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营经济枝繁叶茂,离不开法治土壤。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是营造非公有制经济良好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近日,石景山法院发布司法典型案例,聚焦长期困扰民营企业发展的问题,对广大民营企业关切的热点法律问题予以回应,以法律之力激发
导读
民营经济枝繁叶茂,离不开法治土壤。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是营造非公有制经济良好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
近日,石景山法院发布司法典型案例,聚焦长期困扰民营企业发展的问题,对广大民营企业关切的热点法律问题予以回应,以法律之力激发民营经济市场活力,推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
典型案例1
【基本案情】
被告某集团公司系大型企业,原告某科技公司系民营中小微企业。2021年,买受人(甲方)某集团公司与出卖人(乙方)某科技公司签订建材采购合同,就付款方式约定:待甲方与总包单位办理完毕工程结算后,并甲方收到总包单位款项20日内,再向乙方支付至结算金额97%,剩余3%于两年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因某集团公司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付货款360000元及违约金。
【裁判结果】
石景山法院认为,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本质上系通过设置向原告支付货款的条件,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供应商原告的“背靠背”条款,对于依约履行主要供货义务的原告而言明显有失公允,故合同结算条款中关于不合理期限、方式、条件的约定违反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效力,需结合合同其他条款、合同具体履行状况等因素,确定被告付款期限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在原告履行完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义务后七日内,被告某集团公司向原告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360000元。
【典型意义】
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是影响中小企业可持续经营的重大因素,尤其表现为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服务等合同中与中小企业约定的“背靠背”条款,严重违反有关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政策精神。本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作为认定条款效力的依据,将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政策立法精神转化为司法裁判规则,对“背靠背”条款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充分体现了法院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
典型案例2
【基本案情】
原告某电子地图软件公司是某地图软件的开发者和运营者,在地图软件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李某在其个人社交账号上发布了一条“某地图导航到野地”的虚假视频,视频内容为李某在某地图的导航指引下误入芦苇丛中,视频中的导航语音“请沿当前道路持续行驶大约3.5公里,手机GPS信号弱……”为后期添加,且视频标题等突出位置中使用“缺德”等侮辱性词汇,引起广泛传播,导致公众对原告产生大量负面评价。涉案视频被投诉下架后,李某又反复发布后续视频内容,同时通过其社交账号的“商品橱窗”进行直播带货以牟取商业利益。
【裁判结果】
石景山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虽无直接竞争关系,但被告李某行为性质明显属于利用原告产品知名度为自己社交账号引流的竞争行为,增加了自身的交易机会和商业利益,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被告主观上存在商业诋毁的故意,客观上导致涉案视频对原告造成的负面影响进一步扩大,使消费者对原告的地图软件产品质量产生否定性评价,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故判令被告李某在其社交账号及《人民法院报》向原告某电子地图软件公司公开致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9万余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和社交应用的普及,没有直接竞争关系经营者为引流牟利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竞争优势及商誉,进而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系这一领域的典型案件,法院充分考虑互联网新兴业态背景下引流行为的特性,准确把握竞争关系的法律本质,对互联网背景下的竞争关系作广义理解,审慎认定被告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原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力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
典型案例3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赵某在任某火锅店(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前厅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充值有折扣优惠或低价转让内部员工卡为由,吸引客户充值。赵某收取客户充值款后为顾客在店内充值卡中充值47万元,其将收取的客户钱款非法占为己有,后将钱款挥霍。
【裁判结果】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被害单位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四十七万元。
【典型意义】
职务侵占罪是民营企业内部常见的腐败犯罪,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本案系依法惩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的典型案例,彰显人民法院依法惩治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行为的决心,有利于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在法治轨道上纵深推进民营经济持续高质量健康发展。
典型案例4
【基本案情】
某公司员工刘某已和公司董事长及其他同事商定于2023年5月7日19点乘飞机去往外地出差,刘某在出差航班起飞前2小时,给公司董事长发送消息要求请假,未获得批准,直至5月15日,刘某未在公司企业微信中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另查明,刘某此前出差时曾以家中老人骨折、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两次申请返京,亦曾以家中老人未痊愈为由拒绝出差,公司均予以准许。公司结合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出具告知书,告知因刘某连续旷工超过3天,公司按照其自动离职处理。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被告向刘某支付2023年4月26日至5月15日的工资及奖金10 529元。
【裁判结果】
石景山法院认为,刘某入职时签订入职确认书,确认领取了员工手册并承诺遵守,该手册载明“全月旷工连续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6日”为可以开除的情形,故该员工手册对刘某具有拘束力。刘某未对其未按照公司安排出差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拒绝出差的合理事由,故法院认为北京某公司按照员工手册认定其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对于刘某主张的2023年4月26日至5月15日的工资,法院按照双方确认的工资标准计算应发数额为9145元。故判令北京某公司支付刘某应发工资9145元,驳回北京某公司和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均应当得到保护,实践中,职工应当提供劳动但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缺勤旷工行为,常被用人单位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本案系维护民营企业用工权益的典型案例,法院衡量企业出差安排是否合理、劳动者拒绝出差的理由是否真实正当、用人单位是否有规章制度予以约束等要素,综合判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出差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照顾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不佳或其他重大事项导致无法出差,其拒绝公司出差安排不具有合理性,因此违反公司制度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案例5
【基本案情】
被告首某公司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向原告宁某公司采买建筑材料,后被告首某公司未按约定付款,诉至法院后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宁某公司撤回起诉。但首某公司未按约定及时向宁某公司付款。故宁某公司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870 665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庭前在承办法官对利息计算的释明工作中,首某公司表示无需调整利息计算并欲以利息计算有误提起上诉,宁某公司意识到首某公司企图保留有误的利息计算方式、仅就利息部分进行上诉,遂提交书面申请,主张其公司系小微企业,资金紧张,为避免被告单就利息进行上诉,从而利用上诉程序达到拖延支付货款本金的目的,导致原告无法及时取得货款本金,故申请法院就货款本金部分先行判决。
【裁判结果】
石景山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本案中,首某公司欠付宁某公司货款事实清楚,宁某公司申请就货款本金先行判决。考虑到宁某公司首次起诉时曾私下与首某公司达成和解后撤诉,但首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且宁某公司作为小微企业有现金流的需求,法院对其要求先就货款本金先行判决的申请予以准许。故判决首某公司给付宁某公司货款870 665元,另行判决首某公司给付宁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典型意义】
涉建设工程案件中存在部分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获取不正当的延迟给付利益的情况。本案庭前阶段,原告察觉到被告意图以较少上诉费用、单就利息提起上诉的形式,达到拖延支付货款本金的目的,并提出就货款本金进行先行判决的申请,承办法官迅速把握诉讼请求可拆分的情况,审慎剥离案件中争议部分与无争议部分,认定本案被告欠付原告货款的事实清楚,适用先行判决制度先对本金进行判决,最终被告考虑到上诉后败诉可能承担的诉讼成本,未就本案提起上诉,货款本金及利息均及时得以偿付。本案中通过准确适用先行判决制度,有力保护资金紧张的小微企业合法权利。
来源:北京石景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