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例一:某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2025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临时雇佣人员李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焊条电弧焊),李某2021年7月5日取得《中华人民共
记者从区应急管理局获悉
日前该局通报了4起
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
案例一:某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2025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临时雇佣人员李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焊条电弧焊),李某2021年7月5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2024年7月4日到期后未复审,现已不具备相应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26项,第A裁量阶次,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2025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喷涂线使用A\T#570 THINNER(XJ)(TX-F)稀释剂、POLY Hard BA-40(XJ)(TX-F)硬化剂作为涂料,经查阅上述两种产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两种货物会产生高度易燃蒸汽,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3.3要求,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该单位两间喷房,其中一间设置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另一间未设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38项,第A裁量阶次,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案例三:某针业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针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车间内正在进行静电粉末涂料(可燃性粉尘,具有粉尘爆炸危险性)喷涂作业,其喷粉室对应的干式除尘器(1台)处于工作状态,但该干式除尘器未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7.1.3项的要求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任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方式。
案例四: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未根据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案。2025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内存放有标签为“胶衣”货物15桶(20公斤/桶)、标签为“胶印油墨”货物137桶(8公斤/桶)、标签为“增塑剂”货物1桶(1000公斤/桶),另有各类型粉料、包材若干。经了解,该单位主要从事胶印油墨生产(胶印油墨为制作各类玻璃钢型材的色浆原料),使用的胶衣具有散发可燃蒸汽的特性,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8.3.3要求,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但该公司使用胶衣的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149项,第A裁量阶次,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以上通报案例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区应急管理局将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强化典型案例曝光和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采写:记者 李漫、通讯员 周宏
版面设计、校对:臧芮萱
责任编辑:冯暐
审核:张南石
监制:张瑞超
点赞
转发
在看
留言
来源:微北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