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迎龙:大数据鉴定报告的理论探究;潘金贵、谢登科、朱桐辉共话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9-29 09:00 1

摘要:2025年9月18日晚上19点,由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办,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全国青年证据法学者在线论坛第三季第一讲暨冠衡证据法学大讲堂第75讲:大数据鉴定报告的证据理论问题探究成功举办。讲座在北大

2025年9月18日晚上19点,由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办,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全国青年证据法学者在线论坛第三季第一讲暨冠衡证据法学大讲堂第75讲:大数据鉴定报告的证据理论问题探究成功举办。讲座在北大法宝直播间线上进行。

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迎龙担任主讲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潘金贵担任主持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谢登科,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云证国际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鉴定人朱桐辉担任与谈嘉宾。

线上气氛热烈,在线实时收看共计达1000余人次,平台直播热度超1.3万。

王迎龙教授的讲座主要有四部分的内容。

第一部分,王迎龙教授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大数据鉴定报告的证据形式认定呈现多元化态势,缺乏统一的标准。法院在裁判中对于该类证据的认定也并不统一,主要是将其归类为鉴定意见或电子数据,少数情况下视为物证、书证或辅助性证据。在证据能力审查上,法院多采取简化方式,将报告作为间接证据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仅少数案件会深入论证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在证明力的审查方面则主要聚焦于数据质量,但是基于此类证据本身的特性,数据混杂性、重复计算等问题均会显著削弱其证明力。王迎龙教授通过凸显目前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而论述了对大数据鉴定报告的证据形式作出认定的重要性。

第二部分,王迎龙教授表示,应将具有专门知识属性和意见证据属性的大数据鉴定报告纳入“准鉴定意见”的范畴。迎龙教授并不认同“电子数据说”的观点,他认为报告是案件发生后通过对原生数据的加工形成的衍生数据,而非案发中形成的原始电子数据;同时迎龙教授也反对“新型证据说”的观点,他认为如果随意创设新证据类型则可能会破坏证据体系的稳定性。

第三部分,王迎龙教授表示,对于大数据鉴定报告的审查不应只局限于传统证据“三性”标准,还应当重点关注于可靠性与关联性两大标准。可靠性审查需遵循科学证据标准,同时需要借鉴国际科学证据评估规范来弥补国内规范上所存在的局限性。关联性审查则需注重大数据“相关关系优先于因果关系”的特性,强调从原始数据的弱相关经技术处理转化为与案件事实的强相关。迎龙教授主张通过形式关联与实质关联的双重标准,确保大数据鉴定报告的证据价值。

第四部分,王迎龙教授认为,应当优化以算法为核心的审查框架体系。首先,需要重视数据质量的审查,确保原始数据真实、完整、无偏差,通过清洗、去重、虚假数据筛查等技术保障基础数据可靠性;其次,是算法模型的审查,要求算法来源权威、透明公开,建议建立数据溯源记录、独立算法审查委员会及定期检测机制;再次,需要注重审查算法的适用类别,通过算法来匹配适用的案件类型,反对盲目地套用;最后,要强调对鉴定原理的审查,要求算法必须基于科学验证的原理与行业适用标准,以及可以通过专家辅助人机制帮助法官在复杂的技术问题上获得专业指导,进而提高大数据鉴定报告的审查科学性。

与谈环节,谢登科教授表示,证据种类归属是首要且复杂的关键问题。在审查大数据鉴定报告时,首先需要明确其证据种类,进而选择适用不同的证据审查规则。同时,谢教授认为将大数据鉴定报告归为“鉴定意见”或“准鉴定意见”也有不妥之处,因为此类报告生成主体与传统鉴定意见作出主体不同。

因此,谢教授认为对于大数据鉴定报告的审查重心需要转向算法的科学性、可靠性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

此外,谢教授还指出,由于此类证据主要由侦查机关通过相应技术生成,缺乏辩方的参与和监督,所以还需要关注程序正当性的问题。

与谈环节,朱桐辉老师表示,算法是核心而可质疑性是关键。大数据分析报告的证明力和可靠性根本在于其底层算法逻辑,法律人对此类证据进行审查的核心诉求是算法的可质证、可解释和可溯源。

同时,朱老师通过“虚拟货币溯源与追踪”及资金分析的前沿典型案例,展示了多层次智能分析多方数据和与传统证据相互印证的重要性。

此外,朱老师也指出需要防范暗箱风险并提高专业性审查能力。目前各家公司的算法多为“定制算法”,而对于此类证据需要进行专业的、跨学科的审查和质证,需要了解这些算法及图计算、图数据库分析和展示方法的优势与先天弊端。这也就对我们法律人的知识结构,提出了新的挑战。

讲座最后,潘金贵教授表示,今天是全国青年证据法学者在线论坛第三季第一讲暨冠衡证据法学大讲堂第75讲,三位老师都围绕了大数据鉴定报告的相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和看法,加强了我们对于此类证据的了解,这对于学者和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来说,都是很好的学习机会。

同时,潘教授指出,电子数据方面的知识专业性强,在学习的过程中要加强对其他学科的涉略,以便于应对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

此外,潘教授还强调,证据法这一门学科是整个法学知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我们从事司法实务所必须要掌握的知识,同学们应当重视证据法的学习。

最后,潘教授向主讲老师王迎龙教授、与谈嘉宾谢登科教授和朱桐辉副教授及线上参与者致意诚挚谢意,并期待未来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能够持续和广大的学者多多交流合作。

来源:司法兰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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