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0年前大刘曾代老张支付一笔货款,老张出具了欠条,但未约定债务还款时间。现老张一直未支付欠款,大刘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债务,老张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10年前的欠条没写啥时候还钱,现在起诉还来得及吗?
10年前大刘曾代老张支付一笔货款,老张出具了欠条,但未约定债务还款时间。现老张一直未支付欠款,大刘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债务,老张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10年前的欠条没写啥时候还钱,现在起诉还来得及吗?
——未超过诉讼时效,不丧失胜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限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老张出具的欠条未明确案涉货款给付期限,大刘提起诉讼之前亦未向其索要过该债务。因此,该债务应从起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案涉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保护期间,法院对老张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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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