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某超市布置氢气球为庆典活动增添喜庆氛围,放学路过的小强玩耍氢气球时却遭遇爆炸受伤。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
某超市布置氢气球为庆典活动增添喜庆氛围,放学路过的小强玩耍氢气球时却遭遇爆炸受伤。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
——广告公司主责,超市次责,小强及其监护人亦应自担部分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氢气具有易燃易爆性,属于高度危险物。本案中,广告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未对放置在地面的氢气球设置警示标志,未妥善固定氢气球或安排专人值守,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超市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对庆典现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管理疏漏,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或应当知道氢气球的危险性,却玩耍放置在地的氢气球导致自身受伤,本身具有一定过错,小强及其监护人亦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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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