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内蒙古鄂尔多斯,哥嫂向苏某借款178万,6年一毛没还,苏某起诉哥嫂还钱,对方仍旧不还,苏某申请强制执行,嫂子的一套房子被拍卖,双方结下梁子。嫂子乔装打扮携带一把尖刀刺死苏某,一审嫂子获刑15年,二审被判无期。
内蒙古鄂尔多斯,哥嫂向苏某借款178万,6年一毛没还,苏某起诉哥嫂还钱,对方仍旧不还,苏某申请强制执行,嫂子的一套房子被拍卖,双方结下梁子。嫂子乔装打扮携带一把尖刀刺死苏某,一审嫂子获刑15年,二审被判无期。
苏某经过多年打拼,挣下了一份丰厚的家产。
二零零八年,苏某的哥哥和嫂子找苏某借钱,张口就要178万。
苏某手里有钱,加上觉得这是亲哥亲嫂子,帮自己家人一把是应该的,于是就答应了。
但是178万不是个小数目,苏某也知道,越是亲人越容易因为钱闹矛盾,所以这种事要提前说好,省的以后生嫌隙。
于是,苏某和哥嫂约定了还款时间,并称不要哥嫂的利息,苏某的哥嫂千恩万谢地答应了。
转眼到了还款日期,可苏某的哥嫂像是忘了这件事一样,绝口不提还钱。苏某尝试提了两嘴,但是二人再三推脱。
转眼就是五六年过去了,期间苏某自己也要用钱,可他多次找哥嫂要钱,对方却一毛钱都没还过。
并且,嫂子刘某对苏某非常怨恨,认为他明明手里有钱,却非要逼着他们夫妻还钱,苏某为富不仁,丝毫不念及亲情。
苏某气愤万分,他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要不是看在他们是自己的亲哥嫂的份上,自己是绝对不可能借给他们一分的。自己借给他们钱,反而成自己不是了?
就这样,曾经的亲人成了仇人。
二零一四年,气不过的苏某起诉了哥嫂,要求他们偿还178万借款并支付利息。
同年12月,法院判苏某的哥哥和嫂子刘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178万本金,并偿还逾期利息。
但是,即便吃了官司,苏某的哥嫂仍然拒不还钱。
此后的八九年时间里,苏某多次和哥嫂协商还钱的事,可哥嫂一直没有一个好的态度,一会讨价还价想少还一点,一会又要分期几十年还。
期间,哥嫂对苏某埋怨不断,认为这本是家事,苏某非要起诉太绝情。
真金白银借出去178万,没落下一句好,反而收到一堆埋怨。
苏某已经想清楚了,既然哥嫂翻脸无情,他也不用再顾及兄弟情。
于是,苏某申请了强制执行。
二零二三年,苏某嫂子刘某名下的一套房子被依法拍卖。
15年来,苏某借给哥嫂的钱,终于收回了90余万。
房子被拍卖后,刘某恼羞成怒,多次找到苏某吵架,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
同年9月的一天,刘某戴着宽沿帽和口罩,怀揣一把尖刀来到苏某家。
刚见面没多大会,双方再次因为借款的事发生争吵,随后演变成肢体冲突,刘某摸出事先准备好的刀,朝苏某胸腹关键部位连刺多下。
随后,刘某不顾倒地的苏某,关上他家的门离开。
此后3天里,家属一直联系不上苏某,刘某明知怎么回事,但一直没有吭声,直到家属去苏某家里查看,才发现苏某已经遇害。
当天下午,刘某知道瞒不过去了,在亲友陪同下投案自首。
一审认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情节特别严重,但因其主动自首、认罪认罚,且苏某家属出具了谅解书,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刘某有期徒刑15年。
一审判决后,检方认为处罚太轻提起抗诉,二审却有不同意见。
一审判决后,检方提出抗诉,理由为:
1、刘某多日前就开始为作案做准备,购置了刀、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为有预谋的犯罪。
2、案发时,刘某专往苏某要害部位攻击,作案后毁灭证据,且无抢救、无悔罪表现,也无偿还债务的意愿,主观恶性极大。
3、被害人苏某的家属谅解刘某,并非刘某作案后积极赔偿、真诚悔罪,而是因为双方是亲属关系。
对此,刘某的辩护人称:
1、刘某前往苏某家中是为了清偿债务,而非为了逃避债务,更不是为了去杀 人。
2、刘某去苏某家里是做了很长时间的思想斗争,可苏某一见她就和她吵架。
3、刘某是被苏某打,才迫不得已还手,刘某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从轻处罚。
那么,刘某的行为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二审又会怎么判呢?
(一)刘某构成故意杀 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 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判断刘某是否构成此罪,关键在于分析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 人罪的构成要件。
刘某多日前就开始为作案做准备,购置了刀、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
这些行为表明刘某并非临时起意,而是经过了一定时间的谋划和准备。
刀作为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凶器,通常被认为是用于实施严重暴力行为的工具。
刘某携带刀具前往苏某家,且在与苏某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后,迅速摸出事先准备好的刀,朝苏某胸腹关键部位连刺多下。
胸腹部位属于人体的要害部位,对这些部位进行攻击极有可能导致他人死 亡,刘某作为一个具有正常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这种行为的严重后果。
随后,刘某不顾倒地的苏某,关上门离开。
刘某的一系列行为直接导致了苏某的死 亡,刘某的行为与苏某的死 亡结果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因此,不管是从主观故意方面,还是客观行为方面,刘某都构成了故意杀 人罪。
二审时,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前往苏某家中是为了清偿债务,而非为了逃避债务或杀人。
但刘某前往苏某家前,提前准备了尖刀。并戴上帽子和口罩乔装打扮,从刘某的行为来看,这一说法显然难以成立。
再者,即使双方发生争吵,也不能成为刘某持刀刺死苏某的合理理由。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本案中,刘某主动携带凶器前往苏某家,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需要她进行防卫的情况。
苏某与刘某的争吵和肢体冲突,也不足以严重威胁到刘某的生命安全,刘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更不属于防卫过当。
(二)刘某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1、二审时,检方提出,刘某是有预谋犯罪,不应从轻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人提前准备作案工具、策划犯罪步骤等行为,通常被视为有预谋的表现。
在量刑时,对于有预谋的犯罪往往会更加审慎地考量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刘某多日前就购置了作案工具,这种提前准备的行为表明她在实施犯罪前进行了一定的谋划。
这说明刘某并非偶然的冲动行为,而是有计划地实施犯罪,符合有预谋犯罪的特征,在量刑时,这一情节应作为加重处罚的考量因素。
2、在与苏某发生冲突后,刘某多次攻击苏某胸腹部,主观恶性极大。
主观恶性是衡量犯罪人罪责程度的重要因素。
刘某在案发时专往苏某要害部位攻击,这一行为充分体现了她对苏某生命的漠视和故意侵 害的意图。
在评价犯罪行为时,对于主观恶性深的犯罪人,会给予相对较重的处罚。
刘某不仅实施了严重的犯罪行为,而且在事后毫无悔悟之意,对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从法律角度看,这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严厉的惩处。
3、家属谅解能否作为减轻处罚的理由?
被害人苏某家属对刘某的谅解,在量刑中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指出,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但是,检方指出,苏某家属谅解刘某,并非基于刘某作案后积极赔偿、真诚悔罪,而是因为双方是亲属关系。
这种情况下,家属的谅解在量刑中所起的从轻作用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三)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查明,刘某和丈夫欠苏某178万10多年未还,为此,刘某多次和苏某争吵,案发当日,刘某乔装打扮后,携带尖 刀来到苏某家中,将苏某杀害。
辩护人称刘某是为了偿还债务,且在苏某动手后还击,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真相不符,不能成立。
二审认为,案发后,刘某投案自首,且获得苏某家属谅解。但是,刘某有预谋地实施了犯罪行为,案发后,刘某明知家属联系不上苏某,却没有告知实情。并且,在投案前,刘某仍有躲避侦查的行为。
刘某犯罪意志坚决,主观恶性较大,从轻幅度应该谨慎把握。
二审认为,一审事实认定请求,定罪准确,但量刑畸轻。
最终,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来源:梅姐说法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