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城市空中交通的未来发展依赖于飞行汽车技术的成熟与其配套法规的完善。随着智慧空中出行领域政策支持的逐步深化,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和飞行汽车作为关键创新工具,正推动着城市交通的三维化转型。然而,目前的法律框架在飞行汽车准入规则、运行规则和空域管理方面存在显著不足,导
城市空中交通的未来发展依赖于飞行汽车技术的成熟与其配套法规的完善。随着智慧空中出行领域政策支持的逐步深化,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和飞行汽车作为关键创新工具,正推动着城市交通的三维化转型。然而,目前的法律框架在飞行汽车准入规则、运行规则和空域管理方面存在显著不足,导致法规与技术发展的不兼容与空白。飞行汽车的双重属性——既涉及地面交通又涵盖空域管理——使得相关法律的制定面临复杂挑战。同时,技术发展的迅猛速度与法律反应的时间差异进一步加剧了法规滞后的现象。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法律体系中融入对飞行汽车特殊属性的全面考量,推动法律框架的及时调整与创新,从而为城市空中交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引言
2024年3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印发了《通用航空装备创新应用实施方案(2024—2030年)》。该方案明确指出,要支持智慧空中出行(Smart Aerial Mo-bility,以下简称“SAM”)装备的发展,推进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lectric Vertical Take-Off and Land-ingaircraft,以下简称“eVTOL”)等一批新型消费通用航空装备的适航取证,鼓励飞行汽车技术研发、产品验证及商业化应用场景探索。这一方案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在SAM出行领域的政策支持和产业布局进一步深化。
城市空中交通(Urban Air Mobility,以下简称“UAM”)、eVTOL与飞行汽车是伴生而生、互为依托的概念。UAM指的是在城市低空空域内,主要利用垂直起降或短距起降航空器及相关系统设施,实现载人或载货的空中运输活动。只有当eVTOL与飞行汽车等垂直起降技术设备达到高度成熟,并广泛运用于城市低空空域的人员出行和货物配送时,UAM才能真正落地,从而将现有城市交通结构从二维提升至三维,实现对城市交通运输业的彻底变革。
在这一发展过程中,飞行汽车是实现城市交通结构由二维提升至三维的关键因素。早在1917年,美国的格伦·柯蒂斯就提出了飞行汽车的概念,标志着这一领域的开端。而中国在飞行汽车领域的探索则可以追溯到21世纪初期。2017年,浙江吉利控股集团通过旗下的太力飞车(Terrafugia)宣布开发飞行汽车,标志着中国企业正式进入这一前沿领域。近年来,亿航智能推出的216型飞行汽车凭借其电动垂直起降技术(eVTOL)取得了商业化进展,小鹏汇天也发布了多款飞行汽车,包括旅航者X3和即将量产的X6,并通过融资确保了其研发和商业化进程的顺利推进。
然而,相较于飞行汽车硬件研发的迅猛进展,其配套法规的发展却明显滞后。飞行汽车作为一种既涉及地面交通又涉足空域管理的创新交通工具,其法规框架的建构需要兼顾这两者的特殊属性。然而,当前的法律框架尚未充分考虑飞行汽车的独特性,导致在准入规则、运行规则等方面存在不兼容和空白。这一法规滞后的现象,极大地限制了飞行汽车在UAM场景中的实际应用,需要引起立法者和相关政策制定者的高度重视。因此,本文将对飞行汽车法规框架的现状进行系统性检视,分析其背后的深层成因,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推动UAM的顺利发展。
一、概念厘清:eVTOL与飞行汽车
在分析飞行汽车的配套法规之前,首先需要明确飞行汽车的外延及其与eVTOL的关系。当谈到城市中的垂直起降航空器时,eVTOL往往是最先映入脑海的概念。这是因为eVTOL作为一种结合电力驱动和垂直起降技术的创新飞行器,已经在UAM领域取得了显著进展。因此,要阐明飞行汽车的概念,必须先厘清eVTOL的定义,并进一步比较和区分它们的异同。
eVTOL是一种专门设计用于短途空中交通的飞行器,其核心特征在于采用电力驱动系统和多螺旋桨结构,使其能够实现垂直起飞和降落。这种设计特别适用于城市低空空域的交通运输,不仅有效缓解了城市地面交通的拥堵压力,还显著降低了飞行器的噪音水平。与传统燃油驱动的飞行器相比,eVTOL在能源效率和环境影响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电力驱动系统的应用使得eVTOL具备更加平稳和精确的操控能力,同时简化了飞行操作流程。这不仅减少了对飞行员的依赖,还为未来自动化UAM的实现奠定了基础,从而大大提升了eVTOL在SAM中的应用前景。
相较之下,飞行汽车这一概念的外延相对模糊。字面上,飞行汽车是指能够飞行的汽车,但这一描述并未能明确其技术内涵和应用场景。根据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于2024年4月发布的《飞行汽车发展白皮书1.0》,飞行汽车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解读(见图1)。狭义的飞行汽车,是指面向智慧立体交通,兼具飞行和地面行驶功能的车辆。电动化、智能化和立体化是其核心特征。具体而言,狭义的飞行汽车是一种陆空两栖的电动汽车,能够在地面道路和空中空间中自由切换。这一概念下的飞行汽车具有明显的实用性,其技术路径更为接近当前汽车和航空器的融合发展趋势。而广义的飞行汽车则涵盖了所有面向低空智能交通和立体智慧交通的运载工具,包括陆空两栖汽车和eVTOL两大类型。在这一层面上,飞行汽车的定义更为宽泛,将eVTOL也纳入其中。实际上,eVTOL技术是“汽车飞起来”的关键,也是飞行汽车技术发展的重要阶段。换言之,广义的飞行汽车不仅包括具备汽车行驶功能的eVTOL,还涵盖了专为空中交通设计的eVTOL。
图1 狭义和广义飞行汽车之间的关系
以我国小鹏汽车推出的“汇天”系列为例,可以很好地说明狭义和广义飞行汽车的区别。汇天旅航者X2作为一款典型的eVTOL,采用全电动动力系统,配备有8个电动螺旋桨,使其能够实现垂直起降,具备安静、零排放的效果,属于广义的飞行汽车。相比之下,汇天X3则更贴近狭义的飞行汽车概念。这款车型将“汽车+飞行器”的设计理念完美融合,具备机臂折叠收纳系统,可以在陆行和飞行模式中进行切换。因此,其既能在地面行驶,也能在环境允许的情况下实现垂直起降,真正实现了陆空两用的功能。
本文所探讨的飞行汽车,主要指的是狭义上的飞行汽车,即那些兼具飞行和地面行驶能力的陆空两栖车辆。这一狭义定义下的飞行汽车不仅是未来UAM的关键组成部分,也是现行法律体系需要规范和调整的核心对象。在分析飞行汽车配套法规时,本文将重点关注如何为这一创新交通工具构建适应其特殊属性的法律框架。
二、法规框架的现状:不兼容与空白
(一)准入规则的不兼容
1.飞行汽车运行准入规则
随着飞行汽车逐渐成为未来智慧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入挑战也愈发显现。由于飞行汽车具备地面行驶和空中飞行的双重功能,这使得其准入条件需要同时满足汽车和航空器的相关标准和法律规定。然而,现行的法律体系并未充分考虑到这种双重属性的特殊性,导致在准入规则上存在诸多不兼容,进而造成了挑战和阻碍。
从航空器的升空准入角度来看,飞行汽车必须符合我国针对旋翼类运输航空器的适航要求,这包括型号合格证(Type Certificate,以下简称“TC”)、适航证(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以下简称“AC”)和生产许可证(Production Certificate,以下简称“PC”)这“三大通行证”。TC是对航空器设计符合适航
标准的批准凭证,其证明了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设计符合相应的适航标准和专用条件;AC证明航空器都是按照批准的设计和质量体系制造的,处于安全可用状态;PC确保生产单位具备按批准设计批量生产航空器的资格。这些复杂的认证流程和高标准要求,使飞行汽车在适航准入方面面临巨大挑战和成本压力。
相比之下,飞行汽车在地面上行驶的准入要求相对较为简单。根据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飞行汽车必须满足与道路机动车相关的技术标准,包括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方面的要求,以及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这些标准主要是为了确保机动车产品在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符合国家要求,并在生产过程中保持一致性。
由此可见,飞行汽车的准入过程不仅需要满足机动车和航空器的双重要求,企业还需应对烦琐且耗时的多重认证流程。这些挑战不仅增加了研发成本,也大大延长了产品的上市周期,可能导致飞行汽车在市场上的应用和推广受到限制。对于企业而言,这种复杂的认证环境和漫长的审批时间,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其竞争力,阻碍创新产品的推广和普及。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双重认证要求的叠加带来了潜在的法规冲突。在实践中,与机动车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117项,而在适航认证的过程中,与航空器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有178类。这种标准数量和类型的巨大差异,使得飞行汽车在满足两种不同类型的技术要求时面临巨大的协调困难。例如,航空器的气动布局结构与机动车的碰撞结构在技术上很难协调统一。航空器的技术标准可能侧重于抗坠毁性能,而机动车的技术标准则主要关注正面碰撞的安全性。这些标准在制定时仅考虑到“道路行驶”或“空中飞行”单一场景的要求,忽视了飞行汽车这一融合了两种交通场景的新型工具。这种标准的不兼容性不仅增加了企业在产品设计和认证中的难度,还可能导致产品在实际应用中的法律合规性问题。
2.驾驶资格认证规则
当前的法律框架下,飞行汽车不仅在技术准入上存在困难,驾驶员的资格认证也需要同时满足航空器驾驶执照和机动车驾驶执照的双重要求。这种双重认证的要求从理论上增加了飞行汽车驾驶员的获取门槛,带来了实际操作中的诸多不便和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根据《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颁发管理程序》,我国航空器驾驶执照体系包括学生驾驶员执照、运动驾驶员执照(Sport Pilot License,以下简称“SPL”)、私用驾驶员执照(Private Pilot License,以下简称“PPL”)、商用驾驶员执照(Commercial Pilot License,以下简称“CPL”)、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及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SPL允许驾驶重量在1200公斤以下的初级飞机;PPL适用于驾驶重量不超过5700公斤的单发陆地飞机,仅限非商业飞行活动;PL允许持有者进行商业飞行活动,但需先取得PPL,并通过更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对于飞行汽车驾驶员来说,该执照颁发管理程序意味着他们需要根据具体的飞行参数和使用场景,通过相应的执照考试,并递交申请,完成航空理论和飞行操作的考核,才能获得相应的驾驶资格。以PPL为例,申请者在通过民航部门体检并获得合格证后,需要参加40小时的航空理论培训和40小时的飞行训练,经航空理论考试和飞行训练实践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执照。
此外,飞行汽车具备地面行驶能力,这要求驾驶员还需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相比于航空器执照,机动车驾驶证的获取相对简单,但仍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考试,包括科目一的交通法规测试、科目二的基本驾驶技能考核以及科目三的实际道路驾驶测试。只有通过所有考试,驾驶员才能合法驾驶飞行汽车在地面行驶。
在未来的UAM场景下,飞行汽车有望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方式。然而,如果每位飞行汽车驾驶员都需要同时持有航空器执照和机动车驾驶证,这将使得获取驾驶资格变得相当复杂,增加了准入的难度。同时,由于现行的执照体系存在差异,飞行汽车的实际应用场景也会受到限制。例如,持有PPL的驾驶员虽然可以在非商业目的下飞行,但必须遵守飞行规则和空域管理的规定,包括飞行高度、禁飞区和管制空域等要求,限制了其飞行自由度。持有SPL的驾驶员在航线选择上则面临更多限制,通常只能在特定空域内飞行,并且飞行活动通常限于白天的良好天气条件下,夜间飞行或在复杂空域内飞行都是不被鼓励或允许的。此外,SPL还对飞行距离有所限制,长途飞行受到严格控制。这些不同类型执照的限制不仅增加了飞行汽车驾驶的复杂性,也使得飞行汽车在未来城市交通中的广泛应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3.飞行汽车空域准入规则
飞行汽车在UAM中的应用也面临着复杂的空域准入挑战。根据《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一般通用航空飞行任务虽然不需要经过烦琐的任务申请和审批程序,但在每次飞行实施前仍须按照国家飞行管制的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并说明任务性质。这一规定适用于传统的通用航空活动,但在飞行汽车这一新兴交通工具的应用场景下,显现出显著的不兼容性。
飞行计划申请的复杂性与飞行汽车的使用频率之间的矛盾不可忽视。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规定,飞行计划申请需要包括多项详细信息,如飞行单位、任务性质、机长姓名、航空器类型和架数、通信联络方法、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预计飞行时间、航线、飞行高度和范围等。上述规定反映出传统通用航空活动对安全性和可控性的高要求。然而,飞行汽车在UAM场景下的应用,往往集中在城市低空空域,主要用于日常出行或短途物流运输(如外卖递送)。如果每次飞行都需要提交详细的飞行计划申请,不仅会大大增加操作复杂性,还会降低用户体验以及给商业应用带来极大不便。
其次,现行空域管理模式与飞行汽车的运行特点存在深刻的不兼容性。飞行汽车在城市空域中的频繁使用,使得其空域需求与传统航空器的空域需求存在显著差异。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规定,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计划申请,需由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批准,而使用临时飞行空域、临时航线进行飞行的计划申请,则需依据空域所在区域的管制权限,分别由不同级别的飞行管制部门批准。这一层级化的审批体系旨在确保飞行安全,但同时也导致飞行汽车在申请过程中面临繁杂的行政程序和潜在的审批延误,难以适应飞行汽车高频次、快速反应的运营需求。
此外,飞行汽车作为一种融合地面交通和空中飞行功能的创新交通工具,其空域使用的灵活性要求难以被现有的固定航线和空域分配体系所容纳。传统的航空器飞行多在预定航线和空域中进行,飞行计划的审批与飞行控制以此为基础。然而,飞行汽车的运行特点决定了其空域使用更为灵活,且运行路径更具随机性和动态性。现行法规对临时空域的使用规定严格且程序复杂,难以支持飞行汽车在UAM场景下的即时响应和即时调度需求,从而在实际操作中形成了法律上的制约。
(二)运行规则的空白
在UAM场景下,飞行汽车的大规模应用不仅暴露出现行法律规则的不兼容性,更显现出运行规则的显著空白。这些空白主要集中在执法与管控、空中交通安全以及环境噪声等领域,直接影响到飞行汽车在UAM体系中的合规性和广泛应用。
1.执法和管控问题
在UAM场景下,飞行汽车的引入对现有的执法和管控体系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由于飞行汽车能够在城市低空空域内自由移动,传统依赖于地面交通的执法手段无法有效应对其复杂的空中活动。飞行汽车的高机动性和广泛的空域覆盖使得执法部门难以依靠现有的地面交通监控系统进行追踪和拦截,这使得潜在的违法行为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不可预测性。因此,需要开发并引入适应UAM场景的执法新机制,以应对飞行汽车所带来的全新监管难题。应考虑建立一个专门针对飞行汽车的远程控制和应急响应系统,使执法机构能够实时监控飞行汽车的运行状态,并在必要时远程干预,确保其安全降落。这不仅要求相关技术的成熟与法律框架的高度契合,还需要制定详细的操作规范,以避免系统滥用或失效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
此外,飞行汽车的广泛应用还需要在监控和追踪技术上实现全面升级,以确保执法部门能够有效掌握其空中活动。传统的地面交通监控系统难以满足飞行汽车在UAM中的实时追踪需求,这对执法机构的反应速度和有效性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应对这些挑战,立法者应推动建立覆盖城市低空空域的综合监控网络,并与地面交通系统实现无缝衔接。该监控网络不仅需要具备高精度的定位能力,还应能够动态分析飞行汽车的运行轨迹,以及时识别并预警潜在的安全威胁。通过这种综合性的监控体系,执法部门可以更高效地管理飞行汽车的运行,从而保障UAM的安全与秩序。这种系统化的法律和技术措施,将为飞行汽车在UAM场景下的合法合规运营提供坚实的保障,进一步推动智慧空中出行的普及和发展。
2.空中交通安全问题
飞行汽车在空中交通安全方面面临着比传统地面交通更大的挑战。在UAM的背景下,空中操作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大幅增加了碰撞的风险。这不仅是由于空域的三维特性,更是因为飞行汽车的操作速度、飞行高度和路线复杂性远远超出地面交通的范畴。因此,确保飞行汽车在多变的空中环境中安全运行,强制安装碰撞避免系统(Collision Avoidance System,以下简称“CAS”)已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技术要求。然而,与传统航空器不同,飞行汽车在设计、尺寸和操作模式上具有显著的独特性,这对现有的CAS系统提出了全新的挑战。这些系统必须经过专门设计和优化,以适应飞行汽车的特定操作环境,包括低空飞行、短距离起降和城市密集区域的飞行。这意味着,现有的CAS技术不仅需要升级和改进,还需通过严格的测试和认证流程,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应对飞行汽车在空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复杂情况,最大限度地降低空中碰撞的风险。
除了技术要求外,飞行汽车的安全监管还必须涵盖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以保障空中和地面的安全。当飞行汽车在飞行过程中遭遇机械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如何确保其能够安全降落,是安全法规中的核心议题之一。为此,法律应对飞行汽车的设计标准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针对紧急降落系统和备份操作模式的要求。除此之外,紧急降落程序的设计需充分考虑到城市环境的特殊性,如建筑物密集、人口稠密等因素,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找到合适的降落地点,并将潜在的损害控制在最低限度。此外,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响应机制也必须纳入法律框架,这不仅包括救援和医疗措施,还涉及事故原因的调查和责任认定。这一系列规定将确保在飞行汽车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也为飞行汽车的大规模应用铺平道路。
3.噪声污染问题
在UAM场景下,飞行汽车的噪声污染问题尤为突出,这不仅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也直接影响到UAM在城市环境中的可持续发展。尽管eVTOL技术在设计上已经通过电力驱动和优化的气动布局显著降低了噪声水平,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飞行汽车在起飞、降落以及巡航飞行时产生的噪声仍可能对城市环境构成严重干扰。尤其是在密集的城市中心区域,噪声污染的影响更为显著,可能引发居民的强烈反对,从而影响UAM的公众接受度。因此,噪声控制必须成为飞行汽车配套法规中的关键考量因素之一。
为有效应对这一挑战,应制定明确的噪声排放标准,并将其纳入飞行汽车的运行法规中。这些标准应考虑到不同城市环境的特点,针对密集城市中心与郊区等不同区域制定差异化的噪声限值。此外,还应引入动态噪声监测和管理机制,以实时评估飞行汽车的噪声影响,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例如,限制飞行汽车在特定时段内的运行,或通过规划特定的飞行走廊以避开人口稠密区域。这些措施将有助于平衡飞行汽车的商业应用与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为UAM的长远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通过这种前瞻性的噪声管理策略,能够有效减少飞行汽车在城市环境中的噪声污染,确保UAM在提升城市交通效率的同时,不对环境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三、法规现状的深层成因
(一)双重属性监管的复杂性
飞行汽车的双重属性使其在法律监管中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性。作为一种既能在地面行驶又能在空中飞行的创新交通工具,飞行汽车的运行涉及两套传统上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机动车监管和航空器监管。这两者不仅在技术标准、监管重点、执法机制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而且在法律体系的架构和实施层面也有着截然不同的要求。如何协调和整合这两大领域的法律要求,使之能够适应飞行汽车的独特属性,是当前法律体系面临的重大挑战。
机动车监管和航空器监管分别侧重于不同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机动车监管主要关注地面行驶的安全性、排放标准、噪声控制等问题,其核心在于保障车辆在地面交通环境中的安全和合规性。这一监管体系有着长期的法律传统和实践经验,尤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等法规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然而,这些法规的设计初衷是为传统的地面车辆提供监管框架,并未充分考虑到飞行汽车所涉及的空中飞行特性。与之相对,航空器监管则主要集中于空中飞行的适航性、飞行安全、空域管理等方面。适航证、飞行计划审批、空域使用管理等制度,是为了确保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满足高标准的安全要求,避免对空中和地面的人员及财产造成潜在威胁。然而,这些法规同样并未为兼具地面行驶功能的飞行汽车预留足够的适用空间,尤其是在飞行器的气动设计、重量限制、动力系统等方面,难以与机动车的技术要求相协调。
此外,机动车和航空器的法律体系在监管重点和执法机制上存在显著差异。机动车监管更多地依赖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日常执法,其重点在于通过交通法规的强制执行和车辆年检制度,确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环境合规性。而航空器的监管则由民航管理部门主导,通过严格的飞行计划审批、空域管理以及空中交通管制,确保飞行活动的安全和秩序。这种执法机制上的差异,使得飞行汽车在同时适用于两者时,可能会面临法律空白和执法真空的情况。
更为复杂的是,飞行汽车的双重属性要求立法者在法律设计和实施中,必须在不同领域的法律体系之间找到平衡点。这不仅涉及技术标准的协调,还包括监管主体之间的跨部门合作和执法权的重新分配。现行的法律体系往往难以同时覆盖地面和空中两个领域,导致飞行汽车在实际应用中的法律地位模糊,面临着合规性不确定的问题。例如,在涉及飞行汽车的交通事故中,究竟应当适用机动车法律还是航空器法律,执法机关在调查和处理时是否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这些都是当前法律体系难以回答的问题。
(二)技术发展与法规制定的时间差异
飞行汽车技术的迅猛发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速度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当前飞行汽车配套法规滞后的另一主要原因。技术创新的速度通常远远超过法律体系的反应能力,尤其是在飞行汽车这种高度创新的交通工具上。eVTOL和智能飞行控制系统的快速发展,使得飞行汽车从概念走向实际应用的过程极为迅速。然而,现有的法律框架并未能及时跟上这些技术进步,导致许多涉及飞行汽车的法律问题仍处于未解决状态。这种法律滞后不仅在市场准入和运营合规性方面对飞行汽车产生了负面影响,还增加了企业和消费者在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法律制定过程本身的复杂性和严谨性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时间差异。法律的制定通常需要经过广泛的调研、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征集、专家论证以及多轮审议,这些过程往往耗时较长。立法者在面对飞行汽车这样兼具汽车与航空器双重属性的创新技术时,必须慎重考虑技术标准、空域管理、安全性评估等多个维度的问题。然而,这种必要的审慎态度虽然确保了法律法规的有效性,但也使得立法速度相对缓慢,难以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特别是在技术迅速迭代的背景下表现尤为突出。
此外,法律体系在面对新兴技术时,往往存在路径依赖的倾向,即更倾向于在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上进行调整、修补和强化,而不是制定全新的法律。这对于飞行汽车这种涉及多重属性和新兴领域的技术而言,现有的法律框架往往无法全面覆盖其独特的需求。随着飞行汽车技术的发展速度快于法律的反应能力,诸如空域使用、驾驶资格、紧急应对措施等新兴问题并未在现行法律中得到明确规范,这导致了法律在面对这些新兴技术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结语
飞行汽车作为未来城市交通的重要创新工具,其技术发展已逐步走向成熟,但现有法律体系的滞后性和不兼容性严重制约了其在UAM中的实际应用。本文通过对飞行汽车配套法规现状的系统性检视,发现当前法律框架在准入规则、运行规则以及空域管理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足,无法有效涵盖飞行汽车的双重属性。这种法律滞后现象的背后,既有法律体系固有的路径依赖,也反映了技术创新与法律反应之间的时间差异。现行法律体系倾向于在传统机动车和航空器监管的基础上进行修补和调整,而缺乏对飞行汽车独特需求的全面考量。尤其是在技术标准的协调、监管主体的合作以及执法机制的整合方面,飞行汽车的双重属性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此外,随着飞行汽车在智慧城市空中出行场景中的应用日益广泛,现有法律体系对新兴技术的适应能力显得尤为关键。本文认为,应当充分认识到飞行汽车在未来交通体系中的战略地位,积极推动法律体系的革新与完善,以实现技术发展与法律监管的良性互动。只有通过法律框架的及时调整和创新,才能为飞行汽车的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进而推动UAM从概念走向现实。
来源:上海市法学会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