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9-28 14:32 1

摘要: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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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条文释义

本条在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基础上作了修改。一是将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持续干扰他人生活且经劝阻、调解无效的噪声扰民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畴,这一修改实则是对《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的配套细化;二是在处罚方面,设定了两个梯度:一般情节的处罚是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了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对本条的理解需注意以下几项要点:

第一,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经法定主体劝阻调解,依次由基层群众组织(居/村委会等)→业委会/物业→有关部门(如城管、环保)介入处理,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对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在多次干预后仍不改正,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或学习的,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本条划分两个处罚档次:一是劝阻、调解无效后,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是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以结合三方面要素综合考量:(1)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如多次被警告仍故意实施,每日固定时段制造噪音,对调解人员辱骂、威胁等;(2)行为的客观危害,如干扰对象为特殊群体(病人、考生、婴幼儿),或者造成多人健康受损(如失眠引发疾病)或工作学习中断,持续时间超七十二小时且波及整栋楼宇等;(3)行为的社会影响,如引发群体性事件(如居民联名投诉),在网络传播造成恶劣舆论影响等。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此次修改解决了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取证难、执行弱”的问题。此前噪声扰民主要依赖民事调解或生态环境等部门处罚,但对个人持续性行为,如深夜装修、家用音响设备播放音量过大等,缺乏有效约束。本条款赋予公安机关直接拘留权,提升威慑力。

实践中需要注意噪声污染防治的执法职责的划分。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噪声行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行为则由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处理。生态环境部门查处超标噪声,如酒吧音响超分贝;城管处理公共场所违规行为,如无备案广场舞。针对实践中常见的商业街店铺高音喇叭广告,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若音量超标由生态环境部门罚款,若音量未超标但反复扰民则由公安处罚。另外,需要注意证据固定相关要求,注意保存书面记录,如物业劝阻通知书、调解协议书、部门处理回执;采集受害方证言、监控视频、分贝检测报告等。

案例评析

一、案情简介

待业青年刘某,整日无所事事,每晚邀请一些朋友到其住处喝酒聚会、唱歌、跳舞到凌晨两三点,左右邻居屡次提醒刘某,刘某不但不听反而变本加厉,使邻居们的生活无法正常进行。居委会对其进行教育和警告,但刘某态度傲慢,没有悔改之意。无奈之下,邻居向当地派出所反映情况。经公安机关调查,刘某制造噪声,无视邻居和居委会多次劝阻、调解、仍旧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已严重违反了本条规定与《噪声污染防治法》,遂决定对其给予五百元罚款。

二、案例拆解

本案涉及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违反了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二是经法定主体劝阻、调解;三是在多次干预后仍不改正,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或学习。本案中,刘某邀请朋友聚会从而制造噪声,在经过邻居和居委会多次劝阻,仍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严重违反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其予以处罚是正确的。

来源:法治榆树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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