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年前,11岁的小张同学在长沙一家室内游乐场游玩,该场馆内设置有游玩区和休息区,两个区域之间有一道隔离铁门。事发当天,小张同学准备穿过铁门,从游玩区去休息区喝水,不慎被回弹的铁门撞断一颗门牙。
【故事】
近年来,儿童在室内游乐场受伤引发的纠纷不断,家长和游乐场经营者的责任,究竟如何界定?
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例,厘清儿童游乐安全背后的权责边界。
3年前,11岁的小张同学在长沙一家室内游乐场游玩,该场馆内设置有游玩区和休息区,两个区域之间有一道隔离铁门。事发当天,小张同学准备穿过铁门,从游玩区去休息区喝水,不慎被回弹的铁门撞断一颗门牙。
小张的父母将经营该游乐场的文化公司诉至法院维权。
经法院审理查明认定,小张同学在游玩期间,因未观察到铁门具有回弹装置,在出铁门时过于靠近,被回弹的铁门撞断牙齿,其自身存在疏忽情形,对该事故承担次要责任。该文化公司作为游乐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未对回弹铁门进行软性材料包装处理,亦未粘贴相应标识予以提醒,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该文化公司担责8成,赔偿1.3万余元;小张同学担责2成。
【说“法”】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 陈泽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父母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等监护职责。本案中,在室内游乐场游玩的张某已年满11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游玩过程中,父母可不全程跟随,但应加强安全教育,才能避免因疏忽大意发生意外事故。
儿童游乐场不应成为安全“法外之地”。经营者、管理者应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娱乐设施,并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定期检修娱乐设施,配备安全员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家长亦需履行监护“第一责任人”义务,监管部门应推动建立游乐场安全分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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