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厘定学校赔偿责任的边界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9-26 00:05 1

摘要:2023年11月的一天下午,小A和小B在课间应老师的要求去倒两个废旧纸箱。在一楼走廊,两人各自推着垃圾纸箱正常行走,突然,小A放下他手中的垃圾纸箱,回头用脚故意挡在小B的纸箱前,导致小B被绊倒,磕到牙齿。当日,小B被紧急送往医院就诊,经检查发现一颗牙外伤脱落,

【案情】2023年11月的一天下午,小A和小B在课间应老师的要求去倒两个废旧纸箱。在一楼走廊,两人各自推着垃圾纸箱正常行走,突然,小A放下他手中的垃圾纸箱,回头用脚故意挡在小B的纸箱前,导致小B被绊倒,磕到牙齿。当日,小B被紧急送往医院就诊,经检查发现一颗牙外伤脱落,另两颗牙齿松动。事发后,小B的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A及其母亲王女士、学校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000余元。

法庭上,学校辩称原告的受伤并非因学校的场地设施存在瑕疵所致,且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联系家长并将受伤学生送医,已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义务,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查明,学校日常通过红旗下讲座、红领巾广播电台、主题班会、集体校会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安全知识,在参加校内集体劳动时应当遵守劳动纪律等;并在班级公约、公告栏处公示中小学生守则。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老师安排丢垃圾纸箱,从纸箱重量与大小来看,均是两名孩子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该行为是学校为帮助未成年人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教学一部分,本身没有过错。而且,学校日常通过红旗下讲座、红领巾广播电台、主题班会、集体校会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在参加校内集体劳动时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等。在班级公约、公告栏处公示中小学生守则等足以证明该学校平时注意学生纪律、安全等教育,已尽其教育管理职责。小A故意绊人致使小B造成损害,学校已尽到教育义务,不能要求学校防范极不常发生的或完全不能预见的危害,加大其注意义务和管理职责。事发后学校也及时通知家长,配合就医,协商纠纷处置。因此,学校已尽教育、管理职责,故学校不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争议焦点在于护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此,笔者认为,小B医疗、复诊一直由其父亲陪同,而其父亲在工地从事水电工按时计算工资,陪伴就诊必然发生收入的减损,这部分费用以护理费的形式作为补偿更加合理、公正。关于精神抚慰金,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严重的精神损害标准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判断标准应当有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考虑到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心智不成熟、心理相对比较脆弱,对该“严重”的评价标准应当有所降低。本案中,小B牙齿脱落需要长期复诊、修复,待成年后才能完整修复,门牙缺失影响外观、进食,对未成年人具有相对较严重的精神损害。据此,法院结合脱落牙齿部位、未成年人的年龄等,可酌定支持2000元的精神抚慰金为宜。

来源:才子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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