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自9月26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自9月26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坚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的原则,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控制为辅的综合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所谓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鼠、蚊、蝇、蟑螂、蚤类等。
按照《决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发挥公共卫生委员会统一指挥协调平台作用,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中,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环境卫生大扫除、病媒生物消杀、孳生地清理活动,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加密频次。
《决定》明确,住户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
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及时清除积水、废弃容器、堆积杂物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完善住所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等设施,种植植物应当及时清除积水,种养水养植物应当及时换水、冲洗植物根部和容器内壁等。
不得在居住区的楼顶天台、露台、楼道等公共区域堆积垃圾、杂物或者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
《决定》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如:单位和住户违反本决定,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户违反本决定,未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未完善住所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在居住区楼顶天台、露台、楼道等公共区域堆积垃圾、杂物的,由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广州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