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9月22日,新会区一名确诊感染基孔肯雅热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拒不服从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不配合做好隔离防护、擅自离开医院。现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当前,江门正处在
虫媒疫情防控的关键期
有些市民朋友可能不知道
拒不服从防疫防控措施的行为
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近日,新会一名群众
因拒不服从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
被依法处罚
2025年9月22日,新会区一名确诊感染基孔肯雅热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拒不服从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不配合做好隔离防护、擅自离开医院。现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违法行为人被确诊感染基孔肯雅热后,不服从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医院住院隔离期间,2次擅自离开医院隔离病房,违反新会区虫媒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的规定。
基孔肯雅热患者可以拒绝进行防蚊隔离吗?
答:不能。防蚊隔离是阻断“人-蚊-人”传播链的核心措施,具体可分为物理屏障防护(例如病区蚊帐全覆盖、安装纱门纱窗)和化学灭蚊驱蚊(例如室内室外消杀)等,可以有效控制疫情扩散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因此,基孔肯雅热患者应根据医疗机构的安排进行防蚊隔离,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作为非医疗机构或政府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基孔肯雅热患者或者疑似病例时该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
基孔肯雅热防治,人人有责。当我们发现身边出现基孔肯雅热感染者或者疑似病例时,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报告。如果发现自己可能被传染了基孔肯雅热,也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医务人员的指导,采取居家防蚊隔离或者到医院进行防蚊隔离和对症治疗。
法律法规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的单位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
(二)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
(三)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在流行病学调查中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传染病接触史或者传染病暴发、流行地区旅行史;
(四)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或者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和配合依法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或者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期限未满擅自脱离;
(五)故意传播传染病;
(六)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传染病疫情信息;
(七)其他妨害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安排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两广大地那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