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法治报·时评》丨“爆料隐私式维权”不可取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9-24 10:46 1

摘要:“××集团副总裁租我房子4年多。把电视弄坏了、衣柜门弄坏了,沙发三组都弄坏了……住了几年换了几任女友还养宠物把真皮沙发弄坏,给家里造得不像个样子……”近日,因房屋租赁纠纷,一名网友在社交平台上爆料自己的租客,不仅将其任职公司、职务、真实姓名公开,爆料内容中还夹

话题由来

“××集团副总裁租我房子4年多。把电视弄坏了、衣柜门弄坏了,沙发三组都弄坏了……住了几年换了几任女友还养宠物把真皮沙发弄坏,给家里造得不像个样子……”近日,因房屋租赁纠纷,一名网友在社交平台上爆料自己的租客,不仅将其任职公司、职务、真实姓名公开,爆料内容中还夹带了对租客私生活的描述,称其“住了几年换了几任女友”“自己不处理纠纷让女友出面”等。记者采访发现,这种因私下存在矛盾,通过网上发帖或现实中曝光等方式“报复”的并非个例,在一些事例中,爆料者不仅将跟其有矛盾的一方身份信息公开,更对其私生活相关信息大加散布,让爆料内容格外夺人眼球。(9月22日《法治日报》)

漫画/朱慧卿

“爆料隐私”非维权正途

租赁纠纷中的房东将租客的职务、姓名与私生活公之于众,当街头横幅以“介入婚姻”的刺眼字样吸引路人目光,当朋友圈成为发泄不满的“审判台”,一种以曝光隐私为武器的“维权”方式正悄然蔓延。然而,这种看似痛快的“反击”,实则是一场没有赢家的博弈——它可能触碰法律的红线,将矛盾推向无可挽回的深渊。

“爆料隐私式维权”的本质,是以侵权对抗侵权、以暴力回击暴力。当事人往往寄望于通过公开他人隐私、渲染私生活细节,来吸引舆论关注、施加道德压力,从而快速解决纠纷。然而,法律早已划清底线: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受法律严格保护,维权的初衷并不能成为侵犯他人权利的“免罪金牌”。即便事实存在,擅自公开他人隐私仍构成侵权。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方式极易导致矛盾升级,彻底堵死协商解决的可能。曝光隐私会直接激化对抗,切断沟通渠道,甚至引发次生网络暴力。原本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租赁纠纷,一旦被贴上“道德败坏”“私德有亏”的标签,便会演变成一场公开的羞辱与反击。而被曝光者往往因名誉受损、社会性死亡而被迫应战,最终双方陷入“伤敌一千自损八百”的困局,维权者或许短暂宣泄了情绪,却可能面临法律追责、舆论反噬甚至社会关系的永久撕裂。

事实上,法律的框架从未缺位,理性的维权路径始终敞开。从民事调解到司法诉讼,从社区协调到行政申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足以应对大多数矛盾。租赁纠纷可寻求住建部门或行业协会介入,情感纠纷可通过调解委员会化解,薪资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即便涉及公共利益,也应通过纪检监察等正规渠道实名反映,而非以街头横幅或网络审判的方式取而代之。

社会舆论固然具有监督力量,但绝不应成为私人纠纷的“刽子手”。公众在围观此类事件时,亦需保持理性与克制,避免被片面信息煽动情绪,成为网络暴力的助推者。真正的法治社会,既保护每个人不受他人侵害,也约束每个人不以侵害他人的方式寻求正义。当纠纷发生时,选择法律而非情绪,选择理性而非暴力,才是对自身权益最有力的捍卫。

“爆料隐私式维权”违法

张玉胜

当今是信息爆炸的年代,社交媒体成为人们表达意见、分享生活的重要平台。然而,一旦个人纠纷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解决,一些人便会选择在网络上公开对方隐私信息,试图以“爆料隐私”方式实现维权。这种看似高效实则违法的行为,不仅侵犯他人隐私权,更会破坏社会公序良俗和法治基础。矫治此类错误行为,既需从道德层面匡正其扭曲思维,更当以法律惩戒促其觉醒与敬畏。

以侵权方式维权,背后逻辑是将爆料隐私异化为维权的工具。无论起因缘于房屋租赁还是职场纠纷,维权方本该有一说一、就事论事,但其为引发关注和向对方施压,不惜将对方个人信息甚至私生活细节公之于众,折射出部分人维权路径扭曲与法治观念缺失。此行为虽可在短期内获取舆论关注,但其对他人权益侵害和对社会秩序破坏的后果却不容小觑。

用违法手段对抗争议,存在明显法律风险与社会危害。“爆料隐私式维权”直接侵犯他人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爆料者未经允许公开他人的私密信息,不仅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究。

更为恶劣的是,“爆料隐私式维权”向社会传递出错误的维权导向,并破坏法治社会建设基础。任何纠纷都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爆料隐私式维权”无疑是对法治精神的无视与践踏。支撑其错误行为的思维逻辑就是“以暴制暴”,然“冤冤相报何时了”,如果任由这种观念蔓延扩散,社会的法治基础和公序良俗势必荡然无存。

面对纠纷矛盾,正确维权的做法是保持冷静与理性,避免情绪化行为。先尝试通过协商、调解等和平方式来解决问题。如果协商无果,可寻求法律援助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其次要尊重他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维权不得以侵犯他人权益为代价,即使掌握对方隐私信息,也不能随意公开或泄露。只有人人都能在法律框架内合法维护自身权益,才有望真正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法治社会。

依法理性维权方能致远

王志高

无独有偶,长沙某小区“讽刺锦旗”事件、上海朋友圈晒他人隐私案中,均出现以“曝光隐私”为手段的维权操作。这类看似“解气”的行为,实则是私力救济的越界,折射出部分人对维权边界的认知偏差。

从表面看,“爆料隐私式维权”是情绪驱动下的“无奈之举”:有人觉得走法律程序耗时长、成本高,不如“闹大”事情快速施压;有人认为“对方先有过错”,便用隐私泄露“以牙还牙”。然而,维权的初衷不能成为侵犯他人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的正当依据。隐私权是公民基本权利,即便对方存在过错,曝光其私生活细节、公开职务信息等行为,也已超出“合理维权”的范畴。上海案件中,杨女士因薪资纠纷曝光同事被前夫殴打的隐私,最终被判道歉赔偿;长沙“锦旗事件”中,涉事女子被纪检部门调查——这些案例都在警示:以违法手段“维权”,终将让自己从“受害者”变成“侵权者”。

更深层看,这类现象暴露了社会对“私力救济”的认知误区。传统观念中,“以牙还牙”“以暴制暴”常被误读为“快意恩仇”,但在法治社会,私力救济的边界早已明确:它只能是公力救济的补充,且必须严格限定在“不侵害他人权利、不破坏社会秩序”的范围内。当纠纷发生时,选择曝光隐私、煽动舆论,看似“高效”,实则切断了协商解决的可能——被曝光者因隐私泄露陷入舆论漩涡,往往更难理性沟通;公众被情绪裹挟的“道德审判”,更可能扭曲事实真相。这种方式传递“以暴制暴”的错误导向,破坏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

要破解这一困局,需要多方合力。对个人而言,需树立“维权先守法”的底线意识。遇到纠纷时,不妨先试试社区调解、行业协商等低成本途径;若协商不成,完全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解决。对平台和社会来说,需阻断“侵权即流量”的传播链条——社交平台应加强对隐私泄露内容的审核,避免侵权信息扩散;公众也应保持理性,不盲目围观,更不参与传播他人隐私,防止“舆论审判”替代法律裁决。

法治社会的进步,不仅在于完善法律条文,更在于每个个体都能敬畏规则、坚守底线。真正的维权,不是“我弱我有理”的道德绑架,也不是“以牙还牙”“以暴制暴”,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平正义。只有每个人都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不是用违法手段伤害他人,社会的公平与善意才能真正生长。

普法课堂

律师观点:以违法手段对抗争议存在显著风险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冬成:维权的初衷不能成为侵犯他人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的正当依据。在具体案件中,若爆料者因纠纷确实存在权益受损情形,其行为的正当性仍需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审查。即便爆料者的初衷是为了维权,但其曝光他人隐私信息的方式本身已超出合理范畴。

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主任尤金堂:若爆料行为导致被爆料人“生活安宁受扰、工作名誉受损、健康状况恶化”,则满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爆料人需承担相应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需结合损害程度举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硕:被侵权人在遭遇隐私、个人信息被曝光后,可以立即通知对方删除侵权信息,避免侵害结果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如果没有对方信息,也可以立即通知网络平台的服务商,让服务商协助处理,通过断开链接、删除侵权信息等方式予以尽快处理。

维权途径:务必选择合法的解决渠道

协商与调解:尝试与对方直接沟通,或寻求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行业调解组织等第三方介入调解。

行政申诉与仲裁:如果纠纷属于消费、劳动等领域,被侵权人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劳动监察大队)申诉,或根据约定申请仲裁。

司法诉讼:作为最终的法律保障,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这是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 贵州法治报

编辑 何琴

二审 张谌

三审 范良丽

来源:天眼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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