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协议性质认定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9-23 11:21 1

摘要:主播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协议性质认定,需结合《民法典》合同编规则、行业特性及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综合分析。由于直播行业的特殊性(如人身隶属性、收入分成模式),此类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无名合同,具体需根据协议条款及实际履行情况判断。以下从法律依据、核心特

主播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协议性质认定,需结合《民法典》合同编规则、行业特性及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综合分析。由于直播行业的特殊性(如人身隶属性、收入分成模式),此类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无名合同,具体需根据协议条款及实际履行情况判断。以下从法律依据、核心特征、司法认定规则及实务要点展开分析:

《民法典》第464条(合同定义):“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条(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民法典》第1192条(劳务关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征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无名合同(混合类型)人身隶属性强(主播需服从公司管理,如考勤、培训)弱(双方平等,无严格管理约束)可能混合(部分条款体现隶属,部分平等)经济从属性主播收入主要依赖公司(如底薪+提成)收入按单结算(如按场次、流量分成)可能混合(部分固定收入+部分分成)工作内容公司安排具体演出、直播任务主播自主决定内容(公司仅提供资源)公司指定内容范围,主播有一定自主权社会保障公司需缴纳社保无强制社保义务可能约定“商业保险”替代社保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关系需满足:

主体适格:经纪公司为合法用人单位(如企业、个体工商户);管理从属:主播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如考勤、直播时间、内容审核);经济依赖:主播主要收入来源于公司(如底薪、提成占比高);劳动成果归属:主播的直播内容、账号由公司运营或控制。

典型认定:若协议约定“主播需每日直播6小时,服从公司排班,底薪5000元+提成”,且公司实际管理直播间、审核内容,法院可能认定为劳动合同(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号裁定)。

劳动合同:收入以“底薪+提成”为主,底薪保障基本生活,提成与公司业绩挂钩;劳务合同:收入按“单场费用”“流量分成”等结算,无固定底薪;无名合同:可能混合两种模式(如“基础服务费+超额分成”)。

典型认定:若协议约定“主播每场直播收入与公司按4:6分成,无固定底薪”,且公司不提供社保,法院可能认定为劳务合同(参考(2020)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直播行业中,部分经纪公司与主播签订“合作协议”,但实际通过“账号绑定”“独家合作”等条款限制主播自由,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如“主播离职后需删除所有公司相关内容”);若协议仅约定“资源对接、佣金结算”,则更可能为劳务合同无名合同

明确合同性质:若为劳动关系,需约定“底薪、社保、考勤”等条款;若为劳务关系,需明确“按单结算、无固定工作时间”;若为无名合同,需详细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如资源提供、分成比例、违约责任)。避免“混合条款”歧义:需避免同时约定“底薪+分成”“考勤管理+自主内容”等矛盾条款,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名为合作实为劳动关系”(参考(2022)沪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留存履约证据:保留协议原件、工资流水(如底薪转账记录)、直播数据(如场次、时长)、沟通记录(如公司管理指令)等,以证明实际履行情况。

主播与经纪公司协议的性质认定,需结合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工作自主性行业惯例综合判断。若符合劳动关系要件(如管理约束、底薪保障),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若为平等合作(如按单结算、无固定管理),可能为劳务合同;若条款混合且无法归类,则可能为无名合同。实务中,双方应通过明确约定避免争议,法院将根据实际履行情况作出最终认定。

来源:左文说法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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