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9-24 14:23 1

摘要: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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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文释义

本条是2025年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时新增的规定。增加该规定主要是考虑填补监管空白。近些年来,偷拍盗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些不法分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设备,致使窃听、窃照设备流入社会,成为偷拍盗摄乱象的重要推手。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缺乏对窃听窃照器材非法使用的专门处罚条款,实践中多依赖《刑法》或《居民身份证法》等零散规定。此次修订将未构成犯罪但危害社会秩序的非法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畴,通过行政处罚前置化,覆盖刑事处罚之外的违法场景。

本条规定了对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的处罚。对本条的理解需注意以下几项要点:

第一,所谓“非法安装、使用”,是指未经许可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收集他人隐私或敏感信息,如在试衣间安装针孔摄像头偷拍。

第二,所谓“非法提供”,是指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或协助安装窃听窃照器材,如网店销售伪装为充电宝的偷拍设备。

第三,“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范围和认定由公安机关进行鉴别判断。根据2014年12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窃听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具有无线发射、接收语音信号功能的发射、接收器材;(2)微型语音信号拾取或者录制设备;(3)能够获取无线通信信息的电子接收器材;(4)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通讯线路信息的器材;(5)利用固体传声、光纤、微波、激光、红外线等技术获取语音信息的器材;(6)可遥控语音接收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语音接收功能,获取相关语音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7)其他具有窃听功能的器材。第四条规定,“窃照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照相、摄像器材;(2)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照相、摄像器材;(3)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显示器的微小相机和摄像机;(4)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图像信息的器材;(5)可遥控照相、摄像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照相、摄像功能获取相关图像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6)其他具有窃照功能的器材。

第四,本行为罪与非罪的区别。核心界限在于“是否使用专用器材”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罪,实践中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包括:(1)未造成严重后果,如虽使用专用器材但未引发实质损害(如偷拍同事聊天记录但未传播);(2)使用普通设备,如用手机偷拍他人隐私;(3)过失或情节显著轻微,如无意中误用专用器材(如误购改装设备但立即停止使用),目未导致危害结果。

本条划分了两个处罚档次:一般情节,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普通器材”与“间谍器材”。《反间谍法实施细则》中对“专用间谍器材”有明确的规定,即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可见两类器材均需由法定机构检测认定,公安机关与国家安全部门权限不可交叉;用途决定性质,相同设备用于普通违法的,按窃听窃照器材处理,用于间谍活动的,则升级为间谋器材。对这两类器材,均应全链条打击,对生产、销售、使用环节分别追责,间谍器材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主导侦查。除此之外,若违法行为人是在组装窃听窃照设备以后通过网络进行销售的,需要对网络销售平台进行监管,这就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邮政快递部门等加强联合执法。

来源:法治榆树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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