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自媒体时代,很多人在编辑微信公众号时习惯在网络上下载图片用于宣传,但这些图片可以随意使用吗?近日,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时使用未授权图片引发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某旅游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某影像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本报讯(记者 蔡蕾 通讯员 任骊 陈彬)在自媒体时代,很多人在编辑微信公众号时习惯在网络上下载图片用于宣传,但这些图片可以随意使用吗?近日,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时使用未授权图片引发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某旅游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某影像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影像公司一直专注于广告视觉内容的创作、生产,并向国内外广告公司及各大企业、媒体提供原创视觉内容。该公司发现被告某旅游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先后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6张摄影图片。经查,被告某旅游公司通过网络搜索到“某图库”,并从中免费下载了涉案摄影图片,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多篇文章中使用。原告某影像公司认为被告某旅游公司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作品系摄影作品,其内容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某旅游公司未经某影像公司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多篇文章中使用与涉案摄影作品构成实质性相同的图片,且未能证明其所用图片的来源,侵犯了某影像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某旅游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某影像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金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