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检察机关指控曹某某伙同江某采用收取客户广告费不开票入账的手段,从中截留侵吞12万元公款的事实、仅有口供,没有相关账目、原始单据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且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明检反贪不立(2015)1号不立案通知书,认为江某涉嫌贪污罪一案,事实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检察机关指控曹某某伙同江某采用收取客户广告费不开票入账的手段,从中截留侵吞12万元公款的事实、仅有口供,没有相关账目、原始单据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且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明检反贪不立(2015)1号不立案通知书,认为江某涉嫌贪污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本案认定曹某某贪污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程度,无罪。
案例索引
(2014)滁刑再终字第00003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某。2007年7月1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09年2月25日因犯贪污罪被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2011年7月13日刑满释放。重审查明,1999年底至2003年6月,曹某某在担任明光市广播电视局广告中心出纳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伙同江某采用收取客户广告费不开票入账的手段,从中截留侵吞公款人民币12万元,其中曹某某分得人民币6万元。且案发后,曹某某已退赃款人民币99630元。
曹某某及其辩护人上诉称:原判认定其贪污12万元仅有口供,没有其它证据证实,且证人证言也不能证实其有贪污行为。请求二审宣告无罪。
二审审理查明,江某于1988年退伍分到明光市广电局电视台,1999年任该局广告部主任。2000年初到2003年6月,广电局对广告中心实行广告费目标管理,为承包人提供设备及办公场所,承包人缴纳承包费后,如有剩余,按比例奖励给承包人。江某于上述期间承包广告中心。
曹某某于1980年招工到明光市广电局广电服务公司当营业员,1999年3月到广告中心任出纳会计至2003年后调离他处。曹某某在广告中心工作期间,江某是其领导。
法院认为
检察机关指控曹某某伙同江某采用收取客户广告费不开票入账的手段,从中截留侵吞12万元公款的事实、仅有口供,没有相关账目、原始单据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且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明检反贪不立(2015)1号不立案通知书,认为江新涉嫌贪污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本案认定曹某某贪污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程度,对曹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4)明刑再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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