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山东临沂一起农妇与法官的矛盾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55岁的农妇杨某花因对丈夫轻伤案判决不满,在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厅与法官发生言语冲突,随后被法院处以罚款10万元、拘留15日的处罚。这一事件经网络传播后,迅速引发舆论热议,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法
近日,山东临沂一起农妇与法官的矛盾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55岁的农妇杨某花因对丈夫轻伤案判决不满,在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厅与法官发生言语冲突,随后被法院处以罚款10万元、拘留15日的处罚。这一事件经网络传播后,迅速引发舆论热议,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事件源于2023年的一起伤害案件。杨某花的丈夫王永来与同村村民孙运省因纠纷被对方用羊角锤打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2025年6月3日,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孙运省拘役三个月,赔偿王永来各项损失25390.69元 。杨某花认为判决不公,来到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承办法官于焕琴理论。情绪激动之下,她说出了一些质疑判决的话语,其中包括“为什么判得这么轻?如果是你的丈夫被别人打成这样,你也会这样判吗?”“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等。
当天,法院就以“对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谩骂,态度十分恶劣,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对杨某花作出了罚款10万元、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并立即执行。
然而,这一处罚决定引发了诸多争议。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明确限定适用场景为“法庭审判过程中”,针对的是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而此次冲突发生在判决作出后的执行大厅,并非庭审现场,与条文规定的适用空间不符。并且该条文规定罚款上限为1000元,且处罚方式为“罚款或者拘留”的择一适用模式,但涉事法院作出10万元罚款,远超法定上限百倍,还同时适用拘留措施,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
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和网络传播后,迅速引发公众关注和热议。众多网友对法院的处罚决定表示质疑,认为处罚过重且法律适用错误,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一些法律专业人士也纷纷发声,指出法院在这起事件中的处罚决定存在明显瑕疵,违背了“罚过相当”的原则。
9月19日,山东临沂经开区法院发布情况通报称,经审查,在对杨某花处以拘留处罚决定的同时,又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须予以纠正。目前,法院已撤销对杨某花的罚款决定,将10万元罚款及利息退还,并向当事人诚恳道歉。同时,法院表示将继续深入调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尽管涉事法院已作出纠错和道歉,但此次事件所引发的关于司法公正、法律适用以及法官权力监督等问题的讨论仍在继续。公众期待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彻查事件真相,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同时也希望通过此次事件,能够进一步完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
来源:畅聊情感事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