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适用 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4-19 11:16 1

摘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肩负重要责任。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当前,侵害未成年人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肩负重要责任。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当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性侵犯罪。如何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不仅是法律适用的技术问题,更是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时代命题。

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上升为统领性法律原则,其第4条构建的特殊、优先、尊重未成年人主体性等六项具体要求,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进入体系化新阶段。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仍面临以下三重困境:一是法律原则与具体规范存在衔接障碍,影响在案件办理中充分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具体要求;二是传统办案思维与特殊保护需求产生理念冲突;三是隐私保护机制与证据固定要求形成程序张力。性侵案件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司法适用,要从观念更新中突破传统思维、体制机制创新中化解现实困境、尊重未成年人主体地位中落实,构建专门制度体系,全方位搭建法律原则和司法实践之间的规范化适用机制,实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

从观念层面破除惯性思维,实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从“原则”向“权利”的跨越。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本土化阐释。根据《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指,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在2013年联合国关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中,儿童最大利益被解释为一项实体权利、一个法律解释原则和一个处理儿童事务的行事准则。从立法愿景来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写进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国家立法,旨在提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标准和重视程度,应从观念上确立“儿童利益优位”的实践思维,在性侵案件证据采信、量刑考量中设置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加权系数。

从实践中破除适用困境,要通过细分权利类型,将未成年人权益解构为“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的基础维度与“发展权、参与权”的提升维度予以保障。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的六项具体要求进一步划分权益类型,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分层,具体可分为健康成长保障维度(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和发展权保障维度(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发展)两个不同权益类型,分别从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全面保护三个层面设计制度予以贯彻落实。从行动逻辑上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不仅仅是规范立法、行政、司法以及涉及儿童权利的政策、制度和具体方案、项目制定的指导原则,更应当是解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具体争议问题的首要条款。尤其是在面临法益冲突、适用规则冲突时,应扩大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司法场景,使其处于排他性优先适用的位置,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建立特殊保护(案件办理)、优先保护(资源配置)、全面保护(社会支持)的递进式防护网络。明确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优先保障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在办理性侵案件中,司法机关应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真实意愿,充分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并将未成年人隐私权益进行制度化保障。建立性侵案件信息双加密制度,实行“电子卷宗分级管理+纸质档案物理封存”。在司法程序中,应确保未成年人程序权益和实体权益一体保护。从严实施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全流程档案封存,全面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制度性化解“不敢追诉”的现实障碍。在实际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明确私密性保障的核心地位。坚持全过程保密基础上尽可能简化取证流程,防止案件信息知悉范围不当扩大。从严限制性侵案件的媒体传播路径,建立性侵案件新闻报道“负面清单”,对被害人面部特征、生活轨迹等信息实施绝对屏蔽,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隐私权。

积极创新介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机制,解决熟人作案发现难问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存在发现难、取证难等现实障碍,对此,应进一步拓宽强制报告制度适用主体范围,畅通强制报告意见反馈渠道,应用网络匿名投诉等方式,多元化拓展性侵案件介入渠道和方式,强化社区在性侵案件介入中的职责,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一经发现,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并对未成年人当即采取保护措施,解决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不敢报、不会报、不能报、不知报等问题。

建立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制度体系,从严保障此类案件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特殊性需求。例如,进一步改进特殊追诉制度,当前我国民法典第191条新增的特殊诉讼时效,通过“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的立法设计,其制度初衷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方式等待未成年人成长,等待其成年后选择是否维权。而实践中,仍存在大量的未成年被害人即使成年以后,基于经济能力弱、证据不足等各种原因仍然不敢维权。因此,可建立性侵未成年人终身追诉机制,只要在未成年期遭受过性侵犯,可以终身保有追诉权。探索性侵未成年人诉讼法律援助多元化机制,破除“诉讼不能”现实困境。针对农村地区留守儿童被性侵案件,应探索将该类诉讼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以公益诉讼促进农村留守儿童群体利益的特殊保护。探索父母责任制度,建立失职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加大国家对监护职能的监督力度。

守护未成年人就是守护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未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司法化,本质是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儿童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再平衡。在办理性侵案件中,要构建“权利保障优先、程序设置特殊、社会协同发力”的现代化治理体系,以真正实现“每一个孩子都不被伤害”的法治承诺。面对性侵犯罪这一文明社会的溃痈之疾,司法机关当以雷霆之势强化打击力度,以绣花功夫完善保护机制,用制度创新织就严密法网,让每个孩子都能在法治晴空下自由成长。

(作者为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来源:蚌埠检察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