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8月4日22时许,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准格尔旗大队民警在薛家湾镇学校门前对两辆小型轿车进行例行检查时,闻到驾驶人一身酒味,民警立即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两车驾驶人进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张某某的酒精含量为52mg/100ml已达到饮酒状态,而李
2025年8月4日22时许,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准格尔旗大队民警在薛家湾镇学校门前对两辆小型轿车进行例行检查时,闻到驾驶人一身酒味,民警立即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两车驾驶人进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张某某的酒精含量为52mg/100ml已达到饮酒状态,而李某某的数值12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民警现场询问得知,二人系朋友关系,当晚聚餐饮酒后,二人各自驾车一前一后离开餐馆,行驶到检查点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李某某带到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司法部门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2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最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张某某受到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处罚;李某某受到罚款2000元、吊销驾照、5年禁驾的处罚。
内蒙古交警提示
驾车出行,请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原则,聚餐时主动选择代驾、出租车等交通方式,切勿心存侥幸。生命只有一次,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来源:内蒙古新闻广播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