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皖南农村的赌博——以泾县《禁赌文约手稿》为中心的考察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9-27 07:28 1

摘要:涂文学先生在《中国赌博史》中指出:“正是在封建社会的全面解体之际,晚清社会风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再加上“民国初期, 政局不稳,社会动荡,民生凋敝”[1],赌博之风盛行。当前学界对于清末民初禁赌的研究取得不少成果,主要集中于华南地区,学者从赌博的原因、现

涂文学先生在《中国赌博史》中指出:“正是在封建社会的全面解体之际,晚清社会风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再加上“民国初期, 政局不稳,社会动荡,民生凋敝”[1],赌博之风盛行。当前学界对于清末民初禁赌的研究取得不少成果,主要集中于华南地区,学者从赌博的原因、现象、治理措施等不同角度展开讨论,各有侧重①。此外,也有一些学者对全国视域范围内的赌博问题进行宏观综合研究,系统梳理了赌博产生的社会背景、具体形式以及相关治理情况②。

皖南地区一向以文化发达、区域社会治理有效著称 [2]。但是当地保存下来的大量晚清民国时期的文书中,不乏禁赌资料,从侧面反映出清末民初的皖南农村社会也未能完全避免赌博风气的困扰。学界对于皖南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宗族等相关问题研究成果丰富, 但是此地禁赌研究相对薄弱③。笔者在泾县进行田野调查时,发现了两份民国初年禁赌文约手稿,为研究清末民初皖南地区禁赌问题提供了重要资料。现结合家谱、地方志、碑刻等文献,对之作简要论述。

一、新发现两份泾县《禁赌文约手稿》

笔者是泾县本地人,在暑假的社会调查中发现了两份泾县《禁赌文约手稿》(下文简称“文约手稿”)。两份文约手稿被发现时保存于一部清末民初牛皮“护书”中,与其他清末民初信件等纸张保存在一起。“陈塘冲”④ 当时地处“泾县义上乡水南都”,两份文约手稿中出现“水南都”“陈塘冲”等字样,故而笔者将之分别称为泾县《陈塘冲禁赌文约手稿甲》和《陈塘冲禁赌文约手稿乙》。《陈塘冲禁赌文约手稿甲》长 30 cm、宽 27 cm,具体如图 1:

图 1:泾县《陈塘冲禁赌文约手稿甲》

泾县《陈塘冲禁赌文约手稿甲》书写于红格竹笺上,笺纸版心鱼尾上部有“状元及第” 字样,版心下方为“曹裕源纸号”字样,存放两份文约手稿的“护书”皮包中还有其他用此种纸张书写的信件。据此可推测出此信笺为晚清“曹裕源纸号”出产的“玉扣纸红格小楷竹笺”,亦可推测文约手稿甲应当为清末民初书写。文约手稿甲墨迹深浅不一,字迹潦草,以行草字体写就,有八处涂抹、三处增补等情况, 无具体年月,品相完好。该手稿全文识读文字如下:

立合仝禁约水南都△ 图△ 甲△ △冲 △△△等,窃以△等僻处山陬,俗尚朴素,横经耒耜,仿佛桃源中,别有天地焉。近因人心不古,俗尚有每况愈下之势,迹其褐败之由, 实由赌博,喝雉呼卢,卜昼卜夜,金钱掷如粪土,有阡陌相连而无立锥者矣。精神竭□只供欢娱,有年力富强而长废疾者矣。甚有视抽头为生产,日开场以垄断。兰麝之乡,恬然设局; 鹿台之积,因之生心。淫盗之媒,无逾于此。长此因循不治,不至仁里;互乡荆棘,邱墟不止。是以公同议决,设为厉禁,订有罚约△条。自约以后,首事者毋得徇私,作法自敝,日异月新,复古处之休风不难矣。△等深有厚望焉, 所订条约胪列于左:

一、议首事人犯者罚酒五席,报信者给洋一元。开场罚倍,信资即责成犯禁人现给。

一、议在禁诸姓,犯者罚酒三席,报信者给洋六角。开场罚倍,信资照上现给。

一、议客民犯者罚酒五席,报信者给洋一元。开场罚倍,信资照上现给。其实有穷蹙不任罚者,即责成房主领罚,果不知情、不纵容, 即公同驱逐出境,不准逗留,倘故恃顽不遵, 公同送官究法。

泾县《陈塘冲禁赌文约手稿乙》长 31 cm、宽 25 cm,具体内容如图 2:

图 2:泾县《陈塘冲禁赌文约手稿乙》

泾县《陈塘冲禁赌文约手稿乙》为宣纸书写,整张纸无界格,无中缝。系用行书字体写就,字体隽秀。纸张中间部分有虫蛀,但是可清晰阅读其文字内容,落款为“民国五年六月”,文约手稿乙凡涉及具体罚款金额、罚酒席数、人员姓名均以△代替。该手稿文字识读如下:

立议约合同字△△△等,为严禁赌博,以靖地方事。缘我等世居陈塘冲,地处西隅,界毗青、南,僻壤穷乡,土瘠民苦,盖吾辈先人避乱于此,阅人成世,遂为村落。延衺十余里, 族居十数姓,冲内一带,阡陌相连,鸡犬相闻, 俗尚淳朴,勤于耕作,其境地一如桃花源里云。乃近来人心不古,惰农自安,荒于嬉戏,专以赌博为事。三五成群,开场窝聚,任意挥霍, 拼命孤注,喝雉呼卢,夜以继日。其金钱浪掷,曾瓦砾泥土之不如,小则废时失业,大则破产荡家。其积弊流毒,诚为世道人心之极宜痛戒者。况赌博为贼盗之媒,为非严为禁绝, 则盗源不清。我冲山深林密,地僻村孤,倘有伏莽萑苻,乘时窃发,咎将谁任?言念及此, 曷胜悚惧。为此目极心伤,爰集同人订立议约, 公同遵守。凡我冲内,无论小大赌博,一律禁绝。自禁以后,倘再有背议误犯,照章处罚, 决不姑徇。所有议条列后,须至合同者。

计开议规:

一、议凡我冲内,无论何姓何宅,夜间聚赌者,罚酒△席,罚钱△千,日间倍罚。

一、议藉赌抽头,开场窝聚者,罚酒△席, 罚钱△千。

一、议公举禁首,专以维持禁规为主,倘有扶同徇隐、庇护左袒者,查出,照窝赌者倍罚。

一、议拿获赌具赴禁报信者,给赏铜元△ 百。倘有挟隙栽诬者,公同议责。

一、议自禁以后,务宜恪遵议章。倘敢执拗违背,责成该姓族长以整风化,轻则处罚, 重则送究。

民国五年六月 日 立议约合同字人△△△ 通陈塘冲十△姓公具⑤

由两份文约手稿品相及内容可以判断文约手稿甲应当为初稿,文约手稿乙为修改稿, 文约手稿乙中具体数字以△代替,应当为有待后议。两份文约手稿内容相似,首先即表明当地向来民风淳朴,百姓安于耕作;其次指出近来人心不古,赌风盛行乡里,不但挥霍金钱, 甚至引发勾结盗匪,危害地方;最后列出禁止赌情的办法,罚钱、罚酒以“小惩大戒”。

此外,在泾县中村《泾川中村董氏宗谱》之家规第九条“禁赌博”指明了赌博的危害与禁赌措施:

赌博害人,夫谁不知?何待缕述。撮要言之,一曰倾家业。始因角胜而误入迷途,继则习惯而成为嗜好,终至无赖为依而为职业。窃观赌博之技艺之愈高,则家政之萧条愈甚, 彼何所恃而以为职业?殆引诱良家子弟,朋比作弊而分利耳。一曰丧品行。无论何等人与之群居,无论何等人家不择而往,品行自然污下。一曰失家教。惯行赌博,令长幼内外习见习闻, 恬不之怪,家教何由施行?

近世赌博之器具愈出愈多、愈工愈巧, 赌风之炽,实亘古所未有,诚当严切禁止。凡父兄之于子弟,宜从幼稚时即常稽其出入, 游有定方,习有恒业。家中并毫无赌博器具, 则素来未入赌博之门,何致喜悦赌博之事? 今议族中有以聚赌为业、专事陷人者,族长查知,立即治以家法,如强梗不服者,则必送公究办。[3]

《泾川中村董氏宗谱》修纂于民国十三年(1924),与民国五年(1916)左右书写的文约手稿时间接近。中村与陈塘冲地缘位置相近,所处社会背景相同。两份文约手稿和董氏家规均表明了民国初年赌博风气在当时的泾县普遍存在。

二、泾县赌风及其兴盛原因

根据这两份文约手稿记载,此地以前民风淳朴,百姓勤劳耕作,鸡犬相闻。文约手稿中有“俗尚朴素,横经耒耜,仿佛桃源中,别有天地”“鸡犬相闻,俗尚淳朴,勤于耕作, 其境地一如桃花源里云”等言。《吕氏宗谱》中亦称“茂林修竹,景物堪嘉,广土良民,风俗淳厚”[4]。嘉庆《泾县志》中“旧志”亦有记载“其土乐,其民安,其俗阜”“乃风俗和柔之境”“治者安,其民醇,事简”[5] 等言, 表明泾县一带自古民风淳朴。

近代以来,各地赌博之风逐渐兴盛,有学者指出这与政府官僚贪图享乐有关,以至上行下效,赌风盛行 [6]。也有学者指出这与鸦片战争之后社会风气的转变有关 [7]。并且清政府主导的禁赌流于形式,出现“禁小赌不禁大赌” 的现象 [8]。处于同样的历史时间与空间之内, 上述原因也是皖南地区赌博之风兴盛的深层次原因。笔者在考察清末民初泾县赌风的原因时,发现除了上述共性的原因之外,当地山多地少的特殊区域地理与人文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当地赌博之风。

清末民初,社会动荡,“岁辛亥,革命事起,海内骚然”[9],社会风气遭到破坏,赌风在全国盛行。此地亦出现“世风日下、民风大蠹” 的情形。此地民国四年订立的《再保公祠祠产文书》中有“近因世风大蠹,民情紧急”[10] 的记载,文约手稿甲中记载:“近因人心不古, 俗尚有每况愈下之势,迹其褐败之由,实由赌博,喝雉呼卢,卜昼卜夜,金钱掷如粪土”, 文约手稿乙中记载:“乃近来人心不古,惰农自安,荒于嬉戏,专以赌博为事”,均表明民国初年当地赌博风气开始流行。

考察赌风应从源头探究,“人”是赌博这一行为的主体。有学者指出传统社会中人群的流动受到地理环境的影响较大,盗匪的活动亦是如此,群山为盗匪提供了有利的遮蔽,这也导致山区的匪患更加严重 [11]。也有学者指出近代以来,由于农村变得衰败无序,其原因之一即为文化属性的破坏力,主要表现为礼俗风尚的异化变质、乡村道德风尚的沦丧 [12]。梁漱溟、晏阳初、费孝通三位先生均认为近代中国农村的凋敝可以看作是一种“文化失调”, 固有的文化失去其统治力,而新的文化又未建立起来 [13]。因此在这种传统礼俗文化变质的情况下,当地不务正业之人与外来盗匪趁机勾结。造成泾县赌风盛行的主要人员大致有外来流寇、当地不务正业之人、内外勾结之人三类。这些心存歹念之人趁时而发,在村中“喝雉呼卢”,成为赌风盛行的重要推手。

第一类是外来游民。笔者于泾县进行田

野调查时,在发现文约手稿处同一村落另一村民家中发现一块泾县奉宪示禁碑,碑长 140 cm,宽 70 cm,刻于青石板上,具体如图 3, 碑额为“奉宪示禁”四字,今“禁”字和“奉” 字缺失,系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损坏,原长方形碑座今已不存,碑身有裂纹,不影响碑文识读。现点以句读,录碑文如下:

特授泾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顾,为丐匪无忌,叩恩给示,以靖地方事。据监生汪水南、陈文彩、杨云殿,民人汪小昌、王方、杨瑞龙、唐天命、吕百齐、郑平、徐品等呈称,生等居住陈唐冲,山野僻地,杂姓不一,人户星散, 务农锄山为业。迩有面生丐匪者,日则讨乞, 夜则偷窃,以致窃害无休,屡次驱逐。口称寻害,仍在地方,毫无忌惮,与其贻害于后,莫若叩恩给示,制害于先。抑同里中设有不守本业,游手荡赌,甚至非为不法者,公同遵示送究。为此伏叩恩准给示,驱匪安良,更儆民业。同里戴德上禀等情到县,据此,除批示外,合行示禁。为此示仰陈唐冲地方附近居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倘有不法棍徒仍行偷窃,为害闾阎,许请示人等指名禀县,以凭拏究,断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二十年九月初一日示 [14]

图 3:《泾县陈塘冲“奉宪示禁”》碑刻

从泾县陈塘冲奉宪示禁碑刻可以看出警示的对象有两个群体,一是针对外来“丐匪”;二是针对当地“游手荡赌之人”。由于丐匪毫无忌惮,因此当地乡绅叩请泾县知县颁布警示告示并刻石立碑。警示的主要对象为“面生丐匪者”,应当为外地游民或者棚民,他们白天伪装成乞丐在村中乞讨以勘察地形,入夜则在村中行窃,对当地基层社会治安产生较大威胁。陈瑞先生指出,皖南地区的“丐匪”不仅行盗窃之事,并且有较大可能蜗居山林,沦为土匪,趁时在山林中行凶 [15]。其他学者同样认为皖南地区的棚民在特殊情况下会为非作歹,严重危害当地基层社会治安 [16]。

第二类是当地不务正业之人,即“游手荡赌”之人。嘉庆《泾县志》记载:“泾缘江带河,在万山中,其地可耕渔,又有银铁、铜漆、鱼米、果蔬之饶,非大水旱即不至干溢。其君子好义知耻,小人则依山据险。”[5] 这表明泾县地处山区,一些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之人“依山据险”,沦为草寇,在山中打劫行窃。嘉庆《宁国府志》记载:“县当孔道,驰传旁午, 奸宄时发,讼牒纠纷,剽掠山谷,挟持官吏者, 大抵皆泾、南人多。”[17] 同样表明泾县存在匪患危害,“奸宄时发”,有人“剽掠山谷”。

上述碑刻中警示的“同里中人”,是指“不务本业,游手荡赌,甚至非为不法”之人,此种“不务本业”与传统社会“以农为本”的思想相违背,不利于发展农业生产。游手好闲, 赌博嬉戏,甚至为非作歹,更加影响社会稳定。

第三类为内外勾结之人。泾县陈塘村(时为泾县义上乡水南都)“地处西隅,界毗青、南”“僻处山陬”,清末时地处宁国府泾县、宁国府南陵县、池州府青阳县三县交界处,山高林密,山多地少,地理环境复杂。有学者指出:这种行政区划交界地带,政府的有效控制相对来说较为薄弱,更因朝代更替,不法之徒更加猖獗 [18]。又文约手稿中说“赌博为贼盗之媒”,俗话说“十赌九输”,沉迷赌博往往输钱之后想要翻本,而钱财输光又无本金,继而与盗贼勾结,打家劫舍,故有“伏莽萑苻, 乘时窃发”,即村中百姓与山林盗匪相互勾结。旌德的《旌阳吴氏宗谱》中“禁盗赌”同样记载:“穿窬劫虏有于大辟,集党呼卢必破家庭, 盗每因乎赌起,赌便即为盗门,不惟身家难保, 抑且上玷宗祖,下累亲朋。族中倘有此辈,各户父兄务宜通禀祠众,定行严究,如有恃顽, 鸣公惩治。”[19] 上述内容表明赌博容易引起盗贼的活动。

三、赌风大盛引起的社会问题

清末民初皖南农村赌风大盛引起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废时失业,破产荡家”;二是“败坏风俗,人心离散”;三是“赌博为盗贼之媒”。此三种情况对个人、家庭、宗族均造成不良后果,对基层社会的稳定产生了巨大威胁。

一是“废时失业,破产荡家”。禁赌文约手稿中记载当地百姓“喝雉呼卢,卜昼卜夜”, 不分日夜的赌博对个人以及家庭造成严重后果,轻则浪费金钱,重则废时失业,甚至破产荡家。赌博导致了社会风气急转直下,百姓耽于赌博,荒废农时,有甚者倾家荡产。

旌德的《淳源饶氏重修族谱》的祖训中“禁革赌博”条记载:“凡人百艺,无不可为,惟赌博切不可近。呼卢喝采,当场非不豪兴,然而荡产倾家即由于此。甚且有因是而致家人命毙者,其祸可胜言哉!及至家破人亡,始悔前日之非,不亦晚乎?少年俊秀,砥砺有为,固宜深戒。垂暮老成,为人观望,尤当凛心。族有犯此者,祖先前严处,如敢顽抗,鸣官法究, 断不轻贷。”[20] 沉迷赌博不仅导致倾家荡产, 甚至“家人命毙”“家破人亡”,其严重后果不言而喻。因此饶氏家族要求家族成员无论老少均应远离赌博,违者严惩。

二是“败坏风俗,人心离散”,即“赌博之风起,则人心漓;人心漓,则风俗坏。” 由于赌博风行,造成家族之中人心涣散,家族内部成员之间因为赌资问题产生各种矛盾,不利于家族组织的健康发展。再者因赌博盛行, 出现专门从事提供赌博场所的人家,即“有视抽头为生产,日开场以垄断”。这些人家将抽头作为自己的产业,长期沉迷其中以获利,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当时本地有识之士也深刻认识到了赌博对于社会风气、农业生产造成的不良影响,文约手稿乙中有“其积弊流毒,诚为世道人心之极宜痛戒者”等言。

泾县董氏家族素来被称为“江左礼族”, 其家规特意将“禁赌博”一条单独开列,体现了对于禁赌的重视。对于个人来说,沉迷赌博有失品行,而对于整个家族来说则是“失家教”,不良危害巨大。泾县的左氏家族在家谱中记载:“一、子孙不许博弈废业,且兼慢人,有何取益?古人以为牧猪奴戏尔。又博弈好饮非孝也,凡筵席中被人逼醉,其言语警之戒之。”[21] 左氏家族要求子孙不得参与赌博, 认为古人将赌博视为“牧猪奴”所玩的游戏。并且“博弈好饮非孝也”,强调赌博与中国传统孝道相违背。

同样在皖南地区的祁门县有一则同治八年(1869)告示,为当地乡绅耆民具告官府要求颁布的,其中:“切思民各有业,废业由于荒嬉。恐因子弟无知,或被引诱勾留,入其彀中,则是耗财之地;陷于井中,难为脱网之身。甚至伦常败坏,同场莫辨尊卑。夫赌博有输有赢,输者筹谋百计,横逆多端。所以子弟放滥,未始不起于赌博。”[22] 在此则禁赌告示之中,由黄氏家族领衔,并胡氏家族共同向祁门县知县提出申请,指出赌博对于乡风的破坏,不仅耗费钱财,更加败坏伦常,甚至诱发犯罪。

三是“赌博为盗贼之媒”,文约手稿乙中记载“况赌博为贼盗之媒,为非严为禁绝, 则盗源不清” ,说明赌博与盗贼之间存在密切关系。泾县《新紫山倪氏七甲支谱》家规“子孙”条记载:“教子孙者须戒其游惰,责以正业。有等不肖子孙,游手放闲,奢侈衣食,贪花恋色,啖酒赌钱,此倾家荡产之子,自以为风流潇洒,渐且流于穷困,渐且流为盗贼,渐且罹于刑戮。”“赌博一事,丧失廉耻,败坏风俗, 且为盗源。”[23] 上述家规均表明沉迷赌博导致倾家荡产,甚者因穷困而沦落为盗贼,即“赌为盗源”,最终“罹于刑戮”。同样泾县的《郭峰王氏世谱》中家规“禁赌博”一条:“赌博者,盗贼之源也,呼朋引类,良莠不齐,律有明条, 在所必禁。且赌博之害,小则失业荒工,大则破家荡产,甚或流为盗贼。身罹法网,悔之晚矣。”[24] 首先即指出赌博为盗贼之源,沉迷赌博造成“失业荒工”“破家荡产”,进而赌博者“流为盗贼”。

皖南旌德的《旌阳张氏通修宗谱》中家规“禁赌博(附非为)”记载:“四民各有常业, 有志者拮据卒瘏,日不暇给。而丰腴子弟,游手罢民,长年无事,永日难销,遂借樗蒲博弈为安身立命。始之呼卢喝雉,一掷百万,豪气欲并袁、刘,洎乎资业已尽,生计无从,落为乞丐,入于盗贼,刑宪已及,欲悔无从。若彼游手,同具身心手足,何事不可为?而乃恃此觅食为正人所不齿,乡曲所羞称,衣冠在列, 则羞缩不前。亲宾宴会,则趑趄难进,妻孥不免冻馁,己身莫逃刑责。其在人类,独以此终身,清夜省思,尚何以自容乎?”[25],指出赌博从一开始“小赌怡情”到后来“深陷其中”, 再到后来倾家荡产,沦落为乞丐,最后沦为盗贼。此处说明赌风盛行不仅对个人家庭造成了严重危害,导致乡村治安产生巨大隐患。

如同戈春源先生在《赌博史》中指出赌博造成“家破人亡”“诱发犯罪”等危害 [26],赌风在皖南地区的盛行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造成个人倾家荡产、废时失业,更造成了不良的社会风气传播,影响农业生产,甚至引起盗匪活动。

四、抑制赌风的治理措施

赌风盛行,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除官府颁布禁赌告示之外,宗族积极采取各种“抑赌”措施来禁赌。涂文学先生指出宗族从传统的儒家治家之道和维护家族财产利益的双重角度出发,都对赌博持抵制态度,其禁赌主要措施体现在乡规民约中,用于约束、惩戒家族成员 [27]。乡村订立禁赌文约、设立禁赌碑刻、修订家规祖训以及发布禁赌告示等是防范、禁止赌情的有效方法。

首先,宗族通过订立禁赌文约、设置禁赌碑刻等方式来严禁赌情,并列出一系列惩戒措施。两份文约手稿后列出的处罚规则大致相同,均为罚钱、罚酒席若干。两份文书中的“首事人”在禁赌活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首事人”一般均为各姓之族长,故对首事人“倍罚”, 处罚力度比犯事者重,开场者加倍,报信者有奖励。从处罚规则来看,一是鼓励相互监督, 揭发检举,对于有诬陷栽赃者,同样共同议责, 防止有人挟私报复;二是首事人应以身作则, 自身不参与赌博,也不得包庇赌博者。前者处罚加倍,后者共同议责;三是惩罚方式以教化为主,主要为罚钱罚酒。罚酒主要从道德层面教化百姓不得参与赌博,小惩大戒,重视警戒作用。在条约中也规定了在自治之外,倘有不遵禁令者甚至屡教不改者则送官严办。

在皖南其他地区也同样采用这种“惩罚” 方式,卞利先生收藏的一份道光十一年(1831) 婺源县胡氏家族订立的《禁赌文约》记载:“如有犯赌者,公罚实银叁两贰钱正;诱窝赌者, 罚实平银肆两捌钱正;见赌不报者,照赌者同罚;捉获者,赏银五钱”[28]。卞利先生收藏的另外一份光绪十八年(1892 年)祁门县曹、方、汪、胡诸姓订立的《戒赌文约》明确指出: “倘有私私聚赌之流,违背祖墨,或童或叟,见之则速通众,公议罚钱四千、酒二席,必不容情。如有恃强不遵,各家出钱八百文,明官处治。”“日后知者不报,同罚;知者则报, 赏钱四百文。”[29] 这份《戒赌文约》所列出违反条约的惩罚措施,分别为罚钱四千、罚酒两席,若仍然不遵则送官处理,与本文两份泾县《陈塘冲禁赌文约手稿》的惩罚方式相同。但泾县新发现两份文约手稿对于罚钱、罚酒有更细的规定,其中对于首事人、报信者、客民等违反条约都做了明确规定。

禁赌、戒赌在基层乡村的实施阶段重惩戒、轻惩罚,小惩大戒,对参与赌博者在祠堂中“深责痛戒”,对于仍不悔改者则送官究治。如《旌阳张氏通修宗谱》的家规记载:“族内有此,父老当深责痛戒,不悛者告宗长,集众扑责。复不悛,鸣公究治。庶几风俗可更,积弊可绝乎。至于有奸盗非为、有妨伦教为民害者,告官严治外,绝其族属,不使复与庙祭。”[25]

文约手稿甲中有“客民犯者罚酒五席”, 与“首事人犯者罚酒五席”处罚力度一样,比普通民众犯者“罚酒三席”重,反映出当时对于客民的态度仍较为排斥。将客民纳入日常乡村自治的范围之内,又与当地土著百姓有所区别,表现了清末民初以来皖南地区主、客户之间的群际关系变化,以及当时农村社会的开放包容性与弹性较为扩大 [30]。

其次,宗族在得到官府的许可之后获得禁赌的“执法权”。古代虽然有“皇权不下县” 的说法,但是都图制、里甲制弥补了这种缺陷, 实现了官府对基层社会的有效控制 [31]。这两份文约手稿正是这种基层治理模式的有效体现。

上文中的《同治八年祁门县告示》赋予了宗族对于禁赌的“执法权”,祁门县知县给予宗族“倘有不法之徒,胆敢不遵约束,许尔等指名扭禀送县,以凭从严究办,决不姑宽”[22] 的承诺,这种官府与民间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亦使得禁赌举措更有力度,此告示由祁门县知县加盖县堂大印,更具威慑力。告示之后没有详细列出惩罚细则,结合其他文书可蠡测惩罚方式应该仍为罚钱、罚酒之类。祁门南源汪氏宗族在清末亦制定了相似的禁赌文约,并请官府钤印、刻石立碑,以控制对宗族中普遍存在的赌风,加强乡村社会有效治理 [32]。这与本文上述村中所存的“奉宪示禁”碑刻性质相似。

最后,倘若仍有赌博者,不听劝告,不顾惩戒,则送官究办。《泾川中村董氏宗谱》 所载家规表明家法不足治者,拿送官府严办。 泾县《新紫山倪氏七甲支谱》的家规中记载: “凡赌博子弟,父兄不能禁者,邻里帮助禁之, 不能禁则检举于官,乡里不举则与同罪,此良 法也”[23],倪氏宗族要求父兄应帮助子弟戒赌, 邻居之间应该相互帮助,如果不能帮助戒赌则 向官府检举,对于不检举者,二者同罪。倪氏 家族认为这是戒赌的良法,鼓励邻里之间相互 监督。又如《泾川汪氏宗谱》中有家规六条, 其中“毋作非为”条节选《大清律》关于赌博 的处罚条款:“一、赌博财物者,杖八十,摊 场钱物入官,若沿街酗酒撒泼开张赌坊者,仍 枷号三个月”[33]。泾县汪氏家族将《大清律》 辑录于家谱之中,使得家族在执行“禁赌”时 更具威慑力,亦表明汪氏家族对于严禁赌情的 巨大决心。

但是,在晚清民国时期的皖南地区,禁赌与赌博似乎处于一种“博弈”的“拉锯” 状态,呈此消彼长之势。在常态社会下,当政府与民间治理的力量强化时,禁赌的效果就会更加明显;相反,当政府与民间的应对力度减弱时,赌博之风则会出现反弹。在动荡的社会环境下尤其如此。清末徽州知府刘汝骥在给绩溪县知县的批文中言“游手嗜赌有若慕膻,非一纸文诰所能禁也”[34]。民国初年,社会动荡,南陵县奎湖等地有“清帮” 成员对政府禁赌令置若罔闻,大开赌场[35]。《宣城地区志》中也记载:“建国前城乡赌博成风,每逢过节、农闲、庙会,开场聚赌者众多, 平时各县都设‘公赌场’,为地方劣绅和赌棍所操纵……建国后,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赌博,《刑法》也规定了赌博罪,赌博恶习已绝迹多年”[36]。总体上看,皖南农村的赌风在清末至民国年间一直处于时禁时兴,屡禁不止的状态,直至建国初年才销声匿迹。

五、结语

两份禁赌文约手稿的发现为研究清末民初泾县乡村基层社会生活提供了新的资料,泾县、旌德等地将“禁赌”单独列为族规家训的宗谱纂修时间多为光绪、宣统年间以及民国初年,此时各地自官府到宗族各个层面均采取各种措施来抑制赌风。各地类似的禁赌文约、告示、碑刻等,其内容均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由此可窥见晚清民国时期“赌博”这种不良社会风气在皖南的普遍性,同时表明了社会各阶层,自官府到百姓对赌博的深恶痛绝。对于农村基层社会而言,禁赌既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事项,也是落实国家法律的内在要求。两份禁赌文约手稿的发现亦为现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中建设文明乡风提供了一定的历史借鉴, 在制定禁赌措施时将法治与德治有机地结合起来。

注释:

①毛克明的《道德与经济的博弈——清末广东赌博与禁赌》(《华南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1 年第 2 期)着重研究了赌风在社会心态、政治、经济方面的成因,对于特殊的地理环境造成赌风盛行的研究视角关注较少;王美英在《清代的赌博述论》(《武汉大学学报》( 人文科学版)2001年第 3 期)中述论了清代的赌博现象及其危害, 未对抑制赌风的治理措施加以研究;其他成果有: 马依莎、王宇红、李德方《河南新安发现清代〈禁赌碑〉和〈万善同归碑〉》(《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1 年第 9 期)、李振武《袁树勋与清末广东禁赌》(《广东社会科学》2014 年第 1 期)、朱文广《禁赌碑与乡村风俗改良——以清代上党为中心的考察》(《农业考古》2014 年第 3 期)、朱文广《清代禁赌活动中的乡村自治》(《华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4 年第 4 期)、朱文广《清代山西上党禁赌碑刻解读》(《历史档案》2015 年第 452期)、魏晓锴《清代县域视野下的禁赌问题研究——以山西高平为例》(《清华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 2 期)、涂文学《清代禁赌述论》(《社会史研究》2022 年第 1 期)等。这些成果着重研究了治理赌博的措施。

②代表性成果有:涂文学:《近代中国社会控制系统与赌博之禁》,《社会学研究》1997 年第 4 期; 潘洪钢:《清代的赌博与禁赌》,《江汉论坛》2008 年第 9 期;王兴文、徐蒙蒙:《官府、士绅与赌风治理——以晚清温州为例》,《浙江社会科学》2017 年第 9 期;魏晓锴:《从〈申报〉看清末的赌博与禁赌》,《贵州社会科学》2021 年第 9 期;卞利:《明清时期的赌博活动与官民禁赌研究》,《徽学》第 19 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24 年版。

③卞利的《明清时期徽州的民间禁赌》(《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 年第4 期) 指出徽州地区早期赌博的主要参与人员为徽商纨绔子弟。此外,关于徽州地区赌博问题研究多附着于宗族、社会研究之中,例如陈瑞《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对社会问题的控制》(《中国农史》2007 年第4 期)、康健《明清徽州宗族与基层社会治理—— 以祁门南源汪氏为例》(《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22 年第 2 期)。

④冲:意为山间平地,此处用作地名“陈塘冲”。

⑤两份《泾县禁赌文约手稿》原件均由本文作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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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宣城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 . 宣城地区志 [M]. 北京 : 方志出版社 .1998.

(作者吕珺,淮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 熊帝兵,淮北历史文化旅游学院副院长,安徽文献整理与研究中心主任。原文刊载于《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 年第3期)

制作:童达清。

来源:宣城历史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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