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主播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协议性质认定,需结合《民法典》合同编规则、行业特性及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综合分析。由于直播行业的特殊性(如人身隶属性、收入分成模式),此类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无名合同,具体需根据协议条款及实际履行情况判断。以下从法律依据、核心特
主播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协议性质认定,需结合《民法典》合同编规则、行业特性及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综合分析。由于直播行业的特殊性(如人身隶属性、收入分成模式),此类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无名合同,具体需根据协议条款及实际履行情况判断。以下从法律依据、核心特征、司法认定规则及实务要点展开分析: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关系需满足:
主体适格:经纪公司为合法用人单位(如企业、个体工商户);管理从属:主播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如考勤、直播时间、内容审核);经济依赖:主播主要收入来源于公司(如底薪、提成占比高);劳动成果归属:主播的直播内容、账号由公司运营或控制。典型认定:若协议约定“主播需每日直播6小时,服从公司排班,底薪5000元+提成”,且公司实际管理直播间、审核内容,法院可能认定为劳动合同(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号裁定)。
劳动合同:收入以“底薪+提成”为主,底薪保障基本生活,提成与公司业绩挂钩;劳务合同:收入按“单场费用”“流量分成”等结算,无固定底薪;无名合同:可能混合两种模式(如“基础服务费+超额分成”)。典型认定:若协议约定“主播每场直播收入与公司按4:6分成,无固定底薪”,且公司不提供社保,法院可能认定为劳务合同(参考(2020)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直播行业中,部分经纪公司与主播签订“合作协议”,但实际通过“账号绑定”“独家合作”等条款限制主播自由,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如“主播离职后需删除所有公司相关内容”);若协议仅约定“资源对接、佣金结算”,则更可能为劳务合同或无名合同。
明确合同性质:若为劳动关系,需约定“底薪、社保、考勤”等条款;若为劳务关系,需明确“按单结算、无固定工作时间”;若为无名合同,需详细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如资源提供、分成比例、违约责任)。避免“混合条款”歧义:需避免同时约定“底薪+分成”“考勤管理+自主内容”等矛盾条款,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名为合作实为劳动关系”(参考(2022)沪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留存履约证据:保留协议原件、工资流水(如底薪转账记录)、直播数据(如场次、时长)、沟通记录(如公司管理指令)等,以证明实际履行情况。主播与经纪公司协议的性质认定,需结合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工作自主性及行业惯例综合判断。若符合劳动关系要件(如管理约束、底薪保障),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若为平等合作(如按单结算、无固定管理),可能为劳务合同;若条款混合且无法归类,则可能为无名合同。实务中,双方应通过明确约定避免争议,法院将根据实际履行情况作出最终认定。
来源:左文说法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