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本无可厚非,但是上海的赵某,却因为在网上传播一则火灾的消息,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赵某却觉得自己只是在记录真实发生的事件并表达看法,不应受到处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遇到突发事情,在网上发布消息,原本无可厚非,但是上海的赵某,却因为在网上传播一则火灾的消息,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赵某却觉得自己只是在记录真实发生的事件并表达看法,不应受到处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去年3月,赵某在与朋友吃饭时得知,隔壁小区发生了火灾,本着不错过一手资讯的想法,赵某迅速赶往现场拍摄。在获得素材之后,赵某编辑了一段文字发送给某互联网平台账号的运营人员,并获得了50元的稿费。
为追求“爆款”效果,赵某在文字说明中刻意添加了“起火原因是1楼被用作仓库,堆放类似桶装油漆”等细节,在网上引发关注。而消防部门提供的火灾认定书和相关人员笔录显示,起火原因系遗留火种点燃了纸箱等可燃物,并未发现油漆等危险物品。赵某描述不属实,关键信息失真。
男子:我没造谣
法院:这种行为就是造谣
在被行政拘留后,赵某认为,火灾确有其事,时间地点准确,自己只是在记录事件并表达看法,不应该被处罚,于是将此事上诉至法院。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上海市公安机关认为,赵某爆料的信息有虚构成分,故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决定对赵某行政拘留。赵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被驳回。赵某又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表示,赵某主动联系互联网账号运营人员,提供素材,将包含其自己添加部分虚假内容的信息在公共网络平台中发布,已构成散布谣言。截至公安机关发现时,赵某提供的不实素材在互联网短视频平台上,被大量转发点赞,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陈根强:视频发布之后,获得转发以及获赞有一千多条,评论也是一百多条。所以,引起一定公众的恐慌,扰乱了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将面临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赵某上诉,维持原判。
网络谣言特点
信息重组 再造事实可信度高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微博、国外网站、网络论坛、社交网站、聊天软件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话语。
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政治人物 、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革新,也改变了谣言的传播方式,因此网络谣言依附于新媒体进行传播,产生了许多新特点,这些特点具有与传统谣言完全不同的特性,如匿名性、群体传播、传播效率高、传播生命周期短、信息重组、再造事实可信度高等。
真假参半比完全虚假信息
迷惑性危害性更大
法官提醒,所谓“真假参半”的谣言,往往比完全虚假的信息更具迷惑性和危害性。这类信息通过掺杂部分真实内容,误导公众认知,扰乱社会秩序,甚至可能引发不必要的恐慌。
任何媒体或个人在发布信息前,务必核实其真实性,绝不能为了吸引眼球、博取流量,而忽视信息的准确性。此外,公众作为信息的接收者,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可以通过多方比对、查证权威渠道等方式,增强辨别能力。轻信和转发未经核实的信息,不仅助长谣言的扩散,还可能让自己陷入法律风险。
来源:子清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