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庙畔大桥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是连接陕西与内蒙古的重要通道。为防范因超限超载导致桥梁发生倾覆、垮塌等事故,自2024年10月起,有关部门对该桥实施安全隐患治理,并实行通行管控,明确禁止车高(或载货高度)≥3.5米的重型载货汽车通行。
明知大桥设有限高装置、禁止超限超载货车通行,却仍觉得自有“对策”、冒险前行,最终不仅毁坏公共设施,更触碰法律红线。
庙畔大桥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是连接陕西与内蒙古的重要通道。为防范因超限超载导致桥梁发生倾覆、垮塌等事故,自2024年10月起,有关部门对该桥实施安全隐患治理,并实行通行管控,明确禁止车高(或载货高度)≥3.5米的重型载货汽车通行。
3月7日凌晨3时许,孙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从榆林市城区驶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蒙大工业区。当行驶至庙畔大桥限高杆处时,他明知车辆不符合通行标准,仍操纵液压升降系统试图压低车身强行通过,致限高装置严重损坏,大桥管理方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事故造成大桥管理方直接经济损失8000余元。
孙某到案后交代:“如果不走这里就要绕很远,既增加成本又耽误时间。我本以为可以用液压升降装置侥幸闯过去,没想到失败了。”
由于毁坏公物价值超过5000元且有加重情节,3月11日,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以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将孙某立案查处。侦查终结后于5月15日将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横山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6月19日依法提起公诉。近日,横山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出的量刑建议,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