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果一开始所有州都是按普选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当一个州率先改成赢者全拿后,这个州就具备了更大的影响总统候选人的能力,以争取更多的利益。因此,最终几乎所有的州都改成了赢者全拿,否则就会吃亏。
对于美国选人团"赢者全拿"的制度形成过程,我一直有一个假说:
如果一开始所有州都是按普选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当一个州率先改成赢者全拿后,这个州就具备了更大的影响总统候选人的能力,以争取更多的利益。因此,最终几乎所有的州都改成了赢者全拿,否则就会吃亏。但是本人并不是美国历史的专家,无法验证 ,最近用了ChatGPT的Deep Research功能,得到了以下研究结果,基本上验证了这一假说:
引言美国总统选举中的“赢者全拿”(winner-takes-all)制度是指一个州将其全部选举人票都给予该州普选中得票领先的总统候选人。这一制度并非美国宪法所规定,而是各州自行通过立法选择的做法 。在1789年美国首届总统大选时,各州对于如何选出选举人有多种不同方法,远非今日几乎清一色的赢者通吃格局 。本文通过历史资料和学术研究,调查各州自1789年以来如何逐步演变为采用赢者全拿制度,并验证以下假说:**如果一开始所有州按普选票比例或分区分配选举人票,那么当某一州率先改用赢者全拿后,该州将在总统选举中获得更大影响力和利益;因此其他州最终纷纷跟进,否则就会在竞争中吃亏。**下文将分阶段梳理这一制度的演变历程、动机因素、学者观点以及反对声音。
早期选举人团方法的多样性(1789–1800年)宪法背景: 美国宪法并未规定各州必须采用赢者全拿规则。宪法第二条授权各州立法机构自行决定选举人选拔方式 。因此在初期,不同州采用了不同办法,包括由州议会指派选举人、按选区选出选举人、全州普选产生日“总票”等。1789年首届总统选举时,仅有宾夕法尼亚和马里兰采用了全州范围的普选制并实行事实上的赢者通吃(即全州由普选决定全部选举人) 。当时马萨诸塞、弗吉尼亚和特拉华等州则是划分选区,由各选区选出1名选举人(这种方法下并非严格的全州赢者通吃,因为各选区可能选出不同候选人的选举人) 。其余诸州(如康涅狄格、佐治亚、新泽西、南卡罗来纳等)则由州议会直接选定选举人 。可见,在建国初期,“赢者全拿”并非普遍规则,各州实践高度多样。这一点也得到史料印证:“选举人全票制(赢者通吃)并非1787年制宪会议讨论的方案” 。当时许多开国元勋(例如詹姆斯·麦迪逊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实际上更倾向于按选区选举人,以更贴近民意 。
1796年竞选暴露的问题: 1796年是美国第一次有竞争的总统大选,由联邦党候选人约翰·亚当斯对阵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托马斯·杰斐逊。此时各州方法不一:有7个州由议会选举人,4个州按选区普选选举人,2个州全州普选选举人,其它若干州采用混合或特殊规则 。结果亚当斯以71票对68票险胜杰斐逊,仅差3票 。选后分析指出,杰斐逊之所以以微弱差距落败,部分原因在于一些杰斐逊优势明显的州没有采用赢者通吃。例如弗吉尼亚和北卡罗来纳当时按选区选举人,尽管这两州多数选民支持杰斐逊,但由于选区制把州内票源拆散,部分选区仍选出了亚当斯的选举人,削减了杰斐逊获得的总选举人票 。正如一份史料总结所言:“1796年竞选中,杰斐逊之所以失利,有部分原因是弗吉尼亚和北卡罗来纳(这两个支持杰斐逊的州)采用了选区选举,导致少数选举人票落入对手之手” 。这暴露出在其他州使用赢者通吃或由议会指派选举人的情况下,仍坚持选区制的州会让本州选民意向无法最大化地转化为对所支持候选人的选举人票。
1800年前后的转折: 1796年的教训令民主共和党人警觉。杰斐逊本人在1800年1月给时任弗吉尼亚州州长詹姆斯·门罗的信中明确提出,各州在选举人选举方式上需要一致行动:“大家都同意,如果所有州都按选区选举,那当然最好;但是在有10个州选择由议会或全州总票制产生选举人时,其余6个州再坚持选区制就是愚蠢,甚至有害的” 。杰斐逊直言,在其他州已经采取赢者通吃或议会选举人的情况下,少数坚持分散选票的州等于将自己一部分选举人拱手让给对手 。他将这种局面比作“一方用大州一票、一方却分成小区多票,势必不能如实反映整体民意” 。这封信清楚表明了当时政界对**“若他州已通吃,我州便不能再拆票”**的战略共识。
在这种背景下,1800年大选前夕出现了州层面的制度转向。杰斐逊主政的弗吉尼亚率先行动——州议会迅速通过法律,在1800年改为全州普选产生选举人(即赢家通吃方式),以确保杰斐逊能拿到弗州全部选举人票 。同样,亚当斯的支持者控制的马萨诸塞也在1800年前废除了原来的选区制,改由州议会直接指派选举人(效果上保证了联邦党拿下该州所有选举人) 。史料记载:“弗吉尼亚迅速通过赢者通吃法确保杰斐逊获得全州选举人票;与此同时,约翰·亚当斯的家乡马萨诸塞的联邦党多数担心州内支持杰斐逊者增加,亦废除选区制,确保亚当斯拿全州选举人” 。这些早期采取赢者通吃策略的州意在将对手在本州的少数选票影响降至最低,最大化本党候选人受益。
赢者通吃制度的扩散(1800–1830年代)骨牌效应的产生: 弗吉尼亚和马萨诸塞的举措产生了示范效应。1800年大选后,托马斯·杰斐逊成功当选,总统选举的竞争使各州执政党意识到若不跟进赢者通吃,自己的总统候选人在选举人票竞争中可能处于劣势。正如史家所说,这引发了“多米诺骨牌效应”,各州占主导地位的党派纷纷采用赢家通吃,以期将本州全部选举人票投给本党提名人 。换言之,每个州的政客都不愿意因为本州制度不同而让对手拿走哪怕一张选举人票。
各州纷纷立法跟进: 1804年前后,“总体上出现了明确转向赢家通吃制的趋势” 。据记载,1800年时仍有肯塔基、马里兰、北卡罗来纳等州保持选区制或混合制,而弗吉尼亚、罗德岛等已实行全州普选通吃,其余多数州由议会选举人 。但到了1824年,有至少10个州明确采用了全州普选的赢者通吃方式来选出选举人 。密苏里州联邦参议员托马斯·哈特·本顿在1824年2月参议院辩论中就感慨道:“现在有10个州实行总票制(赢者通吃),这完全是政治算计的产物,并非出于让民意公平表达的本意。那些州的政要采用此制,是为了把本州的选票‘整合’起来” 。这段话透露出两个信息:其一,到1824年时赢家通吃已在约十个州扎根;其二,当时人们已看出这一制度并非为尊重选民多元意见,而是为了让州内多数派“吃干拿尽”全部票数。也难怪本顿接着批评说,此制“侵犯了少数派的权利……多数票只要多出一票就能拿走整个州的选举人票” 。
与此同时,作为制宪元勋的詹姆斯·麦迪逊也对这种趋势深感忧虑。他在1823年致信友人时指出:原本制定宪法时设想的是选区制,“但后来被全票制和议会指派取代,这只是为了挫败那些带头搞全票制的州的策略” 。麦迪逊承认,由于有的州率先设置了赢家通吃或由议会掌控选举人,“其他州别无他法,只能跟进” 。他甚至支持修改宪法,要求全国统一按选区选举选举人,以终结这种军备竞赛式的局面 。不过,正如托马斯·杰斐逊所预见的,“各州如今数目太多,我已不抱修宪看到这一改变的希望” ——果然,此后的宪法修正案努力未能打破赢者通吃的趋势。
全面普及与最后的例外: 到19世纪30年代中期,赢家通吃几乎成了各州标准做法。1832年总统大选时,除了南卡罗来纳还由州议会选举产生选举人之外,其余各州都已通过全民投票选举选举人 (其中马里兰是当时唯一还用选区普选的州,但1836年也改为全州制 )。1836年大选时,“除一个州外所有州皆由全州普选产生选举人” ——这里的“一个州”正是坚持由议会选举的南卡罗来纳。南卡从1789年至内战前一直由州立法机构直接指定选举人,从未采用普选方式,因此也谈不上“通吃或比例”:实际上这确保了南卡罗来纳由该州执政党说了算,等于变相的全票制。一直到南北战争后的1868年,南卡罗来纳才在重建时期开始由普选选举选举人 。至此(19世纪70年代后期),美国所有州都采用了普选选举人且基本上是赢家通吃的分配方式。
下面这份时间线梳理了赢者通吃机制扩散的关键节点,以供概览:
1789年: 首次总统选举。13州中的10州参加投票(北卡罗来纳和罗得岛尚未批准宪法,纽约因州议会僵局未选出选举人) 。宾夕法尼亚、马里兰实行全州普选选举人票(相当于赢家通吃雏形),马萨诸塞、弗吉尼亚、特拉华按选区由选民选举人,其余州由议会委任 。乔治·华盛顿无异议当选。1796年: 首次两党竞争的选举。各州方法不一,出现选举人票争夺战。托马斯·杰斐逊以3票之差败给约翰·亚当斯 。事后发现,杰斐逊票少的原因之一是弗吉尼亚、北卡等支持他的大州采用选区制,部分选票被对手夺走 。双方意识到选举人选拔规则对胜负影响重大。
1800年: 选举前夕,各州立法开始调整规则以争取优势。弗吉尼亚立法改为全州总票制,确保该州所有选举人票投给杰斐逊 ;马萨诸塞废除选区改由联邦党控制的议会指派选举人,保证亚当斯拿全州票 。杰斐逊致信门罗,提出在他州通吃的情况下“不跟进是愚蠢的”观点 。最终杰斐逊赢得1800年大选。
1804年: 第十二修正案生效,规范了正副总统分别投票,但各州在选举人产生办法上仍自主决策。此后几年各州纷纷转向赢者通吃,以致1804年以后呈现出明确的全票制趋势 。
1824年: 四位候选人角逐的混战。在24个州中,大多数州已实行普选;其中10州采用赢家通吃 。密苏里参议员本顿谴责赢家通吃是出于政党私利,“并非为了给人民意志公平的机会” 。由于无人获绝对多数选举人票,最后由众议院选出总统。
1832年: 除南卡罗来纳外,其余23州都由普选且基本为赢家通吃(马里兰当年仍按选区普选,但该州1836年改制) 。第三党候选人在这种制度下几乎无法赢得选举人票。
1836年:赢家通吃成为事实上的通行规则。据统计,截至1836年选举前,“除南卡罗来纳外的所有州都通过法律规定由普选产生本州选举人票,并采用赢家通吃方式” 。此后直到19世纪末,唯一的特例是后述的密歇根尝试。
1876–1880年: 重建后南卡罗来纳开始普选选举人(内战后短暂由联邦军政府主导恢复选举)。1880年总统选举时,所有州均由选民普选选举人且除了缅因/内布拉斯加外皆为赢者通吃,确立了沿用至今的格局 。
1892年: 密歇根成为罕见的“逆行者”——因1888年大选中民主党候选人克利夫兰虽赢全国普选却输掉选举人票(败给本杰明·哈里森),密歇根民主党在1890年夺得州议会后,通过法律改按国会选区选出选举人,试图将本州选举人票按选区分配 。共和党提起诉讼,但最高法院在McPherson v. Blacker(1892)裁定:宪法赋予各州完全自主权决定选举人任命方式,州有权采用选区制或其它方式 。1892年大选密歇根按区分配选举人票。然而不久共和党重掌该州后,立刻废除此法,于1895年恢复赢家通吃 。密歇根的短暂改革显示,在缺乏全国统一行动的情况下,单个州实行非通吃制很难长期坚持。
20世纪前中期: 各州几乎无异动,赢家通吃制度稳固延续。此期间国会多次提出宪法修正案希望改为直选或按比例分配选举人,但均未成功(据统计200年来有700多项有关改革提案但无一获足够多数通过 )。舆论上,法律学者多批评现行制度不公平,但出于政党利益考量,州一级并无改变分配方式的动力。
1969年:缅因州打破僵局,州议会通过法律改为“选区制”分配本州选举人票——即两个参议员对应选举人票按全州普选决定,另外各众议员对应的选举人票按各国会选区普选决定 。缅因由此在1972年总统选举中开始实行这一制度,成为近代唯一非赢者通吃的州(当时内布拉斯加仍通吃)。
1991年:内布拉斯加州立法仿效缅因,从1992年起改为按国会选区分配选举人票 。据报道,内布拉斯加当时做出这一改变的动机是希望吸引总统候选人更多关注该州。例如一个民主党候选人在共和党稳胜的内布拉斯加如果能有机会赢得奥马哈所在的国会选区1张选举人票,就可能愿意去竞选并关注该地区事务 。这是“争取候选人注意力”作为动因的直接体现。
21世纪: 除缅因、内布拉斯加外的其余48州继续坚持赢者全拿。围绕这一制度的争论持续。2004年科罗拉多曾就按比例分配选举人票举行全民公投提案,但因两党反对而被选民否决(人们担心科州若单方面放弃通吃,将削弱自身在全国选举中的地位)。近年来也有部分红州立法者提议将本州选举人按选区分配(例如2013年前后宾夕法尼亚的提案)以谋取党派利益,但最终都因争议或舆论压力未实施。2020年代的新动向是“全邦普选州际协议”(NPVIC),以及内布拉斯加和缅因对于是否保持选区制的抉择:例如2020年总统大选后,内布拉斯加州议会中的共和党人在总统特朗普敦促下多次尝试立法恢复通吃(因该州第2选区近年给民主党送出1张选举人票) ;而缅因州的民主党人表示如果内布拉斯加改回通吃,缅因也可能终止选区制以免成为唯一的“另类”而处于劣势 。可见即使在当代,各州对于是否采用通吃,依然在精打细算地权衡自身政治利益。
胜者全得背后的动机与影响
从上述历史演变可以看出,各州采用赢者通吃制度,主要缘于政治战略动机。概括而言:
最大化本州对总统选举结果的影响力: 当其它州将全部选举人票作为一个整体投出时,如果某州不这样做,它在全国范围内的“筹码”相对就小。例如1796年弗吉尼亚按选区选举使杰斐逊损失了一部分选举人票,这促使1800年其果断改为全州制,以确保本州对支持候选人的“贡献”不被稀释 。州领导人明白,赢者通吃可以让本州成为候选人必须争取的一整个“大票仓”,而非几个零散的小票仓。正如政治学理论所分析的:在团体决策中,各组成团体倾向于采用“通吃”来集中自身权重,因为对每个团体来说这是占优策略(dominant strategy),尽管从整体来看如果都采用比例方式会更公平高效 。每个州单独考虑时,赢家通吃能提升其在选举中的话语权,这形成了一种类似“囚徒困境”的格局:对各州 individually 最优,但集体上不是帕累托最优 。换句话说,没有任何一个州愿意单方面放弃通吃,除非大家一起放弃。争取候选人关注与联邦资源: 赢者通吃使得总统候选人更有动力关注那些竞胜可能摇摆的州。因为赢下该州即可一举拿下所有选举人票,候选人会投入更多时间和资源拉拢该州选民。这种效应在现代选举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双方竞选团队把主要精力放在可能翻盘的“战场州”,而对稳输稳赢的州则往往忽略 。例如,2020年大选期间,两党候选人在宾夕法尼亚、佛罗里达等摇摆州多次造访承诺利益,而对像加州或阿拉巴马这类安全州很少光顾。从历史上看,19世纪各州决策者虽未使用“联邦资源分配”这种说法,但他们深知让本州成为竞选必争之地的价值。若本州能左右选举结果,当选总统势必对该州有所“投桃报李”——这可能体现为政策照顾、官职任命乃至经济利益。举例来说,19世纪早期纽约州和宾夕法尼亚州等人口大州采用赢家通吃后,迅速成为总统候选人竞相争夺的重心,各党全国大会也往往在这些州交易利益以确保其选举人票。现代研究亦发现,摇摆州在联邦支出、项目布局上往往比“不重要”的州得到更多关照,这印证了州争当“关键州”的经济理性。可以说,赢者全拿提供了吸引总统候选人注意的一张“王牌”,州政客有动力牢牢抓住。
模仿效应与防御性考量: 很多州转向赢者通吃并非因为相信其制度优越,而是迫于他州行动的压力,是一种防御性模仿。正如杰斐逊和麦迪逊的信函所揭示的:当若干州已经实行通吃时,其它州为了“不要吃亏”只能跟上 。麦迪逊将其形容为各州为了“挫败其他已带头的州的策略”而不得不改变自身方法 。如果有哪个州固守旧制,反而“愚蠢”地让出竞选优势 。因此赢者通吃制度在19世纪的扩散,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战略性模仿的演化。这一点得到了学术界的支持:近年来有学者用博弈论模型证明,各州在选举人分配上的选择确实存在类似囚徒困境的局面,“赢者通吃”是各州的占优策略均衡,而“比例分配”虽然对整体更好却难以自发实现 。
政党利益驱动: 除了州整体的考量外,更直接的动机是州内执政党希望通过制度设计巩固本党在总统选举中的利益。赢者通吃可以把本州反对党选民的选票效果降到零。托马斯·本顿在1824年的批评道出了这一点:“少数派哪怕只差一票就会失去整州选举人票……他们的票实际上被多数派‘拿走’并送给了少数派最不想要的人” 。对于州议会中占多数的政党而言,通吃制意味着如果本党在州内略占优势,就能100%转化为选举人票收益;而即便本州是反对党略占优,多数党也可能不愿按比例分配给对手哪怕一部分选举人,于是倾向于赌一把“赢者通吃全拿或全无”,或者干脆由议会直接选举人以绕过多数民意。从历史记录看,州立法机关改变选举人产生办法往往带有强烈的党派算盘:例如马萨诸塞在杰斐逊时代多次改动规则,共计在早年前后11次调整其选举人产生办法,以确保对本党有利 。这种频繁变更凸显各州政客对制度选择的功利态度——哪种方式能让“自己人”在总统选举中得利,就采用哪种。也因此,赢者通吃作为两党轮流使用的武器,逐渐被固化下来,形成了跨党派的默契:谁也不要轻易放弃这把利器。
反对声音与特殊案例
尽管赢家通吃成为主流规则,但历史上一直存在质疑和反对的声音,以及少数偏离这一规则的尝试:
公平性与少数权利之争: 最早的反对意见就来自制度设计者和早期政治领袖。詹姆斯·麦迪逊等人认为,按照选区选举或按比例分配选举人票更能真实反映民意,不至于使州内少数选民“完全失声” 。麦迪逊曾在任国会议员时提出宪法修正案,要求全国统一实行选区选举人制度,认为这样每一块区域的选民都有发言权 。他还担忧赢家通吃会强化不健康的“地理派系”:各州如成一块块整板投票,可能加剧南北、东西部对立;若按区划分,反而能跨州形成共同利益,缓解地域对立 。托马斯·本顿在1824年的演讲更直接抨击赢家通吃“违背宪法意图”、“侵犯少数派权利” 。这些声音表明,一些政治家从共和原则出发,反对将一个州内部复杂多元的政治倾向简化为单一的选举人票投票结果。小州立场: 有趣的是,小州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并不一致。一方面,小州由于先天选举人票就少,似乎更应珍惜每一票选举人,不愿白白送给多数派候选人;但另一方面,小州也清楚即便采取比例制,对总统选举结果影响也有限,反而如果通吃能加入“大州俱乐部”一起决定总统,他们在选举人团制度下因每个州至少有3票而享有的权力溢价会更明显。因此历史上小州并未集体抵制赢家通吃。倒是南卡罗来纳这类种植园精英掌权的小州,长期由议会指定选举人,其动机并非为了民众公平,而是为了确保州精英对选举人团的绝对控制。南卡的制度可以视为对大众民主的不信任,与是否通吃无关(反正由少数议员拍板,全州票自然归执政派所有)。这种安排在内战后被废除,南卡也转为普选通吃。
密歇根1892年的改革: 密歇根是少数正式尝试打破通吃制度的州之一。前文提及,其民主党人在1888年大选失利后,为了下次选举不再让该州15张选举人票全部落入共和党之手,通过按选区选举人的办法在1892年分拆选举人票 。虽然最高法院认可了州有此权力 , 但这一改变还是引发激烈党争。1892年密歇根由此成为当时唯一非通吃州,当年总统大选该州果然出现选举人票由两党瓜分的局面。然而这种“特立独行”很快被逆转——1894年共和党重夺州议会后,立即废止选区制,恢复赢家通吃 。密歇根的案例说明,在一个近乎全民通吃的体系中,单个州改变规则会被视作重大利害调整,政党在州内力量对比一旦改变,就可能推翻前任所做改革。某种程度上,这次插曲更巩固了赢家通吃在各州的地位:没有进一步的州响应密歇根,使其无法形成风潮。
缅因和内布拉斯加的选区制: 20世纪下半叶,两小州进行了迄今持续时间最长的非通吃实验。缅因州于1969年立法改为按国会众议院选区分配选举人票(即2张州整体票+2张分属两个选区),这一制度一直沿用至今 。缅因当年的改革部分原因在于该州政治人物相信这样更符合当地选民意愿,也可能与当时缅因政治版图变化有关(60年代末民主党势力上升,希望在全国共和党占优时期至少能拿到本州一部分选举人票)。内布拉斯加州则在1991年通过类似法律,从1992起实施选区制 。内布拉斯加的公开理由是希望候选人不再完全无视该州,因为在传统通吃规则下共和党稳拿内州5票,民主党基本不竞选;改为选区制后,民主党有机会赢得奥马哈所在的第2选区1票,从而吸引两党在该州投入竞选资源 。事实证明2008年奥巴马确实赢下了该区1张选举人票,2020年拜登也赢得该票,表明此举为当地选民提供了与州整体不同选择的成果。缅因在2016年也首次出现选区票分裂(第2选区投给共和党特朗普)。然而,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一直是特例,没有其他州跟进采用选区制。这凸显多数州对“单干”改变选举人分配心存顾虑。近期,随着内布拉斯加共和党人酝酿回归通吃(因不满民主党屡次拿走其一票),缅因州也出现议案称若内州放弃选区制,缅因也应同步改回通吃以免“吃亏” 。2023年缅因州提出一项法案,规定若内布拉斯加正式改为赢家通吃,缅因的选区制将自动终止 。这项互动立法再次验证了各州之间的策略关联:没有盟友,一家搞特殊迟早扛不住。2023年时该提案暂未真正触发实施,但也反映出现代政客仍在算计制度选择的相对收益。
法律挑战与全民投票: 在法院层面,除前述1892年联邦最高法院明确州有权决定选举人分配方式外,近年还有公益组织从选民平等角度对赢家通吃提出法律挑战,认为其违背“一人一票”原则(因为在州内成为少数的选民选票被完全作废) 。例如2018年前后,“平等公民”组织协调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各州现行赢家通吃违宪,但这些诉讼最终未获最高法院受理。因此司法途径暂未撼动该制度。另外,一些州通过公民投票尝试改革:科罗拉多州2004年的全民公决提案(第36号修正案)想将该州9张选举人票按比例分配,以提高选举公平。但民主、共和两党出于各自利益罕见地站在同一阵线反对提案(彼时科州是摇摆州,双方都担心比例制会减少本党赢者通吃可能拿到的总票),最终选民以近2比1比例否决该提案。加利福尼亚州2008年也出现过类似公投动议(按国会区分配,该动议被视为共和党谋取一部分加州选举人票的策略),最后因签名不足未能上 ballot。可见,当改变赢家通吃被明显贴上政党私利标签时,很难获得普遍支持。总体而言,民众尽管对选举人团不满的很多,但针对某一州单方面改变分配方式的热情并不高——大家也隐约认知到,这需要全国一致行动才能奏效,否则“劣币驱逐良币”,单方面的善意改革反成损失。
结论
综上所述,美国各州从建国初期多样的选举人选拔办法,逐步演变为几乎清一色采用“赢者通吃”规则,是一个由战略模仿驱动的历史进程。最初,各州并未预见或计划这种制度,但随着政党政治兴起和州际竞争加剧,赢家通吃成为各州争夺总统选举影响力的有效武器。一州改变规则可增大自身在选举人团中的权重,这种“先动优势”迫使其他州跟进,以免处于劣势 。正如1800年杰斐逊所言,在别的州都通吃的情况下,“其余的州不这样做就是愚蠢” ;麦迪逊则指出通吃是为了“挫败带头州的策略”而不得不为之 。最终到19世纪中叶,赢家通吃通过各州立法“自发”地成为通行准则,并延续至今。
这一演化过程体现出联邦制下州际互动的一个典型“竞逐均衡”现象:对每个州来说,赢家通吃是有利的占优策略,而大家都采取该策略的均衡结果却并非对全民最佳(因为它可能扭曲民意、冷落安全州/少数派等) 。历史经验也表明,一州单方面尝试改变(如密歇根、科罗拉多等案例)往往难以长久,除非有更多州协同行动。正因如此,近年推动以全国普选取代选举人团的“全邦普选州际协议”寻求跨州联合,以打破各州各自为政陷入的囚徒困境。
虽然赢家通吃强化了州在选举人团中的作用,但其弊端亦广为诟病:州内少数选票被无情丢弃,全国普选票与最终当选结果可能背离(美国历史上5次出现普选票第二名当选总统的情形,其中两次就在21世纪 )。然而,从历史角度来看,各州采用赢家通吃并非出于糊涂,而恰是出于精明的算计:在当下规则不变的前提下,没有哪个州愿做“吃亏”的那个。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赢家通吃的扩散是州理性选择的结果,它让每个州在总统选举中拥有了一份整块的赌注,也塑造了美国两党政治竞争的版图。除非选举制度本身作根本性改革,否则这种州际竞相通吃的格局仍将继续存在,左右着美国总统大选的战略版图。
参考资料:
美国国家档案馆,选举人团历史《联邦党人文集》及制宪会议记录(选举人团制度初设背景)
托马斯·杰斐逊致詹姆斯·门罗信件,1800年1月12日
詹姆斯·麦迪逊致乔治·海伊信件,1823年8月23日
托马斯·哈特·本顿参议院演说节录,1824年2月
“各州赢者通吃法律的历史”摘要
维基百科:“美国总统选举”(各年代州选举人选拔方式)
缅因州议会资料(1969年缅因实行选区制及其背景)
《Bangor Daily News》报道(2025年缅因拟结束选区制的提案)
K. Kikuchi & Y. Koriyama, “The winner-take-all dilemma”, Theoretical Economics 18(2023): 917–940 (博弈论视角分析赢家通吃)
来源:国际上那些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