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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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屠宰企业收购活猪屠宰后对外销售鲜肉可否免增值税
问 Question
我公司是广西的一家屠宰企业,收购活猪屠宰后对外销售整块或者分割的鲜猪肉,请问我公司收购活猪屠宰后对外销售鲜猪肉是否可以免增值税?
答 Answer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24年5月15日在纳税服务-纳税咨询版块对问题“请问屠宰企业自行采购生猪屠宰后销售白条猪,屠宰分割环节是否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政策,如不适用计税依据如果确定。”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综上所述,如您购进活猪,通过屠宰后销售生鲜猪肉,可以免征增值税,按照免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您屠宰企业提供的牲畜屠宰这部分业务,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屠宰场收取的加工费应征收增值税。
因此, 你公司作为屠宰企业,收购活猪屠宰后对外销售鲜猪肉,可以免增值税。
来源:农村非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