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案件分析及防控建议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9-29 11:31 1

摘要: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高速发展,网络直播节目大量涌现,网络主播数量快速增长,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直播行业准入门槛低,网络主播素质参差不齐,部分网络主播法律意识淡薄,税法遵从度低,带来了较大的税收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高速发展,网络直播节目大量涌现,网络主播数量快速增长,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直播行业准入门槛低,网络主播素质参差不齐,部分网络主播法律意识淡薄,税法遵从度低,带来了较大的税收监管难度。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曝光了多起网络主播偷税案件,涉案网络主播通过转换收入性质、分散收入总额、虚列成本费用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本文选取三个典型案例,对网络主播存在的个人所得税风险予以剖析,并提出防控建议。

01

变名目降税负,利用核定征收偷逃税

案情概要。某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发现网络主播乐某某涉嫌偷税,依法对其开展税务检查。经核实发现,乐某某变现方式并非传统主播依赖的直接带货、橱窗售卖产品等模式,而是通过“平台营销推广+私域引流”,即通过在网络平台发布短视频的方式吸引用户,再通过多种方法引导这部分用户加入微信群,在私域赚取大额收入,这种营收行为较为隐蔽。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乐某某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很少,除直播平台外还存在两家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而乐某某分别为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经对账摸排发现,公司主要收入构成分为网上授课收入、连麦直播收入、“闺蜜圈”一对一服务收入、线下活动门票收入等,这些业务均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与收款。乐某某在网络平台上开设店铺所绑定的收款账户为其个人账户,该店铺取得的订单收入扣除平台手续费后提现至其个人账户,这些收入均未申报纳税。税务人员进一步检查前述两家公司的发票信息发现,这两家公司取得发票的开票主体大多为个体工商户,且开票方名称相似、注册地相近、开票金额巨大。通过深入分析开票方的银行资金流水,税务人员确认开票方均为空壳公司,资金最终均流向乐某某个人账户,并用于其个人消费。在大量证据面前,乐某某不得不承认其为降低税负,通过亲属、助理等成立个体工商户,虚构业务套取资金并回流,利用个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将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等手段偷逃税。税务机关依法对乐某某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758万元。

风险剖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为经营所得。在税收征管实践中,通常将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判断为劳务报酬所得;对有稳定机构场所、能够持续经营且不是由个人独立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所得,判定为经营所得。本案中,乐某某取得收入的主要方式为“平台营销+私域引流”,收入性质具有较强的个人属性,应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如果取得的收入较高,应按最高税率45%计算个人所得税,考虑20%的减除费用后,实际税负接近36%。而经营所得如果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在成本较低的情况下,最高税率为35%。可见,两者间税负差异并不大。那么,一些网络主播为何要想方设法将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呢?背后主要原因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可在一定条件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纳税,在这种征收方式下纳税人可能因被少核定了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对应纳税额产生较大影响。实务中,如果是按照10%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5%—35%的税率,即其实际税负可能仅为收入的3%左右。因此,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核定征收的经营所得,实际税负会明显下降,这种恶意筹划方式所带来的明显“减税效果”,使得部分主播不惜铤而走险。

防控建议。本案中,乐某某通过亲属等成立多家个体工商户,利用核定征收方式降低整体税负。鉴于此,税务人员在对网络主播进行涉税分析时,需重点关注本人及其亲属名下是否存在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是否存在通过将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的方式少缴税款这一情形。需要强调的是,当前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平台经济成为充满创新和不断发展的经济模式,网络主播的营收模式也随之千变万化,但不管怎么变化,对个人所得税“所得性质”的判断原则是不变的。

02

成本倒挂现端倪,隐匿收入必被罚

案情概要。某税务局稽查局通过大数据发现,网络主播余某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A男装店在短短两年时间内,向某平台合计支付620余万元推广费,而同期仅向税务机关申报160万元销售收入。按照某平台推广费反向测算,A男装店的销售收入应超过亿元。税务人员进一步挖掘发现,在余某销售服装时他发觉很少有消费者索取发票,于是其便心存侥幸,仅向税务机关申报开票收入,而对于大量未开票收入未如实申报。税务机关对余某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31万元。

风险剖析。实务中,大部分网络主播为了吸引流量、促进销售、提升销量,会向直播平台支付推广费或佣金。一般情况下,推广费与交易情况无关,主要是为网络主播或其店铺增加人气,即通常所说的“购买流量”。而佣金是平台根据商品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抽取的,与产品销售额挂钩,可以理解为网络主播向直播平台支付的服务费,税务人员可以据此反向推算网络主播的销售额。按照常理分析,无论是推广费还是佣金,进行纳税申报的经营主体不应该存在长期“成本倒挂”的情况,否则可能说明其少计收入或多列支出,存在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风险。

防控建议。在对网络主播的销售额进行预测时,一方面可以从其支付给平台的佣金反向推算,如果计算结果与网络主播已申报收入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可初步判断其存在少列收入、多列支出的风险;另一方面,如果网络主播是以带货抽成的方式取得收入,可以根据其场均销售量、商品单价等信息测算销售额,将申报收入与测算销售额的比值与已掌握的抽成比例进行比较,确认是否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支出的风险。同时,税务机关应对网络主播加强税收政策辅导,引导网络主播形成依法纳税意识。在对网络主播成立个体工商户的成本费用进行确认时,应严格审查合同、资金流水等外部凭证,从业务真实性、合理性的角度分析其成本构成,确保成本费用扣除合情合理、合法合规。

03

“阴阳合同”难发现,分拆收入不可为

案情概要。某市税务局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王某某个人申报收入与其粉丝量、平台销售热度严重不匹配。经查实,王某某通过为第三方商家带货、发布录制“种草”视频等方式,收取商家佣金和品牌推广费。税务人员进一步核实发现,王某某自2022年5月以来,与部分商家签订“阴阳合同”,仅将其取得的小部分佣金收入通过平台正常结算,而大部分佣金收入则通过其亲属个人账户在线下收取。王某某未依法申报纳税,涉嫌偷税。对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补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3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风险剖析。部分网络主播为少缴税款,可能存在拆分收入的情况,签订“阴阳合同”是其中较难发现的一种方式。如果网络主播通过与商家签订“阴阳合同”隐匿大额收入,大额收入未通过平台而是直接进入个人账户,那么税务人员仅仅检查网络主播的后台流水是难以发现问题的。鉴于这一做法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税务机关对此类风险的分析,还需结合网络主播的平台销售热度、粉丝量等因素,横向与同类主播的收入水平进行比较,并采取约谈纳税人、检查本人及其关联方银行账户的方式,进一步核实其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2021年的某爽案中,某爽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其制片人签订虚假增资协议,以增资的形式支付“天价”片酬,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同样是为了隐匿大额收入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防控建议。在实际工作中,税务人员可以运用飞瓜、蝉妈妈、抖查查等App,对网络主播的直播时长、商品单价和品类等基础数据进行案头分析,并结合其粉丝量、影响力等信息,初步评估网络主播的销售额,并与其申报收入进行比对。对于未按规定申报的纳税人,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开展核查。近期,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和《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两项配套公告。根据新规,互联网平台企业需按照相关要求,按期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以此为标志,我国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涉税管理进入新阶段,税务机关可借助各平台企业报送的信息,依法严肃查处相关涉税违法行为,不断提升网络主播税法遵从度,促进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原文作者:孙彤 隋文静

排版设计:武思

审核:周优

来源:中汇信达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