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贯彻实施《粮食安全保障法》的重要成果,标志着安徽省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迈入法治化、
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贯彻实施《粮食安全保障法》的重要成果,标志着安徽省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为我省扛稳粮食安全政治责任、筑牢粮食安全防线提供了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深刻领会《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从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高度,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意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特别是2016-2024年,习近平总书记三次考察安徽,高度肯定我省粮食贡献并强调要“构建现代粮食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建设江淮粮仓,扛牢粮食保供责任。”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粮食安全重大决策部署,有必要制定《办法》。
(二)全面贯彻《粮食安全保障法》的现实需要。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这是我国粮食安全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统领性法律,构建了我国粮食安全保障全环节全过程的制度体系。我省需要根据上位法,结合粮食安全保障实际,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细化补充,并与现有耕地保护、粮食生产、储备、流通等法规政策相协调,构建系统完善的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制度体系,确保国家法律精神在我省落地生根。
(三)固化实践经验、彰显“安徽特色”的法治成果。安徽是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和5个粮食净调出大省之一,也是粮食收购、储备、加工、销售大省。多年来,我省粮食安全保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距离粮食安全保障强省目标还有差距。保障粮食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耕地保护、粮食生产、流通等多个领域,需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机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实现从政策治理到法治治理的根本转变。
二、 精准把握《办法》法律位阶与立法特点
(一)效力层级。《办法》属于实施国家法律的地方性法规。法的效力层级具体表现为:第一级宪法为最高级,第二级是法律。第三级是行政法规,第四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第九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一百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第一百零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二)制定过程。我省历来高度重视粮食安全立法工作,早在2018年就明确将《安徽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列为省人大常委会调研论证类立法项目。作为牵头起草部门,我们成立专班研学上位法律法规,总结提炼安徽实践,学习借鉴沪苏浙经验、分层级调研和征求意见,多轮修改形成《安徽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第七稿。2022年,省人大常委会明确将其调整为《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粮食安全保障法》颁布后,我局会同省司法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成立立法起草专班,共同完成草案体例调整、内容完善和多轮论证工作,报经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12日、7月7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对《办法(草案)》进行审议,7月10日经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三)立法特点。《办法》 严格遵循《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体现了“小切口、小快灵”的立法特点,对于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且可直接适用的内容不再作简单重复,重在细化、补充和衔接; 将具有安徽特色的成功经验和创新举措上升为法规;条文内容精准务实,明确责任主体、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增强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办法》“细、准、小、实”的做法彰显了“安徽特色”。
(四)有关表述说明。一是“主管部门”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等条款明确表述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其主要是因为机构改革后,地市县级的涉粮职责在相关部门间整合,既有单设也有综合的情况。《办法》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相关条款中保留“主管部门”表述,兼顾机构改革后市县涉粮职责整合的实际情况。二是“保护性收购政策”。2018年,我省部分地区因小麦收获期遭遇连续阴雨,导致小麦品质下降、不完善粒超标,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省政府批准,制定并启动《安徽省2018年小麦临时收储执行方案》,在淮北、亳州等9个小麦主产市实施不完善粒超标小麦临时收储政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办法》明确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小麦和稻谷质量受损,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行保护性收购,升格“安徽方案”法制化,旨在保护粮食生产者利益,保障粮食安全。
三、学深悟透《办法》核心内容与职责
《办法》共35条,不设章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要求。一是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二是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三是加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推进全链条节约减损。
(二)加强耕地保护。强化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落实“藏粮于地”的战略。一是逐级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二是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细化补充耕地任务要求,加强耕地质量跟踪评价。三是严格落实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加强耕地生态环境保护。四是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
(三)促进粮食生产经营发展。提高粮食生产供给保障能力,促进粮食生产经营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一是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产量和品质。二是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三是保障粮食生产资料稳定供应,提高粮食单产和综合生产效益。四是开展全域水患治理,保障粮食生产用水。五是推进农业机械化产业发展,促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六是建立健全农业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强化气象灾害风险预警。七是支持粮食生产集约化。八是落实粮食生产奖补政策,健全产粮大县利益补偿机制。
(四)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规范粮食流通市场秩序,推动形成主体多元、渠道多样、优粮优价的市场化流通格局。一是建立以省级粮食储备为主,市、县两级粮食储备为辅的三级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体系,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二是完善政府粮食储备运营管理机制,落实承储企业剥离或分离商业性经营业务要求。三是明确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对承储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进行管理的具体要求。四是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引导和支持社会储粮,鼓励粮食经营者建立合理商业库存。五是规划建设现代化粮食仓储设施,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新技术,加强政府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六是加强粮食收购管理,落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协调联动省、市、县三级政府储备粮食的收储、销售,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七是规定特定情况下,为保护粮食生产者利益,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对因灾受损小麦、稻谷实行保护性收购。八是按照国家规定健全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
(五)健全粮食应急体系,推进粮食节约工作。一是健全粮食应急体系,科学布局应急网络,动态管理应急保障企业,定期演练和培训。二是政府加强对粮食节约工作的领导。细化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商务及交通运输部门推进粮食节约工作职责。三是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
(六)落实产业支持政策,为企业发展赋能。一是落实财政、税收、金融、保险、土地、用电、物流等粮食产业支持政策,支持粮食加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增加绿色、优质、营养粮食加工产品供给。二是推动粮食产销跨区域合作,鼓励粮食经营者到主销区开设粮食销售窗口;支持主销区粮食经营者到主产区建立粮食生产、仓储、加工、物流基地,开展异地代储合作。三是运用数字技术,依托粮食交易大会、农产品展销会、电商平台等拓宽销售渠道。
四、 推进《办法》学习宣传贯彻实施
(一)精心组织学习培训。全省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把《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和中心工作抓实抓好。将《办法》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学法重点,领导干部带头深学,把握核心要义。综合运用粮食和储备系统干部培训班、执法业务骨干专项培训等载体,开展全员培训,确保粮储部门干部职工熟悉《办法》内容,明晰岗位职责,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
(二)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制发《〈办法〉宣传贯彻实施方案》,明确宣传重点、分工、节点和责任,确保宣贯工作有序有力推进。重点面向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及相关部门开展精准普法,近距离宣讲、面对面交流,提高普法效率。充分利用“世界粮食日”、“粮食安全宣传周”、“宪法宣传周”等节点,综合运用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开展送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提升社会知晓度和参与度。
(三)全面推动贯彻实施。完善配套制度。梳理现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启动立改废。围绕粮食储备管理、流通监管、仓储设施、产业政策、节粮减损等要求,完善具体管理办法、工作规程,构建以《办法》为核心的法规制度体系。履行核心职责。完善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县两级储备为辅的政府粮食储备体系,优化储备粮轮换机制;依法落实地方政府储备粮监管主体责任和最低收购价粮食协同监管责任; 深化“智慧皖粮”信息化系统应用,提升穿透式监管能力;加大粮食购销和储备领域监管力度,严查违法违规行为;落实产业支持政策,引导产业优化升级;履行储存加工环节节粮减损责任,加强粮食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协同配合。加强与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根据省委、省政府签订的《2025年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书》,积极配合省考核工作组,做好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推进年度重点任务落实。
《办法》的颁布,为我省粮食安全工作树起了新的法治航标。 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全省粮食和储备系统要立即行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深入学习宣传,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办法》有效实施,全面提升我省粮食安全保障法治化水平,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快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作出新贡献!
来源:粮油市场报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