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判例:工程长期停工总包不得以业主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付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10-05 20:49 2

摘要: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承建的某公园一期项目景观绿化工程,合同暂定总价为2,111,912元,固定综合单价计价,各阶段工程款的支付以业主已向被告支付各阶段工程款为前提,因业主内部程序工作耽搁造成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的,不构成被告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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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承建的某公园一期项目景观绿化工程,合同暂定总价为2,111,912元,固定综合单价计价,各阶段工程款的支付以业主已向被告支付各阶段工程款为前提,因业主内部程序工作耽搁造成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的,不构成被告违约。

原告于2018年6月进场开始施工,至2018年10月左右因业主方原因停工。

被告则称,施工确已暂停,但对《单位工程完工验收证明书》不认可,亦不认可原告已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为《施工合同》所载价款。

原、被告已就案涉工程已施工部分达成结算,根据被告区域负责人魏某及成本控制负责人钱某签字的《园林内部结算用表》,原告已施工部分的审定造价为2,111,912元,但原告仅提供了该《园林内部结算用表》的复印件,被告不认可该《园林内部结算用表》。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被告辩称,双方合同约定了背靠背条款。被告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总价是108,500,000元,但业主目前仅向被告付款了1843万,付款进度尚不足17%。因此,被告向原告付款的先决条件尚未成就。

法院观点归纳:

原、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就原告已施工部分,被告应当参照双方约定向原告结算工程款。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某公园一期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阶段性结算协议》,案涉某公园一期景观绿化工程至迟于2020年9月停工,至今已逾两年。

因案涉工程系中途停工,停工后未继续进行施工,故被告主张原告应向其提交竣工图纸,双方根据竣工图纸阶段原告已施工工程量,本院不予采纳。

虽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有“背靠背条款”,但案涉工程早已停工,且发包方A公司已向被告支付了已施工部分的结算价款,故被告以发包方未付清合同项下全部款项为由主张尚未达到向原告付款的时间节点,不予采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原告已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

律师总结:

1、工程停工后,双方约定的类似于背靠背条款的约定不再适用,承包人无法再以没有收到甲方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分包人工程款。

2、由于工程施工市场出现的经济困境,导致资金困难,总包风险加大。对于各个分包人,尤其要注意合同中的所谓背靠背条款,一旦约定没有回旋余地,可以拒接。

来源:今日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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