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发展犹如一幅波澜壮阔的历史画卷,从早期的井田制,到秦汉时期的名田制,再到新朝的王田制、曹魏时期的屯田制,直至北魏至唐的均田制,每一次变革都深刻地影响着当时的社会经济与政治格局。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发展犹如一幅波澜壮阔的历史画卷,从早期的井田制,到秦汉时期的名田制,再到新朝的王田制、曹魏时期的屯田制,直至北魏至唐的均田制,每一次变革都深刻地影响着当时的社会经济与政治格局。
井田制可追溯至夏商时期,成型于西周,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 。那时,土地被规整地划分为方块状,阡陌纵横,状如 “井” 字,因而得名。周天子作为全国土地和人民的最高主宰,将土地分封给诸侯,诸侯再层层分封给卿大夫与士。受封者仅有土地的使用权,需按时向周王进贡赋税。庶民和奴隶则在贵族的封地上辛勤劳作,承受着沉重的剥削。
西周时,井田制达到鼎盛,成为奴隶制国家稳固的经济根基。然而,春秋时期,铁制农具的广泛应用和牛耕的大力推广,极大地提升了社会生产力,使得以户为单位的个体耕作成为可能,井田制下的集体劳作方式逐渐失去活力,劳动者的积极性愈发低落,“民不肯尽力于公田” 的现象屡见不鲜 。与此同时,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被开垦为私田,周王室日益衰微,兼并战争此起彼伏,诸侯纷纷将自己领地内的土地视为私产,土地转让愈发频繁,井田制逐渐走向瓦解。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以 “废井田,开阡陌” 的有力举措,从法律层面宣告了井田制的终结,封建土地私有制登上历史舞台。
秦国统一六国后,为削弱大地主阶级的势力,在全国推行名田制。这一制度以军功爵制为依托,按爵位等级分配土地,爵位越高,可占有的土地越多,同时实施严格的户籍管理,将土地与人口紧密挂钩。名田制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民众的积极性,为秦朝的统一奠定了经济基础,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爵制的滥用、人口的增长以及土地兼并的加剧,使得名田制逐渐陷入困境,无法有效遏制非法占地现象,最终在汉文帝时期因制度僵化而被废除 。
西汉时期,土地私有化进程不断加速,土地兼并现象愈演愈烈,大量农民失去土地,阶级矛盾日益尖锐。为抑制土地兼并,西汉政府多次采取措施,如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 “限民名田” 的主张,朝廷还在地方设置刺史,以法律手段遏制土地兼并。但这些努力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土地兼并现象依旧猖獗。新朝建立后,王莽为解决土地兼并和农民贫困问题,推行王田制。
他将天下田地更名为 “王田”,实行土地国有制,严禁私人买卖土地,试图以此来缓解社会矛盾。然而,这一改革措施过于激进,严重触动了地主阶级的利益,遭到了他们的强烈抵制和反抗。同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困难重重,缺乏有效的执行机构和监管机制,最终,王田制在实施三年后便宣告失败。
东汉末年,长期的战乱使得大量农民流离失所,土地荒芜,农业生产遭受重创,赋税收入急剧减少。为解决这些问题,曹操推行屯田制。屯田制分为民屯和军屯,民屯由官府招募流民,在国家控制的荒地上统一组织生产,他们需向国家缴纳地租,并承担兵役和徭役;军屯则由军人负责,战时出征,平时屯田。屯田制的实施,有效地解决了军队的给养问题,稳定了国家的赋税收入,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对屯田农民的剥削日益加重,加上连年战乱,农民纷纷逃离,再加上豪强贵族侵占土地,土地兼并盛行,屯田制逐渐失去了活力,最终被废除。
在这一系列土地制度的演变历程中,均田制作为中国封建社会一项极为重要的土地制度,登上了历史的舞台。它发端于北魏太和九年(公元 485 年),历经北魏、北齐、北周、隋、唐五代,持续了近 300 年,在古代土地制度发展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深刻地影响了当时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格局。
北魏初期,社会局势动荡不安,历经长期战乱,人口锐减,土地大量荒芜 。当时,土地兼并现象极为严重,豪强地主凭借权势巧取豪夺,占据了大量肥沃土地,致使众多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被迫流离失所,沦为流民,生活陷入极度困苦的境地。同时,北魏初期实行的宗主督护制,使得地方豪强势力膨胀,他们隐匿大量人口,逃避国家赋税,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大幅减少,严重影响了北魏政权的稳定与发展。
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北魏统治者深刻认识到,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来解决土地问题,以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均田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均田制的推行,旨在通过国家对土地的统一调配,将无主荒地和国家掌握的土地按照一定标准分配给农民耕种,使农民能够重新获得土地,安居乐业,从而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 。同时,均田制还对土地买卖进行了严格限制,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的蔓延,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为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北魏均田制的土地分配规则细致且严谨,充分考虑了不同人群的需求和实际情况 。土地被明确划分为露田、麻田、桑田和宅田四种类型,每种土地都有着独特的分配标准和使用规定。
露田,作为种植谷物的重要土地资源,主要来源于无主荒地。政府根据休耕轮作的实际需要,通常会按照休耕周期,给予农民加倍甚至两倍的授田,这便是 “倍田” 的由来。具体来说,年满 15 岁的男子,每人可授露田 40 亩,女子则为 20 亩 。拥有奴婢和耕牛的家庭,还能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受田数量与普通农民相同,且人数不受限制,土地归主人所有;丁牛(4 岁以上)每头可受露田 30 亩,但每户最多限 4 头。值得注意的是,露田严禁买卖,当农民年老或身死时,需将露田归还给官府。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土地的国有性质,以及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防止土地兼并现象的发生,保障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需求。
在不宜种桑的地区,男子每人另授麻田 10 亩,女子 5 亩,奴婢同样受田,麻田的还授方式与露田一致。麻田的分配,充分考虑了地域差异和农作物种植的适应性,为当地居民提供了适宜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桑田则是用于种植桑树等经济作物的土地,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定。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可另授桑田 20 亩,并被要求在 3 年内种上规定数量的桑、枣、榆等树。桑田可作为世业田,终身不还,可以世袭,这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土地资产,激励他们积极投入农业生产,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不过,桑田的买卖也受到一定限制,“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即原有桑田已超过应授田数的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授额的可以买足,但不得买卖规定应得的份额,也不得购买超过应得份额的土地。这一规定在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的过度集中和兼并,维护了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宅田是为满足农民居住需求而分配的土地。新定居的民户,每 3 口人可分到 1 亩宅基地,奴婢 5 口则分配 1 亩土地,宅田同样属于世业田。宅田的分配,解决了农民的居住问题,使他们能够安居乐业,为农业生产和社会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除了对普通民众的土地分配,均田制对各级政府官员也有相应的规定。地方官吏按照官职高低,会被授予不同数额的公田(职分田),刺史可获 15 顷,太守 10 顷,治中、别驾各 8 顷,县令、郡丞 6 顷 。这些公田主要用于办公费用,土地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官吏离职时必须将公田移交后任,严禁买卖。这一措施既保障了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又防止了官员利用职权侵占土地,维护了土地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隋唐时期,均田制在继承北魏基础上,根据时代发展进行改进。隋开皇二年规定,丁男、中男永业田、露田受田额与北齐相同 ,官人永业田与品级相适应,从诸王到都督,最多授 100 顷,最少 40 亩,内外官按品级授职分田,最多 5 顷,最少 1 顷,官署还有公廨田。赋役方面,以一夫一妇为一床,纳租粟 3 石,调绢 1 匹,绵 3 两,单丁及奴婢等按半床纳租调,丁男每年服役 30 日,次年减为 20 日 。隋炀帝即位后,免除妇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调,可能同时废除其受田制度。
唐朝建立后,于武德七年正式颁布均田令,均田制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在授田对象上,对各类人群的规定更加细致。丁男和 18 岁以上的中男,各受永业田 20 亩、口分田 80 亩 ;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 40 亩,寡妻妾 30 亩;若丁男和 18 岁以上中男以外的人做户主,则受永业田 20 亩、口分田 30 亩 。此外,唐朝还增加了对道士、女冠、僧尼、官户、工商业者等特殊群体的授田规定。道士受口分田 30 亩,女冠受口分田 20 亩,僧尼受田与道士、女冠相同 ;官户受田按百姓口分之半请受;工商业者在宽乡地区,可以请受永业、口分田,其数量为百姓之半。这种细致的授田规定,充分考虑了社会各阶层的需求,使均田制更加符合当时社会结构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扩大均田制的实施范围,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
在土地买卖限制方面,唐朝进一步放宽。庶民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以及犯罪流徙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碓的,并准许出卖口分田 。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及赐田欲卖者,皆不在禁限。不过,唐朝的土地买卖并非毫无限制,买主的土地占有总量不得超过制度规定的应受田数额,且必须向官府申牒立案 。这一调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促进了土地的合理流转和利用,但也为土地兼并埋下了隐患。
在官员授田方面,唐朝对贵族官僚的授田规定更为详细和优厚 。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职事官、散官,可以依照品级请受永业田 6 顷至 100 顷 ;勋官可以依照勋级请受勋田 60 亩至 30 顷 。在职官员依照内外官品和职务性质的不同,有 80 亩至 12 顷的职分田,以其地租充作俸禄的一部分,离职时须移交后任 。内外官署各有 1 顷至 40 顷的公廨田,以其地租充作办公费用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给予贵族官僚一定的土地利益,换取他们对均田制的支持,同时也有助于保障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 。
均田制作为中国古代一项意义非凡的土地制度,其影响广泛而深远,涵盖了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多个领域,对当时及后世产生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
在经济层面,均田制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大量无主荒地被开垦,农民拥有了自己的土地,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农业产量显著提高。据《魏书・食货志》记载,均田制实施后,“百姓殷阜,年登俗乐” ,生动地描绘了当时社会经济繁荣、百姓安居乐业的景象 。同时,均田制推动了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农民为了提高土地产出,积极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工具,如牛耕的普及、铁制农具的改进等,这些都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均田制还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如纺织业、手工业等,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初步繁荣 。
从社会稳定角度来看,均田制犹如一剂强有力的镇定剂,有效地缓和了社会矛盾 。农民获得土地后,生活逐渐安定下来,减少了因土地兼并而引发的流民问题和社会动荡 。在均田制下,农民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直接向国家缴纳赋税,这不仅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还削弱了豪强地主的势力,加强了中央集权,使得国家政权更加稳固 。均田制还为社会提供了相对公平的土地分配机会,减少了贫富差距,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
在民族融合方面,均田制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北魏时期,均田制打破了民族界限,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都能按照规定获得土地,这使得各民族在共同的农业生产中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增进了彼此之间的了解和信任 。不同民族的文化、习俗在土地上相互交融,加速了民族融合的进程 。例如,鲜卑族在与汉族共同从事农业生产的过程中,逐渐接受了汉族的先进文化和生产方式,促进了自身的汉化,为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
均田制还为后世土地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其按人口分配土地的理念,以及对土地买卖的限制措施,为后世土地制度的设计提供了重要思路 。唐朝的均田制在继承北魏均田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形成了一套更加成熟的土地制度体系 。即使在均田制崩溃后,其蕴含的公平、合理分配土地的思想,依然对后世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
然而,均田制并非完美无缺 。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弊端也逐渐显现 。一方面,均田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兼并问题 。尽管均田制对土地买卖进行了限制,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贵族官僚和豪强地主往往通过各种手段规避规定,大肆兼并土地 。例如,他们利用特权隐瞒土地数量,或者通过变相买卖等方式,将农民的土地据为己有 。这导致农民逐渐失去土地,均田制的实施基础遭到破坏 。另一方面,随着人口的增长,土地资源逐渐紧张,政府可用于分配的土地越来越少,均田制难以持续有效地推行 。到了唐朝中期,均田制已名存实亡,最终被两税法所取代 。
均田制在唐朝中期走向衰落,最终被废除,这一过程是多种复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土地兼并的加剧是导致均田制衰落的关键因素之一 。唐朝中期,封建经济持续发展,贵族、官僚、富商等凭借政治权势和经济实力,大肆兼并土地 。他们采用买卖、抵押、强占等手段,将大量国有土地和农民的均田据为己有 。如《旧唐书・狄仁杰传》记载,当时 “豪家占田逾制,以请属求虚籍取赐者,不可胜数” ,深刻揭示了土地兼并的严重程度 。随着土地兼并的愈演愈烈,大量农民失去土地,沦为佃农或流民,均田制的实施基础遭到了严重破坏 。
人口的快速增长也给均田制带来了巨大挑战 。唐朝前期,社会安定,经济繁荣,人口增长迅速 。据《通典・食货七》记载,“(开元)十四年(726 年),户七百六万九千五百六十五,口四千一百四十一万九千七百一十二” ,到天宝十四年(755 年),“户八百九十一万四千七百九,口五千二百九十一万九千三百九” ,短短二十九年,人口增长了一千多万 。人口的急剧增加,使得人均土地面积不断减少,政府手中可供分配的土地日益稀缺,无法满足新增人口的授田需求,均田制难以继续有效推行 。
政府的腐败与政策执行不力也是均田制衰落的重要原因 。唐朝中后期,政治日益腐败,官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现象屡见不鲜 。在均田制的实施过程中,一些官员为了谋取私利,故意隐瞒土地数量,将国有土地非法授予权贵,或者随意更改户籍信息,导致均田制的执行出现严重偏差 。同时,政府对土地兼并现象监管不力,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土地兼并的发展,使得均田制逐渐失去了其原本的意义和价值 。
安史之乱的爆发,更是给均田制带来了致命一击 。这场长达八年的战乱,使得北方地区的社会经济遭到了严重破坏,大量农田荒废,人口锐减 。据《旧唐书・郭子仪传》记载,“宫室焚烧,十不存一,百曹荒废,曾无尺椽。中间畿内,不满千户,井邑榛棘,豺狼所嗥” ,描绘出了安史之乱后社会的破败景象 。战乱期间,政府无暇顾及均田制的实施,土地买卖和兼并更加猖獗,均田制名存实亡 。安史之乱后,唐朝中央政府的权威受到严重削弱,藩镇割据局面形成,地方势力不听从中央号令,均田制的推行更加困难 。
唐朝中期的两税法改革,也对均田制产生了重要影响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 年),宰相杨炎推行两税法,以资产和户等为征税依据,取代了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 。两税法的实施,实际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和买卖的合法性,使得均田制下限制土地买卖的原则被打破,均田制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来源:细看历史三棱镜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