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释法:劳动权与就业权的法律规制|劣迹艺人禁业规定的解读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9-21 09:29 1

摘要:每每有涉毒艺人复出重返舞台,总会引起社会的广泛讨论。近日,《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发现,绝大多数观点支持禁止涉毒艺人重返舞台。但也有观点认为,严禁复出、从事演艺工作侵犯了涉毒艺人的劳动权就业权。多位专家9月16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禁止涉毒艺人复出重返舞台,符合相关

以法律视角解读热点事件

公民的劳动权和就业权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但其行使需遵循法律与道德的双重约束。

劣迹艺人禁业规定的复出限制引发社会争议,如何堵死“劣迹艺人”借势变相复出缺口,把对“劣迹艺人”的惩戒纳入法治化轨道?

【背景事件提示】每每有涉毒艺人复出重返舞台,总会引起社会的广泛讨论。近日,《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发现,绝大多数观点支持禁止涉毒艺人重返舞台。但也有观点认为,严禁复出、从事演艺工作侵犯了涉毒艺人的劳动权就业权。多位专家9月16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禁止涉毒艺人复出重返舞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社会正确价值导向,并未剥夺其劳动权和就业权。(来源于法治日报)

通过解析劳动权与就业权的法律内涵,结合法律规定及行业自律规范,论证禁止劣迹艺人复出并未剥夺劳动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社会正确价值导向的必要之举。(【以法为剑】文章专注于普法,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公民劳动权与就业权的法律概念

(一)劳动权和就业权的法律保障

1、劳动权是公民依法获得劳动机会并取得相应报酬的基本权利,兼具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双重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确立了劳动权的宪法地位,其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民通过劳动实现自我价值与社会贡献。劳动权的具体内容涵盖平等就业权、报酬权、休息权、安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等,形成完整的权利体系。

2、就业权是劳动权的核心组成部分,指公民依法获得就业机会并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3条、《就业促进法》第3条均强调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禁止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因素限制就业。就业权本质是公民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获取生存资源与发展空间的法定资格。

(二)劳动权与就业权的行使边界

1、劳动权与就业权受法律保护,但其行使并非绝对自由。《宪法》第51条规定了,当个体权利的行使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冲突时,法律可对权利进行必要限制。

2、职业禁止,通常指的是对某一职业的全面禁止,即个人被完全禁止从事某一特定职业。职业禁止往往基于更为严格的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从业禁止制度适用于两类情形:一是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二是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员。

从业禁止的法律基础可能相对较为灵活。它可能基于行业规定、合同条款或者特定的行政许可要求。这种禁止的强制性和违反后果可能因情况而异,但通常不如职业禁止那么严格。

二、劣迹艺人的法律与价值导向标准

(一)劣迹艺人的法律界定及行业规范“劣迹艺人”指存在严重违法失德行为,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演艺人员。我国法律并未直接定义“劣迹艺人”,但通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规,对涉毒、嫖娼、传播淫秽内容等违法行为予以明确禁止。

广电总局2014年发布《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规定有“封杀劣迹艺人”内容,禁止有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的艺人参与影视节目制作。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2021年制定《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将违反宪法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活动等行为纳入劣迹范畴,并实施联合抵制措施。

对违反有关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视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等惩戒措施。“劣迹艺人”将受到协会会员单位1年期限至永久期限的联合抵制,对违规演艺人员的从业限制和复出做出评议,以具有公信力的方式监督、引导会员单位开展行业自律管理

(二)正确价值导向的判断标准

法律底线标准劣迹行为认定以是否触犯刑法或严重违反行政法规定为标准,如涉毒、性侵等违法犯罪行为。行业协会的禁业规定属自律性质,其合法性源于法律授权与社会共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26条赋予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范的权力,行业抵制措施作为法律规制的补充,有效填补了法律执行的空白。

广电总局2014年发布“封杀劣迹艺人”通知,明确封杀“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

社会危害性标准行为是否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造成恶劣示范效应,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要求明星等公众人物成为道德标杆, 根源在于集体主义传统下,公众人物被视为社会价值观的“活体教材”,其失范行为可能引发群体效仿风险。

道德伦理标准: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与职业道德。

行业特殊性标准:演艺行业作为文化传播载体,其从业人员需承担更高的道德责任,公众人物的言行具有放大效应,需接受更严格的职业约束。

法律虽未直接剥夺其劳动权,但行业自律机制基于社会危害性与道德标准。公众人物不仅被要求遵纪守法,更需充当“道德完人”。舆论审判也会对其实施联合抵制。此类案例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双重约束:法律通过禁止性规定惩处违法行为,行业自律则通过价值导向维护社会共识。

三、禁止劣迹“公众人物”复出的法律逻辑

1、基于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演艺行业等公众人物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劣迹艺人复出可能引发价值观念扭曲,尤其是对青少年产生不良示范。禁止复出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道德秩序的必要手段,符合法律精神。

劳动权需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行使,劣迹公众人物的复出可能危害社会,故法律可对其职业选择进行限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明确演出活动不得含有危害社会公德的内容,劣迹艺人的参与可能构成“危害社会公德”,故可被禁止参与演出。《网络表演(直播)管理办法》规定:网络表演者不得出现宣扬淫秽、赌博、暴力等行为,涉此类劣迹者将被禁止从事直播活动。

2、劳动权不等于职业选择:劳动权保障公民从事合法劳动的权利,但并非保障特定职业的准入权,禁业措施未剥夺劳动权,公民可通过多种职业实现劳动权,演艺行业仅为其中之一。

1)演艺行业作为特殊职业,其准入条件包含道德与法律要求。劣迹艺人被禁业限制,仅限制其从事演艺工作等排除其特定职业路径,并不剥夺其从事其他合法劳动的权利,法律未限制其合法经济活动。

2)劳动权的行使需符合社会道德要求。劣迹属严重失德行为,其劳动权的实现方式需接受道德评价。法律与行业规范通过限制其公众影响力,防止其利用影响公众的职业传播负面价值观,而非剥夺其劳动本身。

3、比例原则的适用:禁业期限(如1年、3年、永久)根据劣迹行为的严重程度设定,体现了处罚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避免过度限制公民权利。

四、网红流量反噬现象:传播学视角下的公众人物困境

1、公众人物特质

公众人物的本质,是与公共利益深度绑定的影响力个体。他们或因职业属性、或因社会关注成为舆论焦点,其言行不仅关乎个人,更可能影响社会价值观与公共利益。

公众期望的双重性决定公众人物有更大的影响力与社会责任,面临特殊的社会契约,其言行不仅关乎个人,更可能影响社会价值观与公共利益。成为公众人物意味着透明人困境:“成为公众人物的那一刻,普通人的人生便已终结”,当个人价值与流量绑定,言行都为剧本,他们已不再是个体的“人”,而是资本操控的社会符号。

2、流量恢复困境

流量恢复的有限可能性。对于尚达不到法律和行业自律契约中从业禁止后果的公众人物,尽管在法律和理论上存在复出可能,但实践中极为困难:公众人物的身份一旦确立,社会对其道德与行为的容错率急剧降低。

社会更依赖“榜样驱动”的秩序构建,公众人物用道德光环为商业价值背书时,国内舆论更难容忍公众人物“犯错”, 一旦犯错,不仅是个人信誉,更是公众对“榜样权威”的集体信仰的崩塌。

一旦因负面消息引起民众的情绪,必遭到流量的反噬!即便法律上不能进行行业封杀,但实际情况想再恢复如初基本不可能:公众记忆持久性决定了一旦陷入负面事件,造成的形象损害往往长期存在,可能遭全网声讨甚至封号,完全恢复如初几乎不可能。

(作者:王洪ˡᵃʷʸᵉʳ【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来源:以法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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