称已偿还,严某所持系事后拼凑双方已销毁借条,并

概述: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持撕毁重贴且对方否认的借条起诉的,法院应结合案件情况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其效力。

案情简介:2009年,严某通过中间人向林某出借5万元,约定1年利息4000元。2010年严某持撕碎重贴借条起诉林某,并解释为林某以要求延长借条还款期限而收回借条重写为由,故意撕掉后又拒不另写延长还款期限的借条。林某称已偿还,严某所持系事后拼凑双方已销毁借条,并提供了无原件的私下录音、录像资料。经比对,严某称借条上被划掉的“已还清”字样实际上系“担保人”

法院认为:

①在通常情况下,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为出借人收到借款人付还借款时,需将借条交还借款人,借款人收回或撕掉借条。当事人对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变更及履行发生争议的,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由负有履行还款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林某作为民间借贷合同借贷方,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林某对还款负有举证责任。②林某虽举证其秘密录制与严某谈话录音、录像片视听资料,以证明其已通过中间人偿还严某借款,但严某及证人对该视听资料部分内容有异议,认为林某提交的视听资料属复制品,录音、录像内容不完整,不排除林某对录音、录像内容进行了有意删改。该录像资料复制件从显示时间来看,由多个片断拼接组成,且加大功率前播放内容对林某有利,加大功率后播放内容对林某不利,内容不一致。林某持有该录像资料原始载体,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关于“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规定,可采信严某及证人解释及主张,即严某及证人提出办理延长借条还款期限时,林某故意撕掉借条后拒不另写延长还款期限的借条交还严某,可推定林某关于借款已付还主张不能成立。③林某虽以借条被其撕掉为由抗辩已付还严某借款,但林某提出其已将现金交给中间人并撕掉借条的抗辩,与在场证人证言不符,且其在庭审时指认被其撕掉重贴的借条涂改部分即是中间人书写“已还清”字体部分,亦与事实不符。经辨认,借条被涂改字体为“担保人”而非林某所说“已还清”字体,故林某提出已通过中间人付还严某借款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借条经林某撕掉该借款已付还严某事实。综合全案证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可认定严某举证林某向其借款本息尚未付还的证据证明力大于林某举证证据证明力,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 条规定,应认定林某尚未偿还严某借款本息5.4万元。判决林某偿还严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 4000 元。

实务要点: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持撕毁重贴且对方否认的借条起诉的,法院应结合案件情况,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其效力。

案例索引:广东汕头中院(2011)汕中法民二终字第62号“林霞与林燕南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来源:上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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