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主播逐渐成为平台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主播与平台之间的独家合作协议纠纷偶有发生。在“独家合作”模式下,主播若擅自违约跳槽至其他平台,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如何认定?本文汇总了相关案例及解读,供读者参考。
人民法院案例库
网络主播违反约定的排他性合作条款,未经直播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指导案例189号: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某、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原为原告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公司)创办的熊猫直播平台游戏主播,被告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播爱游公司)为李某的经纪公司。2018年2月28日,熊猫公司、播爱游公司及李某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李某在熊猫直播平台独家进行“绝地求生游戏”的第一视角游戏直播和游戏解说。该协议违约条款中约定,协议有效期内,播爱游公司或李某未经熊猫公司同意,擅自终止本协议或在直播竞品平台上进行相同或类似合作,或将已在熊猫直播上发布的直播视频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的,构成根本性违约,播爱游公司应向熊猫直播平台支付如下赔偿金:(1)本协议及本协议签订前李某因与熊猫直播平台开展直播合作熊猫公司累计支付的合作费用;(2)5000万元人民币;(3)熊猫公司为李某投入的培训费和推广资源费。主播李某对此向熊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为一年,从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2018年6月1日,播爱游公司向熊猫公司发出主播催款单,催讨欠付李某的两个月合作费用。截至2018年6月4日,熊猫公司为李某直播累计支付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的合作费用1111661元。
2018年6月27日,李某发布微博称其将带领所在直播团队至斗鱼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并公布了直播时间及房间号。2018年6月29日,李某在斗鱼直播平台进行首播。播爱游公司也于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李某在斗鱼直播平台的直播间链接。根据“腾讯游戏”微博新闻公开报道:“BIU雷哥(李某)是全国主机游戏直播节目的开创者,也是全国著名网游直播明星主播,此外也是一位优酷游戏频道的原创达人,在优酷视频拥有超过20万的粉丝和5000万的点击……”。
2018年8月24日,熊猫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独家合作协议、立即停止在其他平台的直播活动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一审审理中,熊猫公司调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万元。播爱游公司不同意熊猫公司请求,并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确认熊猫公司、播爱游公司、李某三方于2018年2月2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2.判令熊猫公司向播爱游公司支付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之间的合作费用224923.32元;3.判令熊猫公司向播爱游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案例要旨
网络主播违反约定的排他性合作条款,未经直播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
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规则
1.直播平台因主播违约跳槽遭受损失难以具体量化,应结合行业特点认定违约损失——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电子游戏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于网络主播违约跳槽,直播平台要求作为违约方的网络主播、经纪公司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时,违约方辩称过高要求按照实际损失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网络直播行业的本身特征,对主播跳槽违约金的调整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综合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平台的投入、经纪公司的参与、主播个体收益及过错四个维度考量,考虑直播行业就收益及成本投射在主播个人上难以具体量化的特征,不应简单以举证证明的、“显而易见”的实际损失为限调整;二是应立足行业健康发展,坚持去泡沫、归理性,调整过高、不合理的违约金。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沪0106民初7903号
2.主播违约跳槽造成平台的损失,不应局限于显而易见的实际已发生的具体损失——某游戏公司诉小俊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游戏主播与游戏公司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后,在协议履行期内在同类竞争平台进行游戏直播的行为构成违约,且属于根本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游戏主播违约跳槽造成平台的损失,不应局限于显而易见的实际已发生的具体损失,而且就具体金额而言,鉴于主播跳槽所导致的损失难以量化,亦不应对平台苛求过重的举证责任,否则有违公平原则。
案例来源:上海市高级法院网2020年10月28日
3.对于商事性质违约金合理性的审查,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直播收益分成情况、主播个人劳动付出情况、合同期限内主播热度增减情况、平台资源投入增减情况等动态因素,充分发挥违约金的规制功能——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黄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处理主播跳槽、违反独家协议等违约行为引发的合同纠纷时,应在不违反民法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尊重直播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对于商事性质违约金合理性的审查,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直播收益分成情况、主播个人劳动付出情况、合同期限内主播热度增减情况、平台资源投入增减情况等动态因素,充分发挥违约金的规制功能。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66辑(2021.12)
案号:(2021)粤01民终8012号
4.未经合同相对方同意,在合同期内与其他平台合作进行直播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某传媒公司诉赵某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未经合同相对方同意,在合同期内与其他平台合作进行直播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相对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投资成本及实际损失数额的,法院应根据合同相对方的损失、合同履行情况等综合因素酌定违约金数额。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3年1月4日第3版
5.在网络主播跳槽案件审理中,对违约金条款的认定,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以诚实信用为指导,综合考虑互联网直播行业的特殊性、主播违约的恶意与收益、竞争平台的恶性挖角等因素,综合认定违约金数额——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江某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网络主播跳槽案件审理中,对违约金条款的认定,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以诚实信用为指导,综合考虑互联网直播行业的特殊性、主播违约的恶意与收益、竞争平台的恶性挖角等因素,综合认定违约金数额。当一方当事人提出违约金过高时,其应当举证证明违约金过高“造成的损失”,当其无法举证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47辑(2020.5)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6.网络主播未经签约公司同意,进驻另一网络平台进行直播,带走签约公司大量活跃用户的,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预期利益损失的责任——深圳某公司诉夏某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络主播未经签约公司同意,擅自与其他公司开展合作,并进驻另一网络平台进行直播,带走签约公司大量活跃用户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向该签约公司承担预期利益损失的责任。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0年8月13日第3版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司法观点
从目前法院和仲裁机构受理的相关案件情况来看,实践中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大多属于网络直播合作的非典型商务合作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这类合同绝大多数约定了违约金、损失赔偿金或者其计算方法,且约定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数额巨大,动辄数百万元乃至数千万元,常常是网络主播违约时所获直播收入的几十倍乃至上百倍,加之此类合同履行中的违约率颇高,因此如何确定违约金数额成为此类案件的主要争点。
在确定合同关系属于民事合同的前提下,对于签约公司要求网络主播为其跳槽行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或仲裁请求,需要综合考量如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及其计算方式以及签约公司在个案中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及其计算方式。在个案中,签约公司主张的网络主播跳槽违约金如果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则可视为签约公司已放弃合同约定违约金的其余部分。但签约公司主张的网络主播跳槽违约金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或者要求适当增加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时,则须由签约公司举证证明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
二是签约公司前期投入和预期收益的损失。一方面,签约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网络主播使用签约公司指定直播账号期间,签约公司为此账号或网络主播从事了哪些投资行为、为此花费了多少资金以及这些投资对直播影响力的提升和流量增加产生了哪些重要影响。另一方面,签约公司一般都具有前期投入较大、后期产生良性循环获得回报的运营特点。有鉴于此,网络主播的跳槽违约必然会给签约公司带来一定的预期收益损失。事实上,网络主播前期因直播从签约公司处获得的收入,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反证网络主播的跳槽违约会给签约公司带来较大的预期利益损失。
三是违约事实及其后果。网络主播的跳槽违约行为可能是一次违约,也可能构成两次违约,不同违约情形对违约金数额的裁量影响迥异。一种情况是网络主播“撂挑子不干了”,违约行为仅仅表现为违反合同约定,未届合同期满不再参与签约公司约定的直播行为。此种情况给签约公司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前期投入损失和预期收益损失。另一种情况是网络主播“脚踩两只船”,合作期内擅自停止合作,不按约定参加直播,构成第一次违约;合同尚未解除,违约不参与原签约公司网络直播,但擅自到其他商家从事直播行为取得收益。此时网络主播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跳槽”违约,给签约公司造成的损失除前期投入损失、预期收益损失外,还有可能违反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且有一定的“引流”后果,势必给签约公司带来自己投资培养竞争对手、减损自己市场份额等性质更加恶劣、更加难以接受的损害。
四是网络主播在合作期内从签约公司处所获得的实际收益以及网络主播的支付能力。实践中,确定网络主播跳槽违约金数额时,不宜使违约方因违约行为而获利是一个基本原则。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网络主播在合作期内从签约公司处所获得的实际收入情况,还要结合网络主播的违约事实、签约公司的实际损害以及合同违约条款的相关规定综合考量酌定。倘若网络主播仅仅是类似于“撂挑子不干了”的一次违约,没有违反竞业限制到其他公司从事同类主播行为,此时如果网络主播从签约公司处获得的实际收入不足以填补签约公司所受损失而签约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相应数额时,可以适当考量申请人的支付能力。另外,当网络主播脚踩两只船、违反竞业限制规定到其他公司从事同类主播取得收益从而构成两次违约时,在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时,应综合考虑从原签约公司处获得的实际收入情况、从新公司所获收益情况等因素,若所得数额仍不足以填补原签约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时,可以考虑支持原签约公司增加违约金相应数额的诉讼或仲裁请求。
(内容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4年07月11日《网络主播跳槽违约责任裁量的要点》;作者:刘春霖,张俊梅.)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