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故事丨直播带货“搭便车”构成商标侵权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10-09 10:02 1

摘要:在这个多元化的社会里,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消费者、劳动者、创作者,也可能在某个时刻,成为权益被侵犯的对象。面对侵权,你是否曾感到无助?是否曾因不知如何维权而选择沉默?别担心,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故事”栏目正式上线,小编将为你带来一个个真实的维权案例,带你走进维

在这个多元化的社会里,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消费者、劳动者、创作者,也可能在某个时刻,成为权益被侵犯的对象。面对侵权,你是否曾感到无助?是否曾因不知如何维权而选择沉默?别担心,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故事”栏目正式上线,小编将为你带来一个个真实的维权案例,带你走进维权的现场,解读背后的法律知识,为你点亮维权的明灯。

(图片由AI生成)

通过“搭便车”“蹭流量”使用近似商标、销售同类商品,系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经营者应当坚守诚信经营的基本原则,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企图通过模仿、混淆他人商业标识的方式来获取短期利益终究是“镜花水月”,不仅面临法律严惩,还将贬损自身商誉。

【案例回放】

2023年5月,“AA女子”公司股东王某偶然发现“AA佳人”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了旗舰店,销售AA佳人品牌枸杞原浆等饮料产品,并进行了多场次的销售直播。其所展示的枸杞原浆商品页面及直播视频画面在色调、背景、布局、宣传标语、产品包装等方面,均与“AA女子”公司的同类产品高度近似。

“AA女子”公司随即委托律师向“AA佳人”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于2023年11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AA佳人”公司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的请求。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8月底宣告了“AA佳人”商标无效。

之后,“AA女子”公司又于2024年底以“AA佳人”公司、电商平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99万元。

庭审查明,原告与被告同为枸杞产品生产公司,并分别于2013年、2014年申请注册了商标。“AA佳人”公司认为其获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存在侵权情形,不应被宣告商标无效而被追诉。电商平台则表示,己方已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且在收到“AA女子”公司的投诉后第一时间对“AA佳人”商品进行下架处理,其不构成侵权。

最终,承办法官结合在案证据,认定“AA佳人”行为构成侵权,赔偿“AA女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开支)共计20万元;电商平台不构成侵权。

“AA佳人”不服,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月底,其上诉被驳回。

【法官说法】

复盘本案,主要涉及两大疑问:一是电商平台为什么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电商平台在用户注册账户时,已明确告知用户需要注意的事项,同时为用户提供了有效的举报投诉渠道,已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其次,平台收到投诉举报后向“AA女子”公司提供了店铺经营者信息及商标注册证、品牌授权书,尽到了信息披露义务;最后,平台采取了必要措施,将“AA佳人”销售的产品全部下架。因此,其既不存在侵权行为明知的故意,也不存在扩大损失的情形,故不构成侵权。

二是如何判定“AA佳人”行为构成侵权?

商标法第57条规定:“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一方面,两公司的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类别为同一类别,销售的枸杞原浆产品属于同类,存在竞争关系;另一方面,“AA佳人”与“AA女子”含义相近,两个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商标之间高度近似,直播画面高度近似,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再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宣告“XX佳人”商标无效。根据商标法第47条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无效。也就是说,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是有溯及力的。该商标专用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自该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因此,“AA佳人”公司自始不享有“AA佳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对“AA女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来源:宁夏法治报

来源: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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