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黄某于2023年2月17日入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担任游戏主播,工作地点在科技公司办公场所,科技公司未与黄某签订有劳动合同,未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多次无故调低黄某工资,提成从原来7%的提成点调至4%的提成点,黄某于2023年9月11
基本案情
黄某于2023年2月17日入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担任游戏主播,工作地点在科技公司办公场所,科技公司未与黄某签订有劳动合同,未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多次无故调低黄某工资,提成从原来7%的提成点调至4%的提成点,黄某于2023年9月11日提出离职。后黄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请求
裁决确认黄某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确认黄某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案例评析
黄某于2023年2月17日入职,担任科技公司游戏主播,科技公司主张双方通过签订《经纪及管理合同书》确立民事合同关系,而科技公司曾以黄某合同纠纷为由起诉黄某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以科技公司所诉属于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为由裁定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黄某主要负责公司游戏产品的直播推广,需在科技公司指定平台进行直播,不得在其他平台从事同类活动,黄某接受科技公司管理(包括考勤、排班、请假制度等),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劳动,黄某劳动报酬由底薪+提成构成,底薪与出勤情况挂钩,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每月规律性向黄某转账,并标注为“工资”字样,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虽然签订有《经纪及管理合同书》,但实质上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合同名称和形式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实质认定,只要具备从属性特征,即使签订的是“经纪与管理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双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主体资格,黄某从事科技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受科技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和管理,从事科技公司业务范围的工作,符合劳动关系中“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的特征,故而仲裁委确认黄某与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对于具有从属性的用工关系,应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因未签合同而承担双倍工资责任。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法律关系性质,了解合同条款,避免因合同内容模糊而陷入法律纠纷。仲裁委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结合行业特点,准确把握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防止被“名为合同、实为劳动关系”的情形规避法律责任。
来源:柳州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