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在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应急管理局公布《江南区那洪街道南宁市经开区汉庭游泳馆 “7·17”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5年7月17日晚8时许,位于南宁市留村路便民市场内的南宁市经开区汉庭游泳馆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在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如下——
江南区那洪街道南宁市经开区汉庭游泳馆 “7·17”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南宁市经开区汉庭游泳馆(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0MAE9TQY14L 1-1,成立日期:2025年1月20日,经营者:农某某,注册地址:南宁市留村路便民市场停车场内;经营范围: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一般项目:服装服饰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游泳馆于2025年6月20日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45010020250058),许可证有效期:2025年6月20日起至2030年1月1日;许可项目(范围):游泳(开展培训,不开放夜场,泳池1个、水面面积共494平方米,其中成人泳池水面面积494平方米,不带出发台;配备戏水设备的儿童戏水池不在许可范围内);救助人员数量: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4人。游泳馆内另有儿童戏水池(以下简称“戏水池”)1个,水面面积375平方米。游泳馆有员工8人,其中持有救生员证4人;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农某某,男,汉族,24岁,广西灵山县沙坪镇人,系南宁市经开区汉庭游泳馆经营者,负责本单位经营决策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刘某某,男,汉族,19岁,广西荔浦市新坪镇人,系南宁市经开区汉庭游泳馆的救生员,事发当日负责儿童戏水池安全巡查工作。
3.陈某某,女,汉族,39岁,广西桂平市金田镇人,系本起事故死亡儿童沈某某的母亲。
4.沈某某,男,3岁10个月,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系本起事故死亡的儿童。
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南宁市留村路便民市场内的南宁市经开区汉庭游泳馆儿童戏水池内。该戏水池位于游泳馆东侧,东西长25米,南北宽15米,面积375平方米;戏水池池底、池壁贴粘有水池膜;戏水池深度为0.5米,事发时储水深为0.35米。疑似溺水点在距离戏水池东面池边10米、北面池边4米的交汇处。距戏水池西北角0.5米处设置有1张救生观望椅,椅高1.6米,椅上挂有2个救生圈。戏水池南面和北面的围栏四角各立有1根5.5米高的灯杆,灯杆上各安装有2盏500瓦的照明灯,围栏中部各立有1 根3米高的灯杆,灯杆顶部安装有1盏500瓦的照明灯。戏水池北面围栏上张贴有“儿童游玩需家长陪同”、“禁止嬉水打闹”等警告提示牌;北边围栏墙边摆放有20张供陪同人员休息座椅。戏水池西面为游泳馆的深水游泳池,水面面积494平方米。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现场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5年7月17日19:20时左右,陈某某带着沈某某到南宁市经开区汉庭游泳馆游泳,经验票、换泳衣、戴泳帽等前期准备后,于19:30分左右,沈某某套着泳圈下戏水池嬉水,陈某某坐在池边的椅子上陪同监护;约20:00点左右,救生员刘某某发现池内有几名儿童在池内嬉戏打闹,即上前喊话制止,随后到戏水池西北角的救生椅上监护观望。约2分钟左右,陈某某看到沈某某头脸部趴在水面,双手伸出游泳圈外,腰部压在游泳圈上,臀部微微往上翘,静止在水面上,于是立即叫池内小朋友上前查看,发现沈某某无反应,便让池内小朋友帮忙将其推至池边,其他家长一起帮忙,将沈某某拉上池边,平放在戏水池边上。
(二)现场救援处置情况。沈某某被拉上池边后,现场救生员刘某某及简某某从救生观望椅处跑过来,查看沈某某身体状况,发现其对叫喊无反应即对其进行抢救,此时,负责人农某某及经理李某某知道事故发生后,从馆外跑进来加入到现场抢救工作中。20:05分现场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现场救生员根据120急救医生电话指导继续对沈某某进行心脏按压和人工呼吸等抢救。20:30分120救护车到现场将沈某某送往江南区人民医院做进一步的抢救;22:20分转送至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继续抢救,18日1时30分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造成儿童沈某某死亡。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截至目前,已核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5万元人民币(未含事故处罚金额)。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沈某某在戏水池嬉水游玩过程中,腰部腹部趴在救生圈上,致使身体重心前移、失稳,双脚无法站立在池底,上半身伸出泳圈,头脸部趴在水面无法抬起,最终导致溺水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游泳馆未有效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的技术及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游泳馆游泳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经营过程安全事故隐患。
3.游泳馆救生员安全意识淡薄,未能有效履行安全巡查和监护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沈某某在戏水池内头脸部趴在水面的安全事故隐患,最终未能实施有效施救。
4.监护人未能及时发现被监护人沈某某在戏水池嬉水时头脸部趴在水面的危险行为并及时施救。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生产经营过程中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员工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2025年7月17日20时19分,江南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收到南宁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称在位于江南区留村路便民市场停车场内的南宁市经开区汉庭游泳馆发生一起溺水事故;城区应急局通知那洪街道办及文广体旅局派人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及人员伤亡情况。7月18日1时30分溺水儿童经抢救无效死亡,城区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立即报告城区政府领导及江南区委值班室,并于18日上午派执法人员到事发现场进一步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通过察看现场、查阅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事故调查组认为,事故发生后,城区应急局、江南公安分局、那洪街道办、文广体旅局等部门信息报送及时,应急救援迅速,善后处置得当,社会秩序稳定。
六、对事故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南宁市经开区汉庭游泳馆。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未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沈某某在戏水池内头脸部趴在水面不能抬起的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江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农某某,南宁市经开区汉庭游泳馆游泳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经营过程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江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刘某某,南宁市经开区汉庭游泳馆游泳救生员。未能有效履行安全巡查和监护职责,工作中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沈某某在戏水池内头脸部趴在水面不能抬起的危险行为并及时施救。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宁市经开区汉庭游泳馆给予内部处理。
3.陈某某,死者沈某某的母亲。对小孩沈某某依法负监护责任。对小孩进入水池监护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被监护人沈某某在戏水池嬉水头脸部趴在水面不能抬起的危险行为,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子沈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家庭遭遇变故,身心遭受严重创伤,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江南区那洪街道南宁市经开区汉庭游泳馆“7·17”一般淹溺事故暴露出有关企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生产经营现场安全管理、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巡查和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监护人安全意识淡薄,对被监护人监护不到位等问题。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事故企业(单位)各游泳场馆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规定、标准配齐配强救生力量,按水域面积和客流高峰足额配备持证救生员,严禁“一人多岗或擅离职守,定期开展救生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完善安全设施实现监控全覆盖无死角,浅水区增设醒目水深标识和防滑措施强化入场管理,对未成年人实行“监护人陪同”制度,通过广播告示牌反复提示安全须知;对无监护人的儿童应拒绝入场。
(二)属地及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部门监管职责,强化对经营性游泳场馆的安全监管,进一步完善游泳场馆安全检查标准,按相关规定、标准开展安全专项排查。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各乡镇、街道建立游泳场馆安全台账,定期组织巡查,重点核查救生员配备、警示标识设置及家长监护提醒措施;通过社区、学校等渠道宣传普及防溺水知识,尤其针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明确其监护责任;设立公众监督热线,鼓励市民举报救生员脱岗、设施隐患等问题,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江南区那洪街道南宁市经开区汉庭游泳馆“7·17”一般淹溺事故调查组
2025年9月15日
(发布机构: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政府)
来源:中国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