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微视评:十万元罚错了,纠错不应止于退款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21 05:05 3

摘要:毫无根据地罚别人10万元,法院的处罚罚错了,道歉了,退款了,但这事不该就此为止。据《中国新闻周刊》的报道,今年6月,山东临沂55岁的农妇杨宝花,因为对官司结果不满意,来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大厅,与法官发生了言语冲突。随后,她被法院处以拘留15日,

毫无根据地罚别人10万元,法院的处罚罚错了,道歉了,退款了,但这事不该就此为止。据《中国新闻周刊》的报道,今年6月,山东临沂55岁的农妇杨宝花,因为对官司结果不满意,来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大厅,与法官发生了言语冲突。随后,她被法院处以拘留15日,罚款10万元的处罚。

法院处罚的理由是,杨宝花对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谩骂,已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不过,争议之处在于,法院用作处罚依据的《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1款,写明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是“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条款不仅明确给出处罚上限,“或者”这个词也表明罚款和拘留应该是“二选一”。那么,杨宝花既被拘留又被罚款,还是10万元的天价罚款,法律依据从何而来?9月19号,临沂经开区法院通报:经审查,对杨宝花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目前,法院已撤销罚款决定,将10万元罚款及利息退还,并向当事人诚恳道歉。

虽然法院自我纠错了,但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追问。法律条文写得明了易懂,罚款和拘留“二选一”的意思表达清晰,法院为什么会犯下低级错误?一千元的罚款上限写得明明白白,相关条款里,也没有留出太多自由裁量的空间,当事法院做严肃的司法处罚,为何像谈生意一样漫天开价,随手在后面加几个“零”,这似乎超出了“适用法律错误”的范畴,有“无视法律”“滥用法律”的嫌疑。此外,6月份发生的事,杨宝花6月份就提出了复议申请,却被法院告知“超期”,迟迟没有结果,9月份事情在网上发酵了,法院马上就自我纠错了,难道公平正义非得靠“一哭二闹”来实现吗?法院在通报中表示:将继续深入调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希望当事法院有刀刃向内的勇气,拿出问责到底的态度,守护好法律这条社会公正的生命线。

评论员:刘畅

编辑:沈婷

主编:冯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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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社会话题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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